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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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4•【文号】安监总党[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党〔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党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充实学习培训内容,改进学习培训方法,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学习培训质量,大幅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普遍轮训一遍,使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理想信念上更加坚定,在政治思想上明显提高,在履职能力上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抓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

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推进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根据阳城县煤炭工业局阳煤发()984号《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深入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覆盖”教育培训,大力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和全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扎实推进“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为我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了扎实推进“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我矿决定成立工程推进工作领导组:组长:马屯良副组长:陕建龙郭学峰成员:陕龙善王国宏郭明善王国军郭广斌上官建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教育室。

三、我矿从业人员现状近年来,我矿高度重视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来,我矿按照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把职业准入关,同时对煤矿在岗从业人员实施了煤炭专业大、中专函授教育,组织“六长”、副总工程师及其它A类管理人员参加煤炭主体专业大专层次《专业证书》班学习培训,从业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当前,我矿按照规定配备“六长”6名、副总工程师2名,六长及副总均达到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其它A类管理人员4名,均为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B类安全管理人员12名,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3名,中专学历的7名,高中学历的2名;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129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4名,具备煤炭专业中专学历的25名,中专以下学历的100名;特有工种人员49名,其中中专及技校以上学历的8名,中专以下学历的41名。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2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2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运行,安全监察员的素质和境界如何相当重要,面对成绩和不足,只有认清自己,准确定位,加压奋进,坚持严谨严细,精益管理,并突出四个方面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永续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提升安监人员的境界和素质。

每名安监人员尤其是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境界和素质,要有以矿井安危为已任的崇高境界,要有以人为本、心系员工生命健康的高尚情怀,要有见多识广、明察秋毫的业务能力。

当前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安全监察工作,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作为安监员要做好三个字,即德、责、能,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二是要教育安监员牢记安全是安监人员的神圣职责。

要时刻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用心用脑去研究安全、抓好安全。

心态上要警钟常鸣,慎言好转,多找不足,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

三是要发挥先锋队和主力军的作用。

安监处不仅要发挥监管作用,还要在揭示问题,揭示管理的过程中把握动向,捕捉苗头;通过揭示问题、揭示管理,来纠正偏差,统一认识;要树立授人鱼不如授人渔的思想,把安监处变成教培处,安监员不仅是执法者,更应该是传道士,让安监员真正成为安全的守护神。

四是要求安监人员在现场督查过程中还要加强自我纠偏。

抓安全不能吹毛求疵,牵强附会,那样很容易给违章者造成心里负担,反而不利于安全,所以要继续发挥仲裁委员会作用,允许对有异议的三违申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类三违进行分析处理,工作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基层单位沟通,从而达到达成共识、共保安全的目的。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2)煤矿安全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

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煤矿开采的深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在增加。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境界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求。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整体素质培训实施方案

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整体素质培训实施方案

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整体素质培训学习实施方案各科(部)室: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一落实、双建设、双达标”要求,进一步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岗位技能标准。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培训学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针对各岗位、各工种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素质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我矿安全生产建设稳步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机构1、培训学习领导小组为了确保本次培训学习扎实有效推进,特成立培训学习领导组组长:崔学良副组长:李向锋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李向锋兼任,负责各项具体事宜。

2、领导组职责组长职责:负责培训学习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职责:(1)负责培训学习的监督和检查工作;(2)负责考核各科室、岗位人员培训学习情况;成员职责:(1)负责对照培训实施方案,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安排科室及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学习;(2)在培训学习期间,负责对科室及岗位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机考核。

三、培训安排四、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培训到位。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学习的重要性。

正确认清当前安全形势,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培训学习内容,严格落实此项培训工作。

要让每位从业人员熟知牢记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标准及应知应会等知识,坚决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坚决消除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发生。

2、加强公共知识培训学习,提升企业凝聚力。

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公共培训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学习。

促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理念不动摇、岗位责任不动摇、思想心态不动摇。

从思想上、行动上激发职工进行创造性、挑战性的工作。

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创建企业新文化,更好的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1)本次培训学习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组织,学习以各岗位自学、帮学、互学为主。

改进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提升矿工安全素质

改进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提升矿工安全素质

改进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提升矿工安全素质2023年将会是我国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史上的重要一年,也是全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关注年度。

近年来,虽然我国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已经逐渐提升,人员伤亡事故也呈下降趋势,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提高矿工安全素质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优化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让矿工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一、制定细致全面的培训计划为确保培训效果,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对煤矿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

同时,对煤矿企业、矿工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的整体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二、多元化的培训方式煤矿企业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培训,如路演、现场教学、网上学习等。

不同的培训方式针对不同的人群,形式多样,使得矿工更加容易接受和理解。

例如,对于初次进入矿井的新员工,应该采取职业化、闭门独自培训,提高参与度,同时也能让他们多地接受安全知识与技能;对于在企业工作多年的一线工人,可以采取集中学习、经验分享方式进行培训,让他们从事会场内外交流学习,从而实现互相促进的目的。

三、强化生动形象的培训主题在制定安全培训方案时,我们需要选择生动形象的主题来吸引矿工的注意力和兴趣。

针对矿工自身的工作特点和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选择与矿业相关的安全经验案例、事故案例、以及职业健康的自我保护方式和经验等作为主要的培训重点。

生动形象的主题可以让矿工更好的理解安全知识,提升他们的安全素质。

四、强化智能硬件技术的应用现如今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也可以借鉴其技术的优势,提高矿工的安全素质。

尤其现在时代技术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在硬件和技术方面的投入越大,也就会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措施。

例如在生产现场,可以应用护头仪、安全帽等智能硬件技术进行安全监管和管理。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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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煤安监行管[2018]6号【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对不具备以上相关要求的,煤矿企业应立即整改,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任职后6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任命同类职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培训地点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培训考核。

煤矿新入职从业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是否脱产并达到20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要立即重新培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培训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的、存在造假行为的要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

对于培训档案造假,实际没有进行培训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条件。

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是否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是否配备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师是否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是否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是否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实操培训设施设备。

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彻底整改,整改完毕之前,不得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六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每年用于安全培训的经费是否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从严自查,加快整改。

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事中认真指导、事后严格检查的原则,各级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自查自改结束后,要按照属地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全覆盖。

对自查不全面、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再查再改;对仍不具备培训条件、不按大纲培训、培训质量低下、组织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停业整顿,引导煤矿企业自觉摒弃不合格培训机构。

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实施随机抽考。

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抽考办法,并按照抽考办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抽考煤矿比例不得少于本辖区内煤矿数量的20%或50处。

对抽考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严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矿企业或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

一是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察。

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

二是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工作方案,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有声势、有成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负责部门和责任人,扎实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

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监督检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问题整改。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

煤矿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在7月底前报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自查并按期进行整改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时可以不再予以处罚。

(三)强化问责追责。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敢于严格执法,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组织抽考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煤矿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实用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组织培训不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根据监督检查和抽考情况,通报一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识和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而调整岗位的煤矿矿长名单,淘汰一批培训质量差、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警告一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培训单位,表扬一批安全培训工作好的煤矿企业及培训机构。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并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2.安全培训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3.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4月3日附件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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