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民事二审代理词格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奇的继续委托,承担了其与上诉人徐桐旺《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已收悉,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已提交。
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所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
二、对于上诉状中一、二点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状中已有答辩,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与答辩意见相同,本词不再赘述。
三、提出上诉状中三、四点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因上诉人没有认识到本案的特殊性所致。
一般情况下,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善后处理和判决,但这必须在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都能够确定计算的条件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涉案房产作出处罚决定,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建房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尚无法确定”。
本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要有:(1)在旧屋(合法建筑)拆除后新屋能够使用之前这段期间的旧屋使用价值损失(被上诉人家人在外租房支出和余房租金收入损失);(2)发包人将要支付的罚款损失,或者可能遭受的房屋没收或房屋拆除损失(表现为建造成本损失);(3)房屋建造质量损失。
一审法院正是认为第(2)项主要损失无法确定,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精神,该房屋被没收和拆除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除建筑质量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而需要质量鉴定外,该房屋均不符合没收和拆除的其它法定情形。
罚款数额目前尚未见到具体标准,但可参考其它有关标准予以确定。
四、上述三项主要损失是由于合同双方的过错而产生,应该根据各自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这三项主要损失。
虽然民事诉讼一般不严格区分过失与故意,但本代理人认为分析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有助于比较准确和合理地定出各方对损失的承担比例。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及相关损失赔偿费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即每日计算违约金0.1%。
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了原告损失2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证据;3.相关电子邮件往来记录;4.相关付款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
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辩解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一些辩解,并表示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五、关于本案的判决建议根据上述观点,我建议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100,000元。
敬请贵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感谢贵庭的审理。
代理词范文二审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文二审代理词范文第一篇代理词范文: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简介:我受__律师事务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二审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一、上诉人张三窃电是事实,且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按照180天计算合理合法。
在原审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9日发现张三窃电,由于窃电具有隐蔽性,用电装置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用电情况,故无法查明确定的窃电起始时间,被上诉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180天计算上诉人张三的窃电日数,合法合理。
另外,上诉人家中电器总功率为4394W,在其提交的用电明细中,2017年7月、8月每日平均用电不到4元,也不符合常理。
上诉人主张按照2017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起始时间,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身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被上诉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收取上诉人张三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于法有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违法私自接线,盗窃电能,违反了安全用电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且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上诉人据此收取上诉人张三违约使用电费合理合法。
三、窃电行为违反安全用电原则,扰乱用电秩序,给社会公众安全用电造成了隐患。
电网安全亦即国家安全,窃电的行为客观上危害了供电安全,扰乱了供电秩序。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认真分析一审判决,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
