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 A 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促进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村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各法人机构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我行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根据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具体流程是: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根据实际,也可由单独的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统一授信业务的开展,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详细授信额度,以实现我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时融资总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对集团客户自愿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详细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已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集团客户辖下成员客户和实行非集团客户管理的单一客户,依据有关其实际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的一定时限和一定条件下可详细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在同一时点的详细授信余额不应超过该集团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五条我行授信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核定、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对外保密的原则:(一)统一核定原则:授信额度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授信产品均应纳入授信额度的范畴,按审批权限审批。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客户的授信申请。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原则: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在财务数据等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经营情形、担保情形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核定其最高授信限额或详细授信额度。
(三)对外保密原则:授信额度的核定属于我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操作,其评估流程、标准和各环节人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仅作内部业务参考,除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对外单位人员保密。
同时,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仅为我行内部掌握,对外应保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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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定量计算公式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按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计算最高授信限额):
3、授信币种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二)适度授信原则
加权风险值。
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全面原则
1、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
2、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即: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
授信额度从计量方式上分为敞口授信额度和低风险授信额度,在计算敞口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或商业银行票据、承兑及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品或担保主体的担保金额。
授信额度从授信方式上分为单一授信额度及综合授信授信额度。单一授信额度是指结合特定项目单独核定的,额度之间不能相互串用和调剂,也不能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指各类中短期授信额度,一般可循环使用,风险排序类同的授信业务品种间授信额度可串用和调剂。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企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 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第九条对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及法人机构内设部门,可依据单一客户的授权将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进行分配后控制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由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企事业法人和特定自然人组成的客户群组。集团客户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
(四)风险预警原则
建立统一授信管理及预警体制,对客户持有的各类授信额度进行统一识别、计量、监测及预警。
第七条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均须遵照本办法,做到“不执行统一授信,不办理授信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对象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统一授信对象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或已(拟)为我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50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50 以上投票
权。
第三章 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
第一节 单一企业法人客户
第十一条对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 应按本办法定量计算其最高授信限额,并通过客户经营环境、内部管理、还款意愿、重大事项、或有事项等定性分析进行适当调整。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定量计算结果。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我行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方案,核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实现集中控制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在我行各类授信业务的融资加权风险值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与授信需求、我行授信政策与风险偏好、风险与收益等因素后核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给予客户的融资总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