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审判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决。
1、杀人手段恶劣: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
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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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导读:本文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一)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被许某故意伤害致其重伤一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调查取证,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许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许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朗朗乾坤,公然持刀行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任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和谐。
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非常蛮横,全力推卸责任,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一声问候,更没有一丝悔意,还表现出犯罪后的猖狂态度,全然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魏侠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董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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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刑事部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张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本案被告人张xx、季xx所作公诉意见。
现就以下几点作补充发言:一、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他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被告人张xx、季xx伙同孟xx(另案处理)、孙xx(另案处理)、章xx(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1000余元所谓的债务(卷宗103页孟xx供述),当晚又由张xx开车至本案案发地点,故意违章驾驶跃过马路中线,与李军(化名)驾驶的黑色红旗轿车发生刮擦,意图敲诈李军钱财(卷宗104、126、138页孟xx,孙xx等供述)。
当时正在路旁“好在来”烧烤摊上吃烧烤的本案受害人张斌(化名)、潘承俊(化名)及王志国(化名)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及时阻止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避免了李军人身及财产受损(张斌的上述行为已被xx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被告人张xx等五人见勒索目的未能得逞,遂起报复伤人之歹念,五人从张xx车内取出砍刀、镐把、臂力器等凶器穷凶极恶要报复张斌、潘承俊、王志国等人,幸得有人及时提醒,潘承俊、王志国才得以及时躲入“好在来”烧烤店店主赫国强(化名)家大门里面,以太阳伞把顶住大门得以暂时躲避伤害。
此时,尚在烧烤炉前的赫国强、张斌见情况危急便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xx、季xx遂转身挥刀将赫国强砍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进而用刀架在张斌脖子上将其按倒在啤酒桶上,二人凶残地将张斌右肩部及头部砍伤。
造成张斌脑浆外溢当场倒地昏迷不醒(经鉴定构成重伤)。
张xx等五人一日内多次进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张斌重伤的犯罪后果。
蓄意犯罪意图明显。
二、被告人张xx、季xx认罪态度始终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1、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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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回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各位亲属及旁听人员:大家好!今天,我代表原告在本案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谨以此词向法庭递交我对该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为我的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陈述。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被控盗窃原告财物,并后续引发被告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是:被告人于某月某日,在原告家中盗走了原告存放于抽屉中的1000元现金,并进行了结账购物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然后,我将阐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案发当天,原告发现1000元现金不见后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警方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其次,警方经过技术调查,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被告人的指纹和现场监控录像;还有,经由银行记录和商场购物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后数小时内对原告的财物进行了消费。
所有这些证据,都能够佐证盗窃行为的发生以及被告人对原告财物的使用。
接下来,我愿意针对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本案中被盗金额达到了1000元,而且被告人已经将这笔款项用于购物消费等行为,故应认定其属于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害责任。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盗窃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财物的损失,我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1000元的损失。
最后,我的代理请求是:根据我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陈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1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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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99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和平故意伤害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存在以下情节,恳请法庭从重处罚。
1、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性质恶劣,已造成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
2、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在案发后,也毫无悔罪之意,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不肯承认犯罪事实,并且当庭翻供、拒绝悔罪。
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
3、被告人拒绝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损失,无法得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请求法庭给予严惩。
