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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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帮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有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一、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二、思想汇报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2、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五、外出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返回居住地,并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

六、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值班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

2. 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能够熟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三、值班时间1. 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全年无休值班制度,每日均有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2. 值班时间分为日间值班和夜间值班,具体时间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值班职责1. 接待来访:值班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人员,解答相关疑问,引导来访人员办理相关事务。

2. 信息录入与查询:值班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行为表现等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3. 应急处置:值班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管措施:值班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计划。

5. 沟通协调:值班人员应当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6. 文件归档:值班人员负责将处理完毕的文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值班流程1.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接班前应当全面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况。

2. 值班期间,应当做好工作日志记录,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3. 值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当与下班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值班纪律1. 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 值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确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并安排人员代班。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安全,严禁在值班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考核与奖惩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纪律遵守等方面。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体系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所检察室工作,保障检察官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设立在单位或者地方的工作机构,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

第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驻所检察室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检察长负责统一领导驻所检察室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员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领导,秉公执法,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依法对单位或者地方进行检察监督工作;2.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及时调查处理;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帮助;4. 参与执法活动,监督执行情况,保障法律权益;5.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法制意识。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十一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登记记录;2. 及时调查核实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制定处理方案;3. 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跟踪落实;4.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导。

第十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责任,公正廉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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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
检察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派驻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充分发挥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
(二)协助有关单位为监外执行罪犯和监管执行机关以及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依法受理监外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派出院举报中心处理。

(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

应当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管理、矫正监外罪犯的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书面层报本院和市检察院。

第三条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依法坚持同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民警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依法检察监督到位。

第四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第五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掌握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建立相关的检察档案。

第六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深入到监外罪犯执行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调查了解罪犯监外执行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监外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和社区矫正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罪犯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监外执行罪犯在监管活动或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监外执行监管活动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使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上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审查和指导。

第九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协助本院监所检察科了解发出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向本院监所部门汇报,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部门和市检察院监所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分别立卷归档,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规范,并纳入本院绩效考核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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