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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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水功能区现状分析

山东省淄博市水功能区现状分析

高青饮用水源 区 ; 工业用水区 3个 , 分 万 m3 , 主 要 污 染 物 入 河 量 为 (O 、 / a B D )总磷等 , 次纳污能力计算选 用 本
别为沂河沂源工业用水 区、孝妇河 淄 4 2 42/。 0 3 . a 各水 功能区主要 污染物入 C D 氨氮作 为核定污染物 指标 。 t O
1. 死库容为 15 万 m , 5 m, 5 80 现状正常 调 节库容 5 4 10万 ms 。
四、 议 建
蓄水位 随蚌埠闸蓄水位抬高到 1. 8 m, 0 万 m 3 9 兴利库容为 8 0 万 m 。 40
调节计算 ,风 阳山水库在优先满
为 保 障蚌埠 市城 市饮用 水 安全 , 促
( ) 河 洼 一 芡
( ) 阳 山 水 库 二 凤
凤 阳山水库位 于蚌埠 市邻 近的凤 设 。芡河洼水源地 存在着平原 河流径流
阳县境 内 ,是一 座以灌溉为主的水 利 量 年际变化大 ,特枯年 当地产 水量小及
芡河洼 距蚌埠城区约 2 k 流域 工 程 , 制 流域 面积 16 m , 0 m, 控 4 k :兴利 水 水源保护有一 定难度 的不 足。经综合评 面积 12 k 2 自身来水面积较大 , 38m, 且 位为 5 m, 应库容 为 5 6 2 相 5 0万 m , ]死 价 , 优选 芡河洼作 为近期城市新水 源地 , 水 面宽 阔、水质 较好 。芡 河洼死水 位 水 位为 4 .m, 33 死库 容 4 0万 m3 利 远期 可考虑建 设凤 阳山水库水源地。 2 ,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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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水功能区现状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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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功能区划概况

淄博市省级水功能区现状及修复对策

淄博市省级水功能区现状及修复对策

揖文献标志码铱 A
揖文章编号铱 1009-6159渊2020冤-04-0048-02
淄博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 5 965 km2, 人口 433.13 万。淄博市河流均属雨源型,受降水 时空分布不均影响,汛期洪水暴涨暴落峰高量 大,枯季径流偏少时常干涸。淄博属暖温带半湿 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热同 期、风旱相随,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湿热多雨,秋 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多年平均降水量 657.8 mm,主要集中在汛期 6耀9 月;多年平均水 面蒸发量 1 144.2 mm,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
按上述方法,2010—2018 年淄博市省级水功 能区达标及其入河排污口情况见表 1。由表 1 可 知: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全指标从 50%提高到 60%、双指标从 50%提高到 80%,尤其是 COD、氨 氮双指标提升较快,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归 功于近年来践行绿水青山理念,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河长制,大力实施水系生态环境综 合治理。其中入河排污口整治成效明显,通过“封 停并改”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等措施,重点入河 排污口有 60 个减少到 24 个,COD、氨氮入河量
50
60
排污 口数 60
入河量 /(t/a ) COD NH3-N 20 304 1 548
备注 1 个河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城镇建设发 展较快,随之带来较多工业、生活污水,但污水管 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是河道新的污染源之一。
2011 54.5 54.5
40
18 216 1 355 1 个河干
收 稿 日 期 :2019 - 08 - 26 作 者 简 介 :黄 永(1963 —),男 ,研功能区现状及修复对策
窑49窑
分别减少了 41.5%、85.1%。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二○一四年四月目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二、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2)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3)四、主要工作内容 (5)(一) 总体规划 (5)(二) 现状调查与评价 (7)(三) 污染物入河量分阶段控制方案 (7)(四) 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7)(五) 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 (8)(六) 地下水资源保护 (8)(七) 饮用水源地保护 (8)(八) 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 (8)(九)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9)(十) 水资源保护监测 (9)(十一) 水资源保护管理 (10)(十二) 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评价 (10)(十三)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五、组织实施 (11)六、进度安排 (11)七、报告编制提纲 (11)八、有关附表 (11)淄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2〕195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12〕35号)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保护技术大纲(试行)》和《山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淄博实际,提出《淄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大纲。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地表和地下水功能区,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针对新时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目标,以已有相关规划为基础,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地表与地下、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面源等方面的关系,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人水和谐原则。

