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思维导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
年)
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订立的互不相害的契约,法 律就是这种契约的一种。正义与法律是相通的,正义的东西只要一视同仁地适用 于大家,就是法。伊壁鸿鲁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和正义,但他并 没有把正义说成是主观随意的东西,仍然注意和强调正义的客观基础——对社会 有利,只不过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基础。
安提丰
正义在于不仅在公开场合遵守国家法律,而且在私下场合遵守自然法。但并非所 有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如雅典的法律就是暴力而非公正,因为它承认奴隶制、气 势外邦人,而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 由。
(1)他否定了智者的怀疑精神,维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把道德正义视为一种客 观的东西,认为人的诸种品德,包括正义是一种知识。(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 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3)“守法即正义”。 守法可以感谢国家的恩赐,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服从法 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苏格拉底之死】
前苏格拉底时期,哲学家 主要关注的是自然现象, 故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人类 社会诸现象,特别是道德 问题,故称之为“道德哲 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将进一步发挥他的思 想。
聪明人依靠理性认识了自己的必然性,就可以安排自己的道德生活,从而获得幸 福。正义是个人以符合自然必然性的方式而生活,从而求得灵魂的安静。他主要 是把正义作为道德问题来认识的,而法律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辅助手段之一。
正义靠斗争来实现,而不是消极服从;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只适用于人 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善、公正的;他已触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 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神的法律而存在”,他把神的法律即在自然法或正义视为 人类法律的基础。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古雅典法律思想概述

古雅典法律思想概述[摘要]民主思想与法制精神被并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支柱,追本溯源,这些法律思想直接传承于三千年前的古希腊。
可以说没有古希腊法律思想作指引就不会有如今这般丰富多彩极富创造力的法治文明。
关于古希腊文明学说异彩纷呈,在这些前人的研究成果上,笔者将搜集到的资料加以整合,侧重对古雅典进行梳理,尝试得出一些个人规律总结。
[关键词]古雅典;法律思想一、古雅典法律思想承继脉络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代表为早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后期的斯多葛学派,前面的研究为后来的思想家的研究或开启了思想的大门,对正义、民主、法治的思考和论辩成为一个不朽的主题,而且对这些思想的追求成为法学思想不灭的火种,一直感召着后进学者法治境界的不断开拓和实现,早期这些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律方面逐渐形成一种流派,催生了自然法理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法学,可见法律思想的生命就在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检验修正中发展。
二、古雅典法律思想贡献(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苏格拉底主张民主政治,赞成哲人统治,坚决反对民主制,认为民主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他是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够格,人民大会缺乏智慧,无知的人变成了统帅。
关于法律问题,苏氏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合乎法律就是正义的,认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本质上是同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他高于人定的法律。
认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
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
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
柏拉图对自然法的思想有所贡献。
他认为:“有一些能够为人的理性所领悟的客观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与统治低能动物和无生命物质运动的自然法则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和谐,而任何真正的法则,其目的都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
柏拉图表面上相信一切人皆有理性,但与此相联系的一种说法是:只有某种特殊资格的人才能够领悟最真实、最好的法则。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学的重要贡献之一。
这一思想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上帝或理性所制定的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任何人为法都必须服从的根本法则。
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基础。
2.公民权利观念: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也包括公民权利观念的发展。
在古希腊
城邦中,公民享有参与政治、自由言论、平等权利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观念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古希腊的法学还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苏格拉底认
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人们应该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为了内心的道德观念。
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4.法律制度建设:古希腊城邦时期也建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如陪审制
度、律师制度、公诉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成就包括自然法思想、公民权利观念、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统治 3、法律观点——法律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强调守法。