# (一)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一]的认定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阐述一审法院对关键事实一的认定内容],但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详细陈述真实情况]。
就好比一个人本来穿着红衣服,一审法院却认定是绿衣服,这明显是看错了嘛。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列举证据,如合同条款、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就像一个个指向真相的箭头,清楚地表明一审法院的认定偏离了事实轨道。
# (二)被忽视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忽略了[关键事实二]这个非常重要的情节。
这个事实就像一颗被遗落的珍珠,虽然小,但却能改变整个项链的价值。
[详细解释关键事实二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如果考虑到这个事实,那么整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截然不同。
例如,如果我们知道这个事实,就会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而不是像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那样存在过错。
二、关于法律适用方面。
# (一)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一]一审法院依据[具体法律条文一]作出了[具体判决内容]的判决,但这种适用是错误的。
[详细解释为什么该条文不适用于本案情况]这条法律条文就像一把钥匙,但它根本就打不开我们这个案件的锁。
我们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应该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因为[阐述适用该条文的理由]。
这就好比生病吃药,一审法院给错了药,而我们现在要纠正这个错误,给案件用上正确的“药”,也就是正确的法律条文。
# (二)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
一审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
他们把这个条文的含义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内容],但实际上这个条文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正确的理解内容]。
民事代理词范文(实用7篇)

民事代理词范文(实用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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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14日,____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并判决邱满囤胜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汪诚信等5位被告撰写散发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采用的是颠倒事实的手段和移花接木的方式。
被告的这种侮辱和诽谤行为,无疑是对邱满囤名誉权的一种侵犯。
一、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的具体侵权事实
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不仅作了科学鉴定,而且更经过了大量的应用实践的检验。
5位被告编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明令禁止的。
2.被告把他人的表演嫁接到原告身上。
5位被告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称'1980年表演者在北京的一个养鸭场表演时,当场已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
任何人对照上下文都知道这里表演者特指的是邱满囤,而不是别人。
而今,被告方无论作任何托词都是徒劳的,只能更进一步暴露其撰文中伤原告的故意性,被告把一个别人表演的事实嫁接到邱满囤头上,说邱满囤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这是对他的诽谤。
另外,还说邱满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
众所周知,指责一个普通人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谈不上贬义,然而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上指责一个研究了30多年老鼠的灭鼠专家邱满囤,则是明显地在贬低他研究灭鼠的能力,是对他的名誉的派毁。
名誉权是什么?是一个公民、法人的品德、能力、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评价。
被告公开故意贬低邱满囤的能力是对他名誉权的一种侵害。
3.被告使用侮辱原告人格的语言。
被告《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指责《无极之路》报道的专家让邱满囤脱下上衣外裤表演等情节是表演者“无
知”。
“无知”的含义是什么?《辞海》注明是“没有知识、不明事理”,是一个明显的贬义词。
专家让他脱下上衣外裤表演他就脱,这能不能说他是“无知”呢?我想了解邱满囤经历的人都会理解他为什么要脱,都不会去贬低、耻笑他为“无知”。
对于这样的脱衣表演,无论权威人士还是普通人,怎么能再去指责、耻笑他为“无知”呢?相反,恰恰是他这种脱衣表演的方式,反映出农民灭鼠专家对待科学的诚实和心胸坦荡,我们每一个人。
应当为他这种精神所感动。
在灭鼠上邱满囤不是“无知”,而是真知!
4.被告收集了假的“邱氏鼠药”化验后诽谤真正的“邱氏鼠药”含氟乙酞胺。
《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称5位被告搜集了11个“邱氏鼠药”样品,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11个品种均含有氟乙酞胺。
庭审已查明,这11个“邱氏鼠药”的样品根本不是、、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被告把假冒的“邱氏鼠药”化验后的结论加到真正的“邱氏鼠药”头上,这是被告又一次移花接木的手段!
被告诽谤____邱氏鼠药厂生产的产品“邱氏鼠药”是以原告的姓氏命名的。
因此,该厂的法人名誉权,但是由于“邱氏鼠药”是以原告的姓氏命名的,因此,在诽谤该产品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也侵害了邱满囤个人的名誉权。