以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并为将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察、监督,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5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5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环保厅以《关于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3〕24号)批复后,由市环保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印发执行。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实施工作,确保水源地供水水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力度(一)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要求,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经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实施取缔封堵措施,或建设污水管线将废水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淄政字〔2017〕5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淄政字〔2017〕5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淄政字〔2017〕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保护管理,切实维护水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各级政府职责市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专项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并监督落实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体制,督导相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政府负责按照市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制。

加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水污染防治,依据规划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组织对污水管网、排水沟渠等进行防渗处理,对工业废弃物、垃圾、污水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督促村(居)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度处置环境应急事故。

具体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对企业排污行为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消除地下水污染源和污染隐患;对企业实施污染防治;对供水水井抽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监测网络,制定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七条市水利与渔业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正文:----------------------------------------------------------------------------------------------------------------------------------------------------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地下水的开发和重要水源区由市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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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表水环境保护,减少和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地表水功能区进行了划分,并就环境保护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淄河
1.淄河源头(包括石马水库和太河水库)至临淄区崖傅庄西大桥河段,是淄博市最重要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大武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2.淄河崖傅庄西大桥至白兔丘(出境断面)河段,承纳齐鲁石化公司和临淄城区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二)孝妇河
1.孝妇河源头至北神头河段,是地下水源地——神头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承纳博山、淄川城区及沿岸工业、生活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其中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为淄川区开辟的水上公园,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

到2000年,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3.杨寨乡东大桥至邹平长山镇大桥(出境断面)。

沿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其今后发展依赖于地下水供应,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川类功能区。

到2000年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4.范阳河源头(包括萌山水库)至萌山镇大桥,是沿岸及周村集中式取水水源地,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萌水大桥至范阳河人孝妇河口按主河道2000年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5.漫泗河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6.涂河、米沟河承纳周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水,为保证下游水体达到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三)猪龙河
1.猪龙河源头至桓台唐山桥南河段,其工业生活污水经张店污水处理1一处理,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2.唐山桥南至猪龙河人小清河口,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功能区。

(四)涝淄河、乌河涝淄河地处张店城区,且为地下水补给河流;乌河为马踏湖的主要补给水源,两河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五)沂河
1.沂河田庄水库是沂源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沂河源头至埠东桥河段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沂河埠东桥至沂河出境河段为沿岸地下水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其中螳螂河人口至黄家宅,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3·螟螂河是沂河主要支流,其鱼台桥上游是沿岸居民的饮用水源,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鱼台桥至南麻大桥划为III类功能区;南麻大桥以下至沂河人口处为沂源县城区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六)北支新河、支脉河高青县境内的北支新河、支脉河等河流,兼有农灌和地下水补给功能,按照划分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其中北支新河的高青县城区污水排放河段至大庄,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七)马踏湖马踏湖是淄博市重要的鱼虾蟹藕养殖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

(八)大芦湖、艾李湖大芦湖是高青县重要水产养殖区;艾李湖是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湖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的管理规定
(一)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功能区内:
1.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保护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官废弃物。

3.禁牛使用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4.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各功能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放。

5.向无环境容量的水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在执行o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时提高一级标准执行。

(二)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单位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功能区内水质满足“类水质标准。

3.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4.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5.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域内:
1.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v类水域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含盐量、氯化物含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域排放的废水,其含盐量、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在湖泊、水库水域内:
除执行相应功能区内规定外,还要采取措施,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严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库。

三、本规定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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