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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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机构,有责任和能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然而,政府的资源和能力都有限,在解决诸如环保、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时常常难以独自承担。

这时,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成为实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地配置。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权力、资金和行政机构等多种资源。

而非营利组织则具有专业性强、活动灵活等优势。

比如,有些地区政府在传统医疗服务方面存在不足,这时可以与专业的非营利医疗组织合作,共同提供医疗服务。

通过合作,政府可以借助非营利组织的专业技术和能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而非营利组织则可以借助政府的资源和影响力,更好地开展公益事业,实现自身使命和价值。

合作与协同可以在多个领域和环节进行。

在教育领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合作建设学校、提供教育资源,共同致力于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在环保领域,政府可以合作与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环境法规的落实。

在社会服务领域,政府可以和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开展合作,共同为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和支持。

然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目标和理念上可能存在差异。

政府注重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强调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而非营利组织可能更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强调社会公义和社会变革。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和合作空间。

其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政府不能将非营利组织视为执行政府意志的工具,而非营利组织也不能将政府视为单方面提供资源和支持的机构。

只有相互合作、相互尊重,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与协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最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体制。

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

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
观上认 同了省级统筹的工作后, 地方政府才会
【 穆怀中, 3 1 柳清瑞等, 中国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关键
综上, 国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问题 , 劳动社 在我 研究 中国 会保障出版 20. 社,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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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政府: 非营利组织; 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22 文献标识码 : F7 A
下, 全部的社会产品实质上都被圈定在公共产
1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承载体。首先, 、 非
品的范围内, 许多私人物品具有 了公共物 品的 营利组织能够创造就业机会, 可以接纳政府职 属性 , 经济 的逐步建立 , 区分了公共 能转变产生的富余 人员。其次, 市场 重新 非营利组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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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结构密切 相关, 又受到政府职能转变的 非政府部门的意见, 并将一部分政府的管理职 下潜在价 值。 第一 , 提高社会运 行质量 。 社会运 影响, 研究和 分析转 型期政府职能和功能的变 能转移给非政府公共部 门, 主动地推进政府行 行质量的抽象指标是社会有序化程度。 它一方 化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关 系, 对于我 国进一步 政管理的民主化 。 面 取决于政府管理和服务 的效能 , 另一方面取 推 行市场导 向的经济 体制改革和 民主化的社 会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

共同发展的路径公私合作的新模式

共同发展的路径公私合作的新模式

共同发展的路径公私合作的新模式共同发展的路径:公私合作的新模式公私合作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作模式正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它为共同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路径。

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中,公共部门主导着社会的进步和改善,而私营企业仅仅是市场中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体制的发展,公私合作的新模式应运而生。

一、合作要素的重要性公私合作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具有几个重要的合作要素。

首先,合作双方要有共同的目标和理念。

共同的目标可以促使双方的合作更加紧密和高效,而共同的理念则可以保证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其次,要有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

公共部门可以提供资源和政策支持,而私营企业则可以提供经验和技术,双方合作共赢。

最后,要有透明和公正的合作机制。

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公私合作的优势公私合作的新模式相比传统的发展模式,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

首先,公私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和特长。

公共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优势,而私营企业则在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具备优势。

合作可以使双方的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公私合作可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公共部门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私营企业则有更强的资源开发能力。

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最大化利用。

最后,公私合作可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

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可以为企业赢得社会认可和信任,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公私合作的应用范围公私合作的新模式适用于各个领域和行业。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公共部门可以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而私营企业可以提供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公私合作可以共同推动环境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

在教育和医疗领域,公私合作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医疗服务,使更多的人受益。

此外,公私合作还可以在创新创业、农业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

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

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1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合作模式也在不断更新。

而“参与式合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方式,逐渐成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主流模式。

本文将探讨参与式合作的概念、优势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式合作的概念参与式合作是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项目制定、设计、执行和监督的一种合作方式。

此合作方式强调联合决策,充分尊重社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意见,并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

二、参与式合作的优势1. 组织资源优化: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有其专业知识和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双方可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提升项目的设计和执行能力。

2. 对象需求满足:参与式合作注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意见,能够更好地满足对象的需求,提升项目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3. 决策公正性:参与式合作重视联合决策,能够有效解决政府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掌握的信息更全面等问题,提升决策公正性。

