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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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民自治计划

乡镇村民自治计划

乡镇村民自治计划近年来,我国乡镇村民自治计划得到了不断推进和完善。

乡镇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按照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从中产生决策、负责和监督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探讨乡镇村民自治计划的意义、挑战和未来发展。

一、乡镇村民自治手段的意义乡镇村民自治计划的意义在于让农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增强他们的主体地位和能动性。

通过自治,居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推动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乡镇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乡镇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开、公正。

自愿是指居民参与自治是基于自愿的,没有强制性约束。

平等是指每个居民在自治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

公开是指自治的过程和决策结果都应对居民公开透明。

公正是指自治过程中决策应当公正,不能偏私。

三、乡镇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乡镇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由居民自主选举产生,并履行决策、负责和监督的职责。

村民通过选举,选出合适的村民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自治。

四、乡镇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乡镇村民自治计划在中国各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自治,农村居民可以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集体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决策,发挥自身作用,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五、乡镇村民自治的挑战乡镇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居民参与度不高、决策结果难以监督等。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自治过程中干预居民自主决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居民自治意识,提高村民组织的运行质量,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六、乡镇村民自治计划的优势乡镇村民自治计划具有参与度高、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决策可靠等优势。

通过乡镇村民自治,居民能更好地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环境进行管理和决策,实现自治的价值。

七、乡镇村民自治计划的问题与改进乡镇村民自治计划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决策结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督、村级干部选举不够公正等。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以下是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

论农民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以村民自治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为视角

论农民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以村民自治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为视角
为村委会 、 村民会议 、 民代表会议侵害农 民的土地 村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及对因土地所生利益
监督。” 第四条规定“ 民族乡、 的人 民政府对村 乡、 镇
的侵害。 具体表现为 :. 1 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擅 自 使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 自确定村 民的 擅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但是不得干 用村提留、
目前 ,我国司法除不能介人村民 自治中的政治 在着两种可能 , 即一是村委会 、 集体经济组织( 民 村 关系 、以及不能确定是否能够受理以村民会议为诉 小组 ) 与农民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二是村 民会 讼主体的案件外 , 对于村民 自治中涉及 的人身、 财产 议 、 民代表会议 与农 民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村
二 、 民 自治侵 害农 民土地权 益 的表现 村
治的重要类型之一。地方 自治和社会 自治的根本 区
因为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所有人
别在于地方 自治基于中央与地方 的分权而在地方设 单一 、 明确 , 且我国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有严格 的 所 立地方政权机关。社会 自 治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的分 条件和程序 , 以在同一个村共同体 内几乎不会出
司法保护
【 中图分类号】
D 49 【 F5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罚
17—ox 2l)2 05—3 6 158 (ooo—060


村民自治的涵义
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以, 所 村民自 治的重要 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国家 自治的组织形式而已。 因而 , 村民 自 治具有社会 自治
中共 乌 鲁 木齐 市 委 党校 学报 第 2期
2 1 0 0年 6 月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农民民主意识淡薄、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组织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制度问题和现实困难,为此必须从严格选举、理顺关系、健全机制等方面完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使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发挥出应用的功效。

关键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问题对策1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轨迹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发端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包产到户”导致公社体制的松动,公社层面的行政性力量不断上收、撤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乡村自治传统再次被激活,有些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的“草根民主自治运动”;二是有法可依阶段,1990年9月,国家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委会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

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快车道。

三是顶层政治制度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根据新形势的发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重新修订。

2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村民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自治能力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政治的实效,然而在现实的基层民主进程中,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大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力向城市的流转;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认为自治是村委会和村干部的事,与己无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不够及时和到位,农村熟人社会人情观念的浓厚;个别村委会、村干部工作中的专制和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侵害等;多种因素的叠加造成了群众对自治的漠视和冷淡,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得村干部的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响应,有时甚至很难开展,另一方面又使得村干部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激励,二者相互影响导致现实层面的村委会的自治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发展很不平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Abstract】The villager self-administration is our country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system’s important content, implements the villager self-administration as a result of all sorts of factor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is not very balanced, but is also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and the question, must take the measure to solve earnestly.【Keywords】Villager self-administrationQuestionSuggestion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