(三)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末——公元 前3世纪)
1、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年) 古希腊 哲学家 、伊壁鸠鲁学 派的创始人。伊壁鸠鲁 成功地发展了阿瑞斯提 普斯的享乐主义,并将 之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 论结合起来。他的学说 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 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
决办法,其中最有创意的是“两次分断 法”——一学生胜诉,即拒付另一半学 费。老师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由于学 生已有第一次出庭胜诉的事实,此时可 判老师胜诉,收取另一半学费: 当然,后来的设想已无法解决当时的问 题,但二难推理曾难倒不少智者,很有 学习的必要。
诡辩口才是建立在错误的逻辑上,它通
“我感谢神赐我生命,成为希腊人而不是 异邦人,赋我以自由民的身份而不是奴隶;使 我生为男人而不是女人;但是我尤其要感谢神 赐我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过去和将来都不会有柏拉图写的著作, 现在以他署名的作品都属于苏格拉底,被美化 与恢复了本来面目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
苏格拉底与孔子
2、斯多葛学派
也叫斯多亚学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由芝诺创立,因其 位于雅典广场的壁 画长廊下,而“长 廊”在希腊文中叫 “斯多亚”而得名。 又称“画廊派”。
斯多葛学派原址
区分两个芝诺
季蒂昂的芝诺(公元 爱利亚的芝诺(约公元
前336年——公元前 264年):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生于塞浦 路斯岛的季蒂昂,后 到雅典,师从犬儒学 派、麦加拉派、学院 派,亦受亚里士多的 影响。公元前294年在 雅典创立斯多葛学派
苏 格 拉 底
(1)两人出生年代很相近
浅析古希腊法律思想核心

浅析古希腊法律思想核心古希腊是一个法制社会,也是法律思想的孕育地之一。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包括法律平等、理性、自由、正义等。
在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中,规范行为和惩罚违法行为是法律的最基本功能,同时,法律也要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核心进行浅析,探讨其含义及影响。
一、法律平等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张法律平等,法律的裁判权应该不分贵贱贫富、人品品行和种族背景,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在雅典的律师杜摩克利特的《法律》中,他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judges should be impartial”(应该公正裁判),这一思想在古希腊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还增强了公正、法制和社会的稳定性。
二、理性理性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核心。
在古代希腊,法律被视为精神的产物,应该遵循逻辑思维(逻辑主义)。
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也在其著作《理性与德行》中提到,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而非情感、共识、道德观念等因素。
这种理性的基础不仅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合理性。
三、自由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核心是自由。
古希腊人认为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必要条件,因此自由必须在法律中得到保障。
古希腊的经济和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也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
在雅典,公民有权参与政治活动,并能够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官职,这种自由权利也得到了法律保护。
四、正义正义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核心。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不要放弃你的正义,即使你的生活和死亡取决于它”。
这一思想后被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继续发展。
古希腊人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通过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古希腊社会的法律制度,如雅典的自由民主制度和疆界的定位,正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
总结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核心包括法律平等、理性、自由、正义等,这些概念对现代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比较

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比较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两个具有卓越文明的古代文明体系,他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并探讨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来源与体系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源于神话和传统习俗。
古希腊人相信法律是神圣的,认为法律是神明赐予人类的礼物。
在古希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城邦的宪法和议会。
古希腊的法律体系以城邦为基础,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最初,古罗马的法律源于习俗和传统规范,称为“德基法”。
后来,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法律逐渐被写成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由古罗马帝国的大法官哈斯廷创作的《典狱司法规范》。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在欧洲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来近代法律的基础。
二、法律原则与价值观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自由、人权和公正。
在古希腊,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而设立的。
古希腊将个人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分开,推崇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
这种法律观念被认为是古希腊的伟大贡献之一,对后世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注重实用主义和秩序。