二、被告赵桂芝侵权的补充事实
“邱氏诱鼠剂”是食物搭配合成的一种引诱剂,其本身无毒,____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其成分证实符合卫生标准。
引诱剂和毒药氟乙酞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在汪诚信教授的《药物灭鼠》一书中已有明确论述,被告赵桂芝编造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是氟乙酞胺改名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三、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给邱满囤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失,5位被告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全文刊登或摘登在《中国乡镇企业报》、《健康报》、《天津日报》以及全国植保总站的《植物保护简报》、《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简报》等19家新闻报刊和爱国卫生运动简报上,被告还利用其作便利将该《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广为散发于新闻界及有关部门。
由于《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5位被告均把自己国内权威的头衔全部都写上了,又起了个“要科学宣传灭鼠”的标题,一时社会上议论纷纷,不少人开始怀疑,甚至对邱满囤产生不信任,邱满囤个人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新闻界许多报刊纷纷摘登,摘登中去掉了5位被告个人采样,变成了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最近检测了解情况10种“邱氏鼠药不能用”,均含氟乙酷胺。
如《健康报》、《文摘周报》、《沧州日报》、《生活报》等。
5位被告的文章还被地方当成了红头文件。
如湖南省爱卫会在其爱国卫生运动《简报》第6期加的标题就是“灭鼠大王不可信”、“邱氏鼠药不能用”一语道破了5名被告文章的目的。
南京等地政府明令严禁使用“邱氏鼠药”,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以中央有关文件,不准使用“邱氏鼠药”为由,趁机命令原来使用邱氏鼠药的用户改用他们推销的鼠药·一由于被告文章造成的恶劣影响,邱满囤所在的____邱氏鼠药厂销售急剧滑坡,用户纷纷退货,终止合同。
一个省、地、县投资1卯万元建成的国营企业,一年多的时间变成严重亏损企业,濒临倒闭,职工至今连续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企业造成损失上百万元,有其技术利润分成的邱满囤个人也蒙受重大损失,其数额早已远远超出了起诉时的5万元。
最使邱满囤痛苦的尚不是经济上的损失,而是5位被告的行为扼杀了他30多年的研究成果,使他的“邱氏诱鼠剂”不能用于国家的灭鼠事业。
四、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尽管庭审调查中原告方出示了5位被告中的赵桂芝对邱满囤早有成见的证据,尽管邱满囤点出了他和被聘为顾问的汪诚信教授之间的某种纠葛和原因,但我不想向法庭陈述妨害原被告今后有可能合作的语言,我只是向法庭谈一下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因为这是构成名誉侵权的条件之一,5位被告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理由是
2.对一种引诱剂是否有引诱力如何下结论,如何试验、鉴定,5位被告比我们更了解这点,然而他们以缺乏科学常识为由,以一次虚假试验结果从根本上否定“邱氏诱鼠剂”,这是一种故意行为。
特别是汪诚信教授,他是受聘于____邱氏鼠药厂的高级技术顾问,他比别人对“邱氏诱鼠剂”的试验、鉴定、应用有更多的了解。
如果正如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所说的“邱氏诱鼠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甚至老鼠宁可喝凉水、吃玉米面也不吃一口“邱氏诱鼠剂”,那么汪诚信教授为什么还要受聘于该厂?怎么能为一个毫无引诱力的假的诱鼠剂进行宣传、指导?难道说江诚信教授是在帮助一个骗子宣传假发明,欺骗老百姓吗?结果显然不是,不仅大家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恐怕汪诚信教授也不会同意。
因此说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侵权。
3.1989年在北京养鸭场表演的人明明是单承仪,而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中把它加到了邱满囤的头上,并指责他不分公母,这种移花接木的办法显然也是故意的。
4.嘲讽一个农民灭鼠专家邱满囤“无知”,贬低他人人格,谁也不能说这是无意的行为。
5.5位被告自己把市场上假冒的“邱氏鼠药”采样化验,并把结果加在真正的“邱氏鼠药”头上,说“邱氏鼠药”含氟乙酞胺,这种手法同把单承仪的表演加到邱满囤头上的手法一样,难道我们能说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吗?
6.被告赵桂芝的《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的文章,则更加明显地暴露出了其诽谤邱满囤名誉的故意性。
诱鼠剂和氟乙酞胺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中国植保学会民害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的高级农艺师的赵桂芝,难道不比我们更清楚?可是她却要把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硬说成是氟乙酞胺的改名,并说其中毒死多少人。
恰恰是她所引为依据的安徽省政协第138号提案指出,造成中毒的原因是安徽省一些地区非法制造氟乙酞胺的专业户造成的。
而被告却故意把这些中毒的事例加到了____邱氏鼠药厂的头上,加到邱满囤头上。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基本事实和理由,我认为5位被告是有意编造虚假事实诽谤邱满囤的发明,并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邱满囤人格,已构成对邱满囤个人名誉权的侵害,并且客观上造成了邱满囤个人名誉的严重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l0l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因此,不管是多高的权威,只要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都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代理人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