当前,这一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正以崭新的面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0周年。

《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规范了村委会成员民主选举的产生方式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从而确定了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机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作用与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作用与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作用与机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

而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自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作用与机制。

一、重视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重视村民自治。

只有村民真正参与进来,才能使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因此,政府需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改革,让农民能够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强化村委会的作用村民自治离不开村委会的组织和领导。

村委会是联系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桥梁,需要发挥好自身的作用。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委会要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和意见,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

三、完善自治机制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自治机制。

村民自治机制应该包括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法人代表制度和负责人选举制度等,以便村民能够行使自治权力,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农民培训要想实现村民自治,农民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通过培训,农民能够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提高其参与农村事务的能力。

五、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为了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

例如,对于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的村民,可以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以此鼓励更多的农民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六、依法保障村民权益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要依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要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就业安置,避免农民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

七、注重民主决策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需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政府要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村民的意见,充分尊重民意。

八、加强监督机制村民自治不能没有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村级财政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九、鼓励农民合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要鼓励农民之间的合作。

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乡村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1)土地权益保护。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护土地权益是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

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护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防止土地非法转让和滥用。

(2)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循环农业建设。

强化农民环保意识,提高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3)文化传承与创新。

乡村文化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乡愁情怀。

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化创新。

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

(4)公共设施建设。

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要加强乡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推动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石。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建立健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严厉打击乡村非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村民参与机制。

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

要建立健全村民参与机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村民自治实践,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7)乡村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支撑。

要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8)社会治安维护。

社会治安稳定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安防控能力。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村民自治制度是指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进行政权和社会管理权力的分配。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制度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总会面临一些制约因素。

本文将从制度、资源、监督和能力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进行浅谈。

首先,制度方面是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民自治制度需要一系列机制和法律保障来确保其顺利实施,而现实中,一些制度存在不完善和不健全的问题。

例如,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体规定不明确,导致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

此外,一些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表述不明确,缺乏对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资源方面也是制约村民自治制度的因素之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源保障,例如财政、土地等资源。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资源有限,缺乏资金和物质保障,使得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受到阻碍。

此外,传统的资源分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

在一些地方,资源分配仍然由上级政府掌握,村民自治权力受到限制。

第三,监督方面是制约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民自治制度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其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

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村级组织监督机制不完善,村民对村级组织的监督能力相对较弱。

一些村级组织中存在腐败问题,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和举报渠道不畅,导致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

最后,能力方面也是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因素之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能力支持,包括村级组织的组织管理能力、村民的参与能力、农民的法律意识等。

然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经验局限,一些村民缺乏自治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另外,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水平较低,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面临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制度、资源、监督和能力四个方面。

为了克服这些制约因素,应当注重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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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某种同构关系。

在完善现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必须坚持和维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主议定、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以及公平合理与诚实信用等一系列原则。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凝固性,农民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具有长期性,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继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等影响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村民自治/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建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农村社区自治。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不仅是人民公社制度留下的重要遗产,而且成为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注:张乐大着:《告别理想出版中心,1998年,第510页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第510页。

)。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要保证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问题主要取决于与农户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集体经济组织”。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联产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原来的人民公社虽然已经解体,但是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却被保留下来;“乡政村治”虽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三级结构,却仍然保留着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极为相似的“同构关系”;即使在村民自治体内部,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具有某种同构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得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机关,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它们既是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中的发包方,同时还负担着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一面。

因此,研究现行乡政村治和村民自治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关系问题,对于健全和发展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现实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村民自治体的内部仍然分为两个层次:即村和村民小组。

村民自治体的成员是全体村民,全体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

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是这一自治体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

全组村民组成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体各机关的设置,似乎力求把它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开。

该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一条规定既是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界定,也是对村民委员会基本职能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会议视之为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进一步区别自治组织的功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该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998年在讨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对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经济管理功能”,曾经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既然办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理所当然要承担管理经济的职能,如果不管经济,村民自治就会受到限制。

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不完善、不稳定,应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探索新的集体经济形式。

而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经济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还有人要求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实施组织、管理和协调。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不能将自治组织的职能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相混淆。

