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宁价费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单位:元/人·月2、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有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班)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幼儿园收费前须持教育部门评定文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宁财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3月24日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7〕12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3.将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宁价费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10]64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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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2]40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去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管理,自治区政府先后明确下放了35户企业,并与有关地、市签定了企业移交书,将下放企业的资产、人员等移交地、市管理。
为了切实做好对移交企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移交地、市管理的企业(一)移交银川市管理的企业:宁夏电机有很责任公司、宁夏银川拖拉机厂、宁夏青山试验机厂、宁夏清河机械厂、宁夏兴庆机器厂、宁夏电子大厦(包括宁夏机电集团本部和宁夏锅炉工程安装公司)、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宁夏电子器材公司、宁夏建材技术装备公司、宁夏建材供销工业公司、宁夏建材设计院、宁夏建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夏天龙实业开发公司、永宁县农机供应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公司。
(二)移交石嘴山市管理的企业:西北煤矿机械二厂、西北煤矿电机厂、西北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陶乐县农机供应公司。
(三)移交吴忠市管理的企业:吴忠材料试验机厂、中卫农牧机械厂、吴忠市农机供应公司、灵武市农机供应公司、盐池县农机供应公司。
(四)移交固原行署管理的企业:正洼煤矿、西吉县农机供应公司、彭阳县农机供应公司、宁夏第二中药厂。
(五)移交中卫县管理的企业:中卫广情化工公司。
(六)移交中宁县管理的企业:中宁化肥厂。
(七)移交青铜峡市管理的企业:青铜峡市化肥厂、宁夏鑫汇集团峡光纸业有限公司。
(八)移交吴忠市利通区管理的企业:吴忠富荣化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宁国税[征]发[1999]049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征)发[1999]49号)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一九九九年,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促规范,强化管理保收入,严格执法讲原则,力争在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化管理上有所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我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制度;理顺内外部工作关系,建立正常的税务、工商联席工作制度;结合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摸清税源底子;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的手段,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二、瞄准经济增长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开扩眼界,及时掌握了解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税收管理,培养、发展新税源。
根据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经济决策,我们应有目的的对建材等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积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工作制度,改进委托代征代缴方式,确保经济、税收的同步增长。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地要对全局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税源大户实行专责控管,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等进行归类分析、及时掌握,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和税源结构分析提供依据。
四、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宁政发[1998]99号)精神,主动同各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文件明文规定,予以取缔及依法予以关闭的各类小煤矿,按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1.12.06•【字号】宁党办[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1]68号2001年12月6日)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就业问题。
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到,“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明两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我区新世纪初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消除和缓解贫困要突出就业优先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解困工程,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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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发文日期】2008-11-17
【实施时间】2008-1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