4. 去中心化管理:参与式合作强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具有去中心化管理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发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项目的执行效能。

三、参与式合作的实施存在问题1. 合作平台不完善:参与式合作需要建立一套公正、透明、有效的合作平台,但目前的合作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

2. 村民参与度不高: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注重村民的参与与反馈,但目前村民参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和策略。

3. 策略落地难度大:参与式合作需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需求,但其落地实施比较困难,往往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磨合才能真正实现。

四、结论作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主流模式,参与式合作已经在许多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通过参与式合作,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利益相关者,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当然,实施参与式合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就参与式合作及其实施进行了探讨,发现其具有提升项目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促进决策公正性、去中心化管理等重要优点。

PPP模式解析与案例分析

PPP模式解析与案例分析

PPP模式解析与案例分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是公私合作模式的缩写,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为实施公共项目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它是一种同时整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资源、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共同实施项目的合作模式。

PPP模式具有政府监管和引导性与市场供需自主性相结合的特点,在实施公共项目或服务的过程中,既能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又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以下将通过分析PPP模式的特点和优势,以及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PPP模式的意义和应用。

首先,PPP模式的特点和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整合:PPP模式能够整合政府和私营部门的资源,发挥各方的优势,共同实施项目。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项目审批和监管等资源,而私营部门则能提供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资源,使得项目的规模和执行能力得到提升。

2.风险共担: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和利益。

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降低私营部门的风险,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政府也能分享项目的收益,提高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

3.市场机制:PPP模式注重市场供需的自主匹配,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选优等方式,引进优质的私营企业参与项目,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市场机制还能促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项目的创新性。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PPP模式的应用和效果。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巨大,政府常常需要引入民间资本和企业参与公共交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例如,中国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普遍采用PPP模式进行开发。

以北京市地铁为例,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与私人投资方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地铁线路。

政府提供土地和规划支持,私人投资方提供资本和技术,共同实施地铁项目。

在这个案例中,PPP模式的应用带来了以下几个显著的效果。

1.资源整合:通过PPP模式,政府的政策和规划能力与私人投资方的资本和技术能力得到有机整合。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合作模式。

传统上,政府负责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组织则通过筹集资金和人力资源来支持政府的工作。

然而,这种传统的合作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些限制和不够高效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许多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开始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实现共同的目标。

一种新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模式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

PPP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目标为导向,强调双方的互补性和优势,注重合作的可持续性和效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可以在多个领域展开,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可以提供基础设施和教师资源,非营利组织则可以提供教育创新和改革的专业知识。

通过PPP的合作,政府可以更好地满足教育需求,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共同促进教育的改善和发展。

除了PPP,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合作模式来实现共同目标。

例如,政府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社会创新项目,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这种合作模式强调创新和灵活性,允许非营利组织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政府则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还可以体现在政策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

政府可以倾听和采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公共政策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虽然带来了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首先,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在互信和共识的基础上,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并制定明确的合作机制。

其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考虑到各自的规模和资源差异,确保合作关系的平衡和公正。

非政府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非政府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前言20世纪中期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形成了一个遍及全球的第三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这三大社会部门。

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数量,种类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合法性日益得到确认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和功能。

虽然非政府只的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和外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论文首先对非政府组织概念,基本特征等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接着又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政府组织根本性质的改变;二是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不强,也可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比较低;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四是非政府组织功能不全,总量不足,整体分布不均匀。

针对以上四个问题论文阐述了相关的对策。

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的理论基础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分别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扶持,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和资金支持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首先,政府要转变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扶持,改革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机制以推动合作关系的搭建,营造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宏观社会环境;其次,非政府组织要明确组织的使命,增强能力的建设,调整与政府的关系以促成合作关系的形成。

论文最终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归纳为:政府逐渐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从而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和社会公益性,使之最终成为能够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

这个过程,既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多元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发展过程。

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A New Form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broad 作者: 石国亮[1]
作者机构: [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出版物刊名: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9-2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摘要:1998年,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迅速在英联邦的其他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

2001年,加拿大中央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签署“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2010年,澳大利亚中央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签署“全国性协议——携手合作”。