因此,必须按照自治组织的性质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关土地等资产管理、生产服务和协调等职能应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沿海和内地、南方和北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组织形式有很大差异。

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很大不同。

有的设有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则由村民委员会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所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在没有设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经济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人民公社制度瓦解的同时,农村改革实践中陆续涌现出一批独立于原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民自愿联合的新型经济组织。

学术界通常把这些组织统称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据了解,大多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村社合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一般村内各项事务并不多,一套人马即可承担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而且各项工作的协调也比较方便。

此外很多地区农民收入不高,难以承担更高的费用,也是村社合一普遍存在的原因(注:史万里等着:《中同农村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78页。

英美国家也存在历史悠久的乡村自治,日本也实行市、町、村自治。

仅从社区自治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基层社会自治与中国的村民自治极为相似。

然而正是由于中国的村民自治是一种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自治,是一种同时负担着经济、财产关系调整的自治,因此中国村民自治所具有的社会经济意义远远超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注:徐勇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6—48页。

)。

正因为村民自治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经济基础的自治,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际运作,必然要依赖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行为方式,同时还要受到村民自治组织、自治规则的调整。

因此,在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中,如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健康稳定和有序的发展,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下面试从广西玉林地区平南县安怀乡安怀村公所与安怀村三家二队之间的土地纠纷案来分析村民自治与土地关系问题。

安怀村公所与安怀村三家二队双方争讼的铜鼓岭,面积约20亩,解放前系地主松山,土改时没收未作分配,1962年“四固定”时大队曾明确不划分给生产队。

但从50年代初期起,三家二队一些群众就自发在该岭零星开荒,陆续种植桉树、柑果、花生、木菇等,大队均未提出异议。

直到1988年发生纠纷时,三家二队才将该岭全部种上甘蔗等作物。

安怀乡政府于1988年在该岭旁边建造机砖厂,因用地问题曾于同年3月21日和7月5日两次请三家二队社员代表到乡政府协商。

当时乡政府提出三种补偿办法,一是每亩减公购粮400斤;二是按生产每块砖给予1.1厘补偿;三是按土地3年产值一次性补偿。

以上三条由三家二队社员大会任选其中一条。

后因乡政府未取得县有关部门批准未果。

1989年3月13日,乡政府直接与安怀村公所签订征用该岭土地协议,补偿给村公所1.8万元,随后乡政府又派员施工,因而引起纠纷。

平南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将该岭处理给村公所所有。

三家二队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归村公所所有。

三家二队不服,继续上诉。

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讨论有两种意见,因把握不大,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争讼之铜鼓岭,土改时没收未作分配,“四固定”时也未下放给生产队,解放后一直为三家二队管理使用,这都是事实。

但在法律政策适用上却存在互相抵触的规定。

如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精神,该岭所有权归属“一般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则应确认该岭为安怀村公所所有;若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集体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使用者所有”,则该岭应确认为三家二队所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上述文件,既未公布,也未经国务院转批,也未与最高法院会签。

因而在与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不便使用。

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指出,本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上述文件,铜鼓岭应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

至于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土地上的作物和其它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给予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30号“关于村委会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

本案所涉及的两家诉讼主体,一是安怀村公所(相当于村民委员会),二是三家二队(相当于村民小组)。

争讼标的是铜鼓岭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应当注意的是,讼争起因是乡政府建造机砖厂需要使用这块土地。

铜鼓岭这块荒山自解放以来近40年由三家二队使有没有争议,乡政府需要时却引起如此大的矛盾,以至于惊动最高人民法院。

很显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只是发展经济可资利用的自然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把土地作为“不动产”提到“权利归属”的议程。

铜鼓岭所有权归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涉及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使得过去的“农地”具有了更高市场价值的多种竞争性商业用途。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土地权利”意识空前高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不同利益主体由于农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数以亿计。

为此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围绕土地权利的纠纷,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增多,也日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案就是一例。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在解决土地权利纠纷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上述案例的法律适用是否妥当本文不想妄加评论,只是想从村民自治格局下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保护的角度,讨论本案所涉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若干矛盾的处理原则。

第一,非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地”本属于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但是根据国家《宪法》规定,“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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