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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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包集中学

《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2016-2-28

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9月)、《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参照《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坚持疏导为先、教育为主,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使之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学生的处理,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事实要清楚,依据准确,严格手续,处分适当。

3.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二)警告(三) 严重警告(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六)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高中学生,开除学籍须经县教体局批准)

4.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在以后的升学、参军、

入学等事件中学校将出具品德不合格证明或不予品德不合格证明。

5.受到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校内资助,受到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享受国家补贴者一律停发。

第三条: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2.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3.借读(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借读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认错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或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原毕业学校曾

经受过处分者。

3.违纪群体(团伙)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

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5.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或向别人提供凶器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1)5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6-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11-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4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

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3.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

分。

2.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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