三国的协议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均属于国家性政策,对各该国范围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三国合作协议均不属于立法范畴,不
具备法律效力,而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备忘录,协议的效力来自政府对非营利组织
的资助以及两者之间的协商。

三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给我国带来了如下深刻启示,即适应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加强的趋势、拓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平台、推进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建设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信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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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当前各国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变革之中。

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通过发挥自身灵活、精干、专业、高效的优势,在政治体系外部弥补和重新激活被政府组织遗漏的“治理盲区”。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模式由制度化协同逐步过渡到联动嵌入的善治合作模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互嵌入的,共享沟通渠道、资源和收益,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最紧密的合作关系,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公民社会是公共治理的基础,而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非营利组织配合政府治理公共管理事务,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携手合作已成为世界共识,因此,非营利组织享有公民代言人的独特地位,同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共治理的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而言,正如哈贝马斯等指出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对抗性关系,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由于对社会价值体系领域的侵入而造成了生活世界的行政殖民化”。

[1]我国“民众参与”指标明显偏低,形成政府权力“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和恶性循环并难以改变,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没有形成互动合作、相互制衡、协同发展、正和博弈的联动嵌入模式。

目前,国家政府政治输出的“行政合理性”正趋于取代政治输入的“政治合法性”,而解决由取代所产生的“合法化危机”的途径就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达成联动嵌入的合作模式。

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以诚信、正确、理性的态度建立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以及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的伙伴关系;非营利组织发挥自身灵活、精干、专业、高效的优势,在政治体系外部弥补政府组织治理公共事务的不足,重新激活公共管理领域中被政府组织遗漏的“治理盲区”,从而形成和谐社会架构下政府主导、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共同作为公共生活治理主体相互制约、相互扶持、共同发展、互助共赢的具有善治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新局面。

一、关于合作模式的认识误区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的认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是民营化的公私伙伴关系。

这些学者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模式就是要让市场来承接原来应由政府负责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职能。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是通过和部门活动或其它方式的责任转移,让非营利组织把一些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承接过来。

政府在其中担负责任者角色。

于是萨拉蒙将二者的合作看作是一种资源流动,关注的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和服务外包。

另一种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是非民营化的协作治理伙伴关系。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所谓的合作关系就是排除民营化的共同承诺与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是一种智力改造工程,是近年来政府寻求提升活动能力、改善治理政府的主流思维,凸显“协作伙伴”的动态“互动”关系。

这种视角以彼得斯·布林克霍夫等人的研究为代表,从两种组织的平等地位和互动来探讨相互合作的关系。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不只是民营化的服务购买,还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诸多的目标实现的互动努力。

在治理和善治理论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既非第一种亦非第二种关系,现实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命令与控制的被动管理网络被平等、弹性、柔化的网络组织结构所取代;传统的采用管制与禁止的单一治理范式进化为激励和促进的多元治理手段。

和谐社会视阈环境下,我国协同治理范式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协同治理格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秉承公共精神分解责任与分担义务,在治理国家与社会事务过程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共同建设。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摒弃零和博弈,达成互动合作的正和博弈关系。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相互扶持、联动嵌入、共同发展、最优共赢。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的嬗变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从功能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的关系模式:协同增效、服务替代和拾遗补缺。

所谓协同增效,就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努力,付出各自资源,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实现无法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单独完成的公共服务目标。

协同增效是最高级别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

善治理论中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就是协同增效。

协同增效强调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作、共赢、互补,其中主要合作层次有:弱制度化协同、制度化协同和联动嵌入,这三个层次的合作关系程度逐渐递增。

[2]这里重点探讨后两个层次。

关于制度化协同合作模式。

制度化协同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正式的相互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被一系列制度所规制。

在这种合作中,双方建立相互沟通的渠道,并明确各自的角色和计划,独立自主又共享资源和收益。

从组织的视角来看,合作使组织的资源交给两个或多个实体联合的新实体,并给予它们各自都不能单独完成使命的认识而行动。

目前多数国家都处在积极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化协同合作模式阶段,通过法律和制度划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依靠行政强制推动二者合作关系的改革,这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容易带来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缺失,其结果会因为缺乏合理化的主动意愿以及相关资源和信息沟通的支撑和保障而导致改革不能深入。

