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

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一国立法为了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而制定的一部专门的法律。
在合同法中,有许多涉及到合同关系的专业名词,这些名词是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并进行详细解释。
一、合同合同是指为实现法律目的,双方之间明确的意思表示,产生制造、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二、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表达意思达成协议的过程。
订立合同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三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对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指受要约方表示接受要约,并对要约的内容不做重大修改。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订立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约定合同中的约定是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达成共识的表达。
约定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名词,它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四、权利合同中的权利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主体权益。
合同中的权利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特点,合同双方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达成合同目的。
五、义务合同中的义务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当事人的义务,一方的辞职或不履行可能导致违约和责任。
六、违约合同中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后果。
七、履行合同中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八、解除合同中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九、无效合同中的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可以基于无效合同主张权利和义务。
十、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作。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合同范本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名词解释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四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1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
2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七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1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九1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易的买卖,并且每次交易都有关联性。
2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十1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十一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十二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