古罗马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古罗马将法律视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工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法律观念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为后来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在古希腊,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城邦内部,不同城邦的法律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庭来审理案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统一法典。
这种局部性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适用效力。
相比之下,古罗马的法律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和统一性。
罗马法律系统的建立为整个帝国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提供了基础,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稳定。
古罗马的法律精神在法律的适用上更加普遍和全面,为后来形成的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法律的发展与传承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承。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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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800BC——500BC 古朴文明时代594BC 梭伦改革,奠定雅典民主制度基础509BC——508BC 克里斯提尼改革500BC——330BC 古典时代443BC——429BC 伯利克里改革431BC——404BC 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VS斯巴达雅典战败,走向衰落323BC——30BC 希腊化时代323BC亚历山大大帝死后,他的部将之间发生了争权夺利的激烈斗争,原被征服的领地陆续形成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希腊化国家。
30BC 罗马征服埃及,希腊化时期结束【古希腊早期法律】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与宗教没有什么区别:1.特尔斐神庙的名言被视为阐明神意的权威性意见而作为希腊人民的行为准则。
2.宗教仪式渗透于立法、司法的形式中。
3.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权是宙斯亲赐。
【智者学派】智者学派(The middle of the 5th century BC——the 4th century BC)内部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有的主张贵族主义政治,有的主张民主主义政治。
然而,在学术上却有着共同特征:1.哲学上的自然主义;2.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争议即强者的利益)。
【苏格拉底】1.认识你自己我:“善”乃支撑一切、包罗世界的力量,它不存在于外部世界,而是在人们内心,如果说哲学的任务是探究智慧,那么哲学家们对“善”的探寻就不应停留在外界,而是该深入人的内心去发现这固有的智慧。
因此,“哲学应当成为人学”。
“认识你自己的”具体方法:“助产术”。
黄勇斌:古希腊的哲学是立足于整个宇宙的,就是说他们的野心是建立一种统合宇宙、人、社会等万物的解释体系。
“认识你自己”的意思是说在上述前提之下,不能片面关注宇宙,而应当同时关注人类社会的问题。
因此,“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是有背景的。
精神助产术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智者学派的绝对的相对主义,证明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也是可以建立的。
总之,善是宇宙的制高点,也是人类行为的终极规则;助产术是发现和证明善的实践方法。
2.美德即知识(1)美德:道德范畴,内在的;知识:人本固有,内在的;善:Everything,内在的。
连接美德与知识的桥梁就是“善”(善指导宇宙一些之根本守则,是美德的最高形态)(2)如何行善政治:赞成贵族制,反对民主制。
法律:将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神法高于人法,“相信神的存在并信仰神使行善的先决条件”。
犯罪理论:作恶皆因无知,认识德性即成为有德性的人。
黄勇斌:美德即知识的另外一个解释就是:我知道了什么是不好的,我就不会去做了。
因此,知道什么是美德,你就会选择美德,就会具有美德。
这一说法忽略了意志这一要素。
现在看来,比如论证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有责性时,是要结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
但是苏格拉底这句话的意义时不可忽略的,他至少说明了美德这一人类的行为规则是可以认识的。
我:上述是“美德即知识”的两种解释,黄勇斌老师解释是字面含义:“我知道了什么是不好的,我就不会去做了。
”我解释的是为什么柏拉图认为“我知道了什么是不好的,我就不会去做了。
”当然,我的这种解释反映出了柏拉图的观点中对意志因素的忽视。
3.守法即正义关于苏格拉底之死:我:合乎法律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一切法律皆来源于神,“相信神的存在并信仰神使行善的先决条件”,因此得出一个等式:“守法=信神=行善”,即“守法=行善”。
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是“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而他用他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守法的,也即推翻了这个“不信神”的罪名,同时获得了善的境界。
黄勇斌:古希腊奉行的是多神,和中世纪的神法是不同的。
苏格拉底对于法律的二分并非系统的自然法,因此在他获罪时也没有说要用自然法挑战雅典城邦法。
守法、信神和行善在理想状态下当然是一致的,但是苏格拉底之死证明这很难实现,因为他遵守的城邦法与自然法有冲突,导致秩序和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只能证明他守法和践行善,但是雅典的民主制度至今仍然因为苏格拉底之死而颇受非议。
我:理想状态的前提是人法符合自然法,这时“守法=信神=行善”这一公式就应成立。
而当人法不符合自然法,即人法是恶法时,守法就不一定等于信神和行善,反过来说,不守法也不一定表示不信神或不行善。
所以苏格拉底就算越狱也不一定表示不正义。
但是在当时“二分法”尚未有人明确提出,所以苏格拉底想不通理想状态的前提,继而也找不出越狱的合理性,只固守着“守法=行善=正义”这一公式,因此饮鸩而亡。
此外,“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问题是在法学和伦理学混为一体的时代提出的,随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人们认识到法律制定的优劣是无法推断出法律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
黄勇斌:这个其实不需要想的太多,克力同对于恶法非法持激进的态度,认为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就是无效的,可以不遵守;苏格拉底则认为实在法即使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但在秩序与正义之间,他还是选择了秩序。