关于联动嵌入合作模式。

联动嵌入是一种比弱制度化协同和制度化协同更为持续和深入的合作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有明确的制度化的合作关系,并有非制度化的资源与信息沟通。

双方为实现相同的目标和使命,在一个复杂的权利义务网络中相互协调。

联动嵌入合作模式需要充分的计划和不同层次上的沟通渠道以及资源和收益的共享。

联动嵌入是最紧密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互嵌入的,不但有明确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有非正式的交往网络。

因此,联动嵌入的合作是最复杂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复杂的合作关系网络,是一种能使合作双方效益最优的善治合作关系。

联动嵌入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不但需要政府的协调管理能力,而且需要非营利组织自身具有组织的自主性,能够在服务提供中与政府保持权力的对等平衡,遵循“民主的商议”原则,以适度、有序、合法的姿态参与公共治理。

它要求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共同努力来实现合作的效用。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摒弃大而全的“家长”或“管家”的角色,进而由“长辈”角色过渡到“同辈中的长者”;非营利组织由政府的“好孩子”成长为政府在公共治理上的“好伙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公共治理范式选择上,应摒弃政府与公民社会过去“一山不容二虎”的零和博弈状态,遵循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正和博弈范式。

三、从制度化协同走向联动嵌入模式的路径探索1政府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由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所以政府应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服务,在制度和政策上,政府要消除非营利组织的相关自治发展限制,确立其在公共治理中的主体角色,继续强化宏观调控而缩小行政干预和职能辐射范围,在政策导向、经费筹集、授权委托、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非营利组织以大力支持,提高其公信力和动员能力。

新型的公共管理模式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发展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模式,在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扮演着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社会职能的角色。

政府需要适应由“家长”到“掌舵者”到“合作伙伴”的角色转变,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来积极影响社会进程;同时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环境,培育和丰满非营利组织社会肌体。

在公共治理领域,通过与非营利组织优化博弈,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多元治理结构。

政府有选择地退出,非营利组织有选择地进入,二者在某些领域职能分工,相互融合、依赖与支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开展多种契约性、制度性的联动,建立良性、友好、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对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2非营利组织积极进行内部变革在联动嵌入合作模式中,非营利组织发挥更大的制衡和促进作用:第一,它可以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壮大社会肌体。

第二,在与政府博弈和制衡中起到限制国家和政府力量的作用。

第三,它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媒介物,决定着单个公民和正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政治沟通,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

第四,发挥创制作用,沿着民主的路线重新界定政治运作的规则,调节着国家行为以及国家与社会及公民个人的“公共领域”之间特定的政治关系。

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非营利组织是一种点化人类的媒介,它的共通性在于提供社会变迁,造就脱胎换骨的人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不仅面临着如何与政府更有效的合作、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任务,同时还面临如何在合作中从政府那里争取更多的自主权、更多地维护公民以及自己的权利、发展促使社会力量发展的历史使命。

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要重新认识自我,实行内部变革。

非营利组织要通过募捐、提供有偿服务、风险投资等方式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剥离各种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努力最大程度上切断与政府的利益瓜葛,增强自身独立性,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和内部的组织管理,积极参与中外交流合作,从而全面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功能以走向联动嵌入,参与协同治理。

3建立联动嵌入的技术和网络平台一是在制度化协同走向联动嵌入合作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丰富的技术平台和组织网络。

积极构建互动衔接运作机制,要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嵌入式的沟通、服务和互动机制,形成良性的正和博弈关系范式。

联动嵌入合作模式的建设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组织网络衔接———政府部门应参照非营利组织的网络化、扁平化的组织体系,改革政府组织网络。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便是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网络衔接的一次重要变革。

非营利组织应借鉴政府组织网络管理的有效性,重塑非营利组织网络和公民社会结构,促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网络的有效衔接。

二是工作制度建设和技术平台衔接。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建立相同和相似的工作制度,采取相似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制度。

非营利组织在应用技术支持上,应强化电子政务技术在组织内部管理和公共治理中的应用,完善具有“民主新通道”之称的网络治理渠道,建立起与政府部门嵌入式治理的平等的制度和技术平台。

提高政府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和提高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双向资讯速度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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