二、民事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给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身损害赔偿。
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xxxxxxxxxxxxxxx元(医疗费26675元、误工费64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10074元、交通费1431元、二次手术及康复训练费30000元、伤情鉴定费230元),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案发后即被送往医院。
在治疗期间,总计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等医疗费26675元,其中住院费24103.24、诊疗费2543.44、医药费28.10。
以上赔偿数额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伤害后,因伤势严重,至今医院仍建议休息治疗,并多次要求入院进行二次手术。
误工时间应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予以确定。
因建休证明持续至2013年3月26日,误工时间应为1年零20天。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经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应承担刑事责任。
咱们得说说这被告人干的那些事儿。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那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简要列举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一样,一块一块地拼起来,完整地呈现出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
就拿[具体犯罪行为举例]来说吧,这可不是什么小打小闹的事儿。
被告人的行为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把原告人的生活搅得是天翻地覆。
这要是放在大街上,任谁看了都会觉得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必须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啊,根据这些铁证如山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他必须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没得商量。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民事损害。
1. 身体伤害方面。
原告人可是遭了大罪了。
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描述身体受伤的具体情况,如受伤部位、伤势严重程度等]。
这伤可不是擦破点皮那么简单,就像一辆好好的汽车被撞得七零八落一样,原告人的身体机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治疗这些伤,原告人那是跑了不少医院,花了大把的钱。
[列出具体的医疗费用明细]这些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可都是原告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啊。
而且,这身体上的疼痛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消失的,就像个甩不掉的小尾巴,一直跟着原告人,影响着他的日常生活。
每天早上起床,原告人都得忍着疼痛,做一些以前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事情,现在都变得困难重重。
这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苦啊。
2. 精神损害方面。
除了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创伤也不容忽视。
这事儿就像一场噩梦,一直萦绕在原告人的心头。
原告人以前是个开朗乐观的人,可自从遭遇了被告人的侵害,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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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交通肇事)审判长、审判员:李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考察取证以及参加的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刑事部分: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刑40%;并且李某某当庭认罪,法庭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并已赔偿原告一方已十万元,按规定可以再减刑10-20%。
综上各种情形,李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二)民事部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赔偿计算不精确、损失与理想有较大差异等成绩。
具体状况如下:第一,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孙某某不是受害人扶养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抚养人的概念进行了如下定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该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远亲属。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远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岳父母。
可见岳父母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本案受害人不是孙某某的法定扶养人。
其次,从法理上来说,不能将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变为法定义务。
即便受害人生前为孙某某的实际扶养人,但这只是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
这种自愿行为,首先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而不是法律之上;其次是建立在受害人有扶养能力之上。
如今受害人已经去世,即丧失了抚养能力,其自愿行为也不复存在。
咱们不能把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强加于别人,不能将自愿行为变成法定义务。
第二,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某某已经63岁,而死者胡某某也已经67岁了,胡某某自己也属于被扶养的对象,胡某某与刘某某一样该当由其六个子女进行赡养,因此刘某某不是被害人胡某某扶养的对象。
退一万步,即便胡某某有义务扶养刘某某,那么其依法也只承担一部分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该当负担的部分。
”胡某某、刘某某夫妇共有六个子女,该当摊派刘某某的扶养费用,即本案原告只承担刘某某扶养费用的七分之一。
第三、各项赔偿应以农村居民人均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被告提供的户籍材料显示,被害人胡某某寓居在农村,是农村户。
其次,被告提供的被害人生前在某某镇寓居和生活的证据无余。
被告提供的证实显示:被害人从2004年起即在某某镇某市场某号门面做生意、寓居;长达七年时间在固定面门上做生意,应该有工商注销证、税务注销证、征税凭证等合法运营证件和票据,但是被告方没有提供任何无关这方面的资料。
因此被告方提供的被害人生活、寓居证实存在严重瑕疵,依法应不予采信。
第四、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已垫付的赔偿金应依法予以退回。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某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
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当依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被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考察的理想,被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的,依法该当由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该当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第四、被通知求各项损失与理想有较大差异,依法不该当失去全部支持。