这就像我们现在谈恶法非法的问题,还是有争议的,因为对于何为“恶”的价值判断,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恶”到什么程度才是“非法”,争论更多;因此,不要采取极端的观点,这就像一条光谱,到底哪里是转折点,是比较灵活的。
比如,对于二战纳粹屠杀犹太人,一般人都认为那时恶法,即使纳粹之下的官员,也不能以遵守法令屠杀而抗辩无罪;但是如果是不明显的歧视,有人可能就不认为是恶法,因此还是需要遵守,等待修改。
我:既然对法律之善恶的判断缺乏标准,那么我们就分两种情况来看:如果当时的法律是善的,那么我的第一种说法就成立;如果当时的法律是恶的,那么我的第二种说法也是成立的。
因此苏格拉底不就横竖都得死……我勒个去!【柏拉图】柏拉图:427BC——347BC 《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知识论:以理性为基础,概念的知识;知识是与生俱来的、确定的。
理念论:宇宙=理念/形式世界+经验世界;目的论的世界观:宇宙时理念的逻辑体系;伦理学:有理性的生活(理性统帅);政治学:国家的目的和组织。
1.正义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以正义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正义之实现可看作串联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线索。
柏拉图认为,正义可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两者具有同构性,分析城邦正义有助于认识个人正义。
因此柏拉图主要着手于分析城邦正义。
社会等级哲学家军人农工商治国者(统治者)卫国者(武士阶级) 生产者(劳动阶级)理性意志欲望智慧勇敢节制金银铜如何在城邦中实现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城邦正义在于以上三种人各尽其职、各守本分。
而由城邦正义推导出的个人正义,即充分运用理智,追求智慧、勇敢和节制的品质。
当实现了这一追求,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就都已实现。
由上表还可以看出,柏拉图认为治国者应具有爱智慧的美德。
“哲学家”的英语“Philosopher”即具有“爱智慧”之意,因此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即是哲学家统治之下的社会。
2.政体理论(1)政体分类早期分类:标准——统治者的德性决心了政体的德性①贤人政体②军阀政体↓③寡头政体↓④民主政体↓⑤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后四种政体都是不稳定的,发生变化的原因包括外因和内因,它们发生变化的顺序为:②→③→④→⑤,政体周期循环论。
后期分类:标准——执政人数&执政者是否按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标准一人少数人多数人依法执政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不依法执政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政体(2)理想政体:哲学王统治思想根源:既然良好的法律是由哲学家所制定,那么与其受法律的统治,为何不直接受哲学家统治呢?就立法而言,在社会失序的国家,法律制定出来也不会得到有效的遵守,可有可无。
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又是轻而易举的,法律只不过是哲学家手中超好使的统治工具(“他们根据正义制定法律,或从前人的法律中引申出现在的法律”)。
在执法方面,把法律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反而会束缚哲学家的手脚。
良好秩序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统治者和公民的德性。
但是,柏拉图并不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人治并不意味着取消一切立法,国家基本制度应依靠法律来明确,柏拉图强调的只是国家没有必要在每件事情上都制定法律。
因此,柏拉图的理想政治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不是法律。
法律仅处于次要的地位。
3.后期由人治向法治思想的转变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1)重视立法工作(2)强调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
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法律就享有最高的权威。
即使是国家的统治者,也只能是“法律的仆人”。
而为了使人们遵守法律,可以采用劝说和暴力这两种方法。
4.总结柏拉图早期的《理想国》、《政治家篇》都反映出其坚定地认为哲学王统治优于法治。
柏拉图为实现其政治思想曾进行过不懈努力,但实践中的屡屡失败,特别是劝说僭主狄俄尼厄斯时的重挫,导致其怀疑贤人政治的可行性。
然而在理论上,柏拉图始终认为贤人政治优于法治,这一点是确信无疑的。
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即哲学王缺位的问题,柏拉图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先实现法治,利用新的法制把旧制度及人们的品质清洗干净,再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理想国”。
因此柏拉图后期的法治思想只不过是在贤人政治无法实现的前提下的一个次优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法实现最高理想,但至少已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不至于造成更坏的结果(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384BC——322BC)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位把政治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思想家,他把正义和善德当成城邦和法律的目的,其伦理学思想成为政治法律思想的主线。
1.国家理论(1)国家的起源自然起源论:个人→家庭→村坊→城邦(国家)奴隶制的合法性:因为人类的品德和才能天生有别,因此劣者从属于优者是天生合理的,处于弱势的被征服者沦为奴隶是正当的。
然而奴隶主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威,因为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同国家与公民之前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2)国家的目的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自给自足而至善”,这个目标的实现形式是城邦。
因此城邦的目的就是实现“人类的真正的美满幸福”。
(3)政体分类和柏拉图分类标准的区别:除考虑执政目的之外,还兼顾出身、财富和人数。
标准一人少数人多数人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政体排名:1.君主政体2.贵族政体3.共和政体4.平民政体5.寡头政体6.僭主政体(4)政体变更①原因35内因:始于对公民的分类:极富、极贫、中产阶级。
一般原因——革命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引起的。
具体原因——在平民政体中,政变都是起因于群众领袖的放肆。
在寡头政体中,造成政变或革命的两个途径:执政者虐待平民群众或是执政团体自相倾轧。
外因:邻邦实行的是一种敌对政体;外族入侵从政体变更的原因可找到支持亚里士多德理想政体的理由。
②保全政体的方法A.重视教育B.尊重法律C.谨守正义(5)理想政体34比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已经彻底摒弃了贤人政治的幻想,法治不再是通向理想国的步骤之一,而是实现现实世界中的“理想国”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