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杭政[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技术创新步伐,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以“两港三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的企业。
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
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市属企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应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凡属本意见第一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
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其调迁。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信息来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总第一章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
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当年有效。
第三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
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财政局负责过程监督。
创新券专项资金在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对象与范围第二章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优先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园区在孵企业。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载体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创新券的应用对象:省、市级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及经开发区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
各级载体应及时公布并更新服务信)息、收费标准。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检验检测(包括: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及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区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均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关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创办科技型园区,加快各类科技型企业集聚,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重点科创园认定管理办法》(萧科创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创新创业基地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创建双创基地对象和条件1.开发区内省级小微企业园、省级及以上孵化器、萧山区重点科创园。
2.除上述对象以外,其他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也可以创建双创基地:(1)运营主体明确,在开发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2)运营主体有职业化的服务团队,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可为科技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3)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4)配备自有或合作创投基(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已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或同一产业领域的企业不少于10家(实际办公,不允许虚拟注册);(6)至少有1个孵化器项目或众创空间项目;(7)E类及以上人才10人;(8)明确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注重企业的孵化、培育及生产制造,拥有一定数量的经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型企业;(9)其他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开发区创新创业局(科学技术局);2.创新创业局(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二(一)条款的申报对象,可根据相关管理机构的认定文件及申请表直接予以认定。
其余申报对象由创新创业局(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运营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创新创业局(科学技术局)将评审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4.拟认定的双创基地名单在开发区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开发区正式发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一○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一○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杭经技术[2010]22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一○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
(杭经技术〔2010〕224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投集团,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现将2010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
本批项目是在各单位组织申报的基础上,选择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能带动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企业信息化或传统产业改造,并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和产品,以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及其产业化等项目,作为我市2010年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取得预期的效果。
各单位要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该批计划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完成情况请及时反馈市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附件:1.2010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分布表
2.2010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1
2010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分布表
附件2
2010年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汇总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1年修正)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1994.04.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下沙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国家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四)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六)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十一)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十二)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17〕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17〕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发挥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提高农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服务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绿色发展、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等重大需求,合力打造目标聚焦、任务明确、团队协同、资源共享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农业科技创新保障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龙头企业100家,新认定市级农业科技企业100家,建立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00个,建设现代农业综合体1—2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5家、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和涉农省级企业研究院30家以上,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10个,争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以上,把杭州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鼓励市有关农业科研机构开展新技术新品种自主创新。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信息来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总第一章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
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当年有效。
第三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
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财政局负责过程监督。
创新券专项资金在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对象与范围第二章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优先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园区在孵企业。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载体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创新券的应用对象:省、市级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及经开发区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
各级载体应及时公布并更新服务信)息、收费标准。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检验检测(包括: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及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区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均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fcb5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78.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推进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平台的定位和建设重点(一)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平台,是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二)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联合组建。
(三)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1.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优化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质量检测、知识产权和标准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充分利用国外和国家、省科技资源,建设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2.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块状经济中选择建设一批专业(行业)平台,开展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孵化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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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经济发展网点击次数:1758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杭州“东部科技港”建设,根据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集聚创新资源
1、大力引进研发机构。
新引进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同时给予以下资助(奖励):
根据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分别给予两年200、500、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按研发设备投资额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自设立起3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实到资金的3%给予奖励。
2、鼓励科技型企业集聚。
新引进的科技型(包括市级、国家级高新)企业,经认定,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给予企业以房租补助:
科技型(包括“青蓝计划”)初创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助。
市级高新技术(包括“雏鹰计划”)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5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万元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3年内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10万元。
3、奖励科技创新人才。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管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经认定,3年内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5%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
5、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
现有企业新认定(荣获)为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6、鼓励建设研发机构。
开发区现有企业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按其研发设备投资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7、鼓励校企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经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开发费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凡当年高校院所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超过10项,且企业实际支付高校开发费超过200万元的,给予高校20万元奖励。
主要用于奖励高校产学研合作管理者和项目承担者。
8、鼓励承担科技项目。
经区科技部门推荐申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
9、奖励科技创新荣誉。
新荣获科技创新荣誉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10万元。
浙江省科学技术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0、支持专利企业培育。
凡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11、鼓励专利申请授权。
凡企业当年新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授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申请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5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含)以上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
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获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助区内优质科技型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
19、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青蓝企业、雏鹰企业、留学生创办的企业和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25%给予三年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20、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鼓励企业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或新三板挂牌实现融资创新的,且企业所融资金50%以上在开发区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
21、完善创投引导基金。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用于对支持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进行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具体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
22、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七、附则
23、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
24、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以及未按规定上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5、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26、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7、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