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
土方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有一块闲置土地,占地面积为100亩。
该地块地处市区边缘,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此地块上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开发商决定进行土方工程,即对地块进行平整、挖掘等作业。
在土方工程招标过程中,开发商邀请了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最终,甲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以最低价中标。
合同签订后,甲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开展土方工程。
二、纠纷发生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单位发现以下问题:1. 土壤质量不达标,存在较多的建筑垃圾、杂物等,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2. 地下水位较高,导致部分区域出现浸泡现象,影响了施工安全。
3. 部分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密集,存在安全隐患。
甲单位认为,上述问题均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甲单位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因场地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3)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开发商则认为,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因此,开发商拒绝承担上述责任。
三、法院审理甲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开发商提供的场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 甲单位提出的损失是否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开发商提供的场地存在一定问题,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开发商只需提供场地使用权,而土壤质量、地下水位等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2. 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3. 甲单位提出的损失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问题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场地问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工程合同纠纷的形式多样,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到质量争议、付款问题等,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
例如,案例一涉及的是由于设计图纸不明确导致的施工错误,双方对于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定设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则展示了一个因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成本增加问题。
施工单位要求甲方追加费用,而甲方认为合同中已有固定价格条款,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此案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成本增加部分。
案例三是一个关于工期延误的案例。
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施工进度受阻,导致项目延期。
施工单位与甲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产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情形下,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至案例十六,分别涵盖了不同的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点。
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未达成书面协议、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维修问题、甲乙双方对工程验收标准的分歧、预付款退还问题、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争议、以及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共性的结论。
明确的合同条款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及时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对于变更和调整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
总结这16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作为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增强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其中首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
然而,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进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由于某建筑公司施工进度较慢,导致工程款支付进度滞后。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结算: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分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单价等问题,导致结算金额过高。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材料单价均符合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合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结算,法院认为,双方对工程量、材料单价等存在分歧,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工程款支付和结算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结算等关键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工程款支付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出现支付进度滞后,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纠纷产生。
3. 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如双方对结算存在分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
4. 法律维权: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工程款纠纷,双方应依法维权。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大全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进行一项住宅楼的建设工作。
由于双方关
系良好,因此在开始工作时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
工程进展顺利,但在完工后,开发商却
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后
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判决开发商必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二:一家装修公司为一家酒店进行了装修,但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分歧,
因此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装修完成后,酒店对工程质量表示满意,但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装修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将此事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舆论压力迫使酒店
支付工程款。
最终,酒店在压力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大部分款项未能支付。
装修
公司虽然得到了部分赔偿,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成本。
案例三:一家小型建筑队为一家工厂进行了扩建工程,由于双方都是本地人,且关系较好,因此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工程完成后,工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筑队多次
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工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判决工厂必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无论关系多么好,无论项目多么紧急,都不能忽视合同的重要性。
只
有签订了明确的合同,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我们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一
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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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
【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
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
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2、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点评法官简介:赵建,男,1974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基本案情】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
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
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 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
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点评法官简介:侯娜,女,1978年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
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
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
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
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
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