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审判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决。
1、杀人手段恶劣: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
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第一篇: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一、刑事部分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0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X 用匕首将被害者X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被告人X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17926.98元。
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
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
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6、交通费:251.60元。
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
代理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

代理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张xxx的妻子秦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妻子和母亲的代理人。
本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尸检笔录、死因鉴定书、等,清晰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张xxx的全过程。
特别是被告人供述中的一些细节能够与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笔录、死因鉴定书高度吻合,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富县牛武镇寺庄行政村四家岔组楼台,并对楼台这个地方进行了描述,卷14页(在我村北侧,是一个弯道,地面是土的,一侧是地,另一侧是沟渠)。
该作案地点描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案发地点(卷80页)的记载相符。
2、被告人供述张xxx反抗时用右手夺过矛(卷16页、17页、19页、23页均有)与死因鉴定书中说张xxx右手部之损伤系搏斗振扰伤(卷89页)相符。
3、被告人对死者张xxx掉进的土坑的描述是:“雨水冲的一个土坑,宽1米多,长3米多,深1米多(卷14页)”,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对土坑的描述:公路西侧一水冲坑内(卷80页)相吻合。
4、被告人使用的凶器矛(红缨枪)与死因鉴定书说的锐器相符。
5、被告人供述其用矛刺向张xxx的身体部位(胸部卷13页19页、头部卷17页、掉进坑里后使劲往背部刺了一下卷13页)与尸检笔录、张xxx死因鉴定书相吻合,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在张xxx掉进坑里后使劲往其背部刺了一下感觉这下戳透了,把他命要了(卷19页)与死因鉴定书结论张xxx之死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击胸背致肺破裂并大出血而死亡吻合。
6、被告人供述案发时张xxx用塑料袋提着些饭,作案后被告人将饭扔向了河滩(卷17页)与补充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向北约60米的草丛地面上有三袋红白相间的塑料食品,袋内装有鸡蛋、辣子、豆芽相伴的炒菜(卷84页)吻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魏侠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董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刑事部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张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本案被告人张xx、季xx所作公诉意见。
现就以下几点作补充发言:一、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他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被告人张xx、季xx伙同孟xx(另案处理)、孙xx(另案处理)、章xx(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1000余元所谓的债务(卷宗103页孟xx供述),当晚又由张xx开车至本案案发地点,故意违章驾驶跃过马路中线,与李军(化名)驾驶的黑色红旗轿车发生刮擦,意图敲诈李军钱财(卷宗104、126、138页孟xx,孙xx等供述)。
当时正在路旁“好在来”烧烤摊上吃烧烤的本案受害人张斌(化名)、潘承俊(化名)及王志国(化名)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及时阻止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避免了李军人身及财产受损(张斌的上述行为已被xx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被告人张xx等五人见勒索目的未能得逞,遂起报复伤人之歹念,五人从张xx车内取出砍刀、镐把、臂力器等凶器穷凶极恶要报复张斌、潘承俊、王志国等人,幸得有人及时提醒,潘承俊、王志国才得以及时躲入“好在来”烧烤店店主赫国强(化名)家大门里面,以太阳伞把顶住大门得以暂时躲避伤害。
此时,尚在烧烤炉前的赫国强、张斌见情况危急便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xx、季xx遂转身挥刀将赫国强砍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进而用刀架在张斌脖子上将其按倒在啤酒桶上,二人凶残地将张斌右肩部及头部砍伤。
造成张斌脑浆外溢当场倒地昏迷不醒(经鉴定构成重伤)。
张xx等五人一日内多次进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张斌重伤的犯罪后果。
蓄意犯罪意图明显。
二、被告人张xx、季xx认罪态度始终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1、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99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原告诉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期间的代理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地询问了案情,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今天开庭情况,结合相关法律,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持尖刀等凶器朝被害人吴友花头部、颈部、手部等部位捅划数十刀,并持石块朝吴友花头部砸,致吴友花左颈总动脉大部分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达到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定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当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同时具备时,罪行才是极其严重,即可适用死刑。
首先,从被告人砍受害人的部位、持有的凶器、打击的次数及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致受害人死亡的目的,因为,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头部、颈部、手部均连砍数十刀,刀刀致命,均是在受害人不能动时在停手,这样的杀人行为极其残忍、特别歹毒,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可救药。
被告人下手之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特别是当受害人的母亲即本案原告几次跪在地上乞求被告人不要杀她,可是被告人却无动于衷,在受害人奄奄一息的时候,被告人还捡起一旁的石头砸向受害人的头部,一心就要致受害人于死地,并对受害人的母亲说:“要死一起死。
”当警察问他你为什么用刀捅受害人,他说:“她要离婚,我就要杀死她,然后自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请看下面: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王某明故意伤害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XX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被告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在场时,故意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刘某娟,在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不但没有认错,还数次捡起地上的砖头递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砖头砸自己,被害人对其挑衅行为并未反击,欲带其女友离开时,反而遭到被告人阻拦,被告人猛击被害人左脸部一拳,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捡起砖头砸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恶意可和条件,案发当日,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并对被害人进行挑衅,其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从左胸后部刺入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并有逃匿行为。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送被告人去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老家邢台,逃避责任。
4、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逃回邢台,在邢台内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5、被告人声称自己醉酒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被告人挑逗、挑衅、伤害、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醉酒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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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附带民事代理词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李光辉律师作为三人诉@@@@@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经过开庭调查,现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
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1、从被告人@@@砍二受害人的部位,持有的凶器,打击的次数及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致二受害人死亡的目的,因为,被告人对二名受害人的头部均连砍数十刀,刀刀致命,均是在受害人不能动时在停手,这样的杀人行为极其残忍、特别歹毒,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可救药。
被告人@@@@下手之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杀人目的非常明显,杀人手段非常凶残,没有一点人性,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已经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故此,根据以上所说,被告人@@@@以泄愤报复为动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无辜持刀杀害两名受害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出于故意,以致被害人死亡为目的,残忍的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且又没有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刑事犯罪的气焰,维护社会安定。
对于被告人的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法律应予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抚平受害者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才能体现法律打击犯罪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告慰二被害人在天之灵。
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以维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赔偿损失具体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
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了二被害人的死亡。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产生的赔偿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被告人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具体项目详见赔偿目录。
在这里我重点说一下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代理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受害人的利益应当和民事案件程序中受害人一样得到同样的保护,而不能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被害人已经被被告人的残忍行为而无辜的死去,我们不要再使受害人因判决结果而垂泪!所以在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予以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予以采纳。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李光辉
2012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