概况见附“赔偿明细”。
综上,原告刑事部分,请求法院严惩解决,宿愿能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原告交通肇事形成别人死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民事赔偿部分无关主张缺乏理想根据,证据无余,依法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请法院依据理想和证据,依法裁判,维护原告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曾xx20xx年xx月xx日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故意伤害)审判长、审判员:舒xx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清查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欲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龚永林委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宽大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宿愿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一)、赞同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清查原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原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依据舒xx在本案中的犯罪理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风险性。
咱们认为原告人故意伤害别人,手段残忍,客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原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轻伤,理想清楚。
为了伤到被害人关键,原告人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睡觉之机,采用顺便残忍手段、连续朝被害人头部、身躯砍数十刀,形成被害人较重大残疾(轻伤);2、原告人客观恶性极大。
原告人对同处本土的被害人,狠毒地朝被害人头部、身躯连续猛砍数十刀,目的是想使被害人成为重度残疾人。
砍伤被害人后,原告人先想的不是报警抢救,网,而是怎样逃匿抓捕,从未想过救治被害人;3、原告人的犯罪后果很重大。
被害人即便通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重大:左环指和左中指离断、左肘部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膝关节血管神经肌健(肉)断裂、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肌健(肉)断裂、右肱二头肌和肱三头肌及桡神经损伤、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背阔肌部分断裂、右侧肋骨骨折、右臀大肌部分断裂、全身多处关节囊开放、右肱骨及尺骨骨裂、创伤失血性休克。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应该由附民原告承担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数额为:1、医疗费元理想根据:被害人被两名原告人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家属即附民被告为抢救被害人而领取了医疗费元,附民被告提供的xx人民医院、jFjS医院医疗费票据证明了该理想的存在。
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2、交通费1880元理想根据:被害人受伤后先后被附民被告雇车送往xx人民医院、jFjS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而前往家中共花费了1880元的交通费。
附民被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证明了该理想的存在。
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3、丧葬费理想根据:被害人被两名原告人故意伤害致死,办理丧葬事宜领取了相干费用。
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4、死亡赔偿金理想根据:被害人被两名原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支出14129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理想根据:被害人因两名原告人的故意伤害致死而无奈履行对独生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均消费收入10706元”。
综上,代理人以为,两名附民原告在案发后,置附民被告的亲属伤势危重于不顾,四散潜逃。
归案后,又对附民被告的伤痛以及损失不闻不问。
其客观恶性之深浅、悔罪态度之有无昭然若揭。
刑事责任固不可免,民事责任亦难辞其咎。
请合议庭明察!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代理律师: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oxx年x月xx日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故意杀人)审判长、审判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原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咱们认为本案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形成了微小的经济损失和无奈弥补的精神伤痛,现依据理想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的法律根据、计算形式及责任承担。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27条、28条、29条规定,原告人余xx及朱xx应连带赔偿被告人死亡赔偿金:15481元/年×20年=309620元、丧葬费:元×6个月=14546元、被告人江泽镇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18年÷2=元、被告人江xx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212374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酌情为2000元。
2、被害人江xx系被告人刘xx及江xx惟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的伤痛可想而知;被害人江xx被害时,其儿子江泽镇还未出生,自2004年出生以来,就不曾见过本人的亲生父亲,至今都不认得本人的父亲,幼小的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奈弥补;原告人的行为给三被告人的生活形成的是毁灭性的打击,现在,两位老人仅仅根据微薄的低保支出艰难供养着孙子江泽镇的学习和生活,鉴于本案的特殊状况,代理人强烈要求原告人余xx及其家人、朱xx等赔偿三被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然,再多的数额赔偿都无奈挽回得到的生命,但赔偿将会使生者失去一丝安慰。
3、民事赔偿共计元,朱xx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朱xx打电话约见被害人江xx,朱xx明明知道如果约见被害人将会使得余xx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有可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朱xx心里最清楚,但朱xx却不顾可能发生的理想,执意约见被害人,为原告人余xx进行杀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应在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部分原告人余xx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原告人余xx怀疑其妻子朱xx与被害人江xx有染,于是要求其妻子约被害人出来会面。
2004年5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朱xx约好被害人在市茶山路口见面,原告人余xx便从家中携带一把长30余公分单刃水果刀与朱xx一起出门,并在路旁守候被害人江xx。
被害人江xx到达茶山路口与朱xx见面时,守候在旁边的原告人余xx便从路边捡起玻璃瓶,追到被害人面前,用玻璃瓶朝被害人咂去,并追逐被害人,在追上被害人时又在其身上连刺十三刀,导致江xx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人余xx故意杀人的,应依法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