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验收行政许可文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范围:漯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漯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81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行政收费依据:不收费办理机构:漯河市气象局办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气象局12号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期间均可办理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同设计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表格下载”中下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和施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涉及专业防雷工程,应提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查验);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受理(一)受理条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三)岗位职责1、查验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和《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应整合纳入各部门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或备案流程。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对于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类别为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类别进行划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正文:---------------------------------------------------------------------------------------------------------------------------------------------------- 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

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1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一、进驻大厅我窗口是2002年1月4日南宁市气象局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派驻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5、《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6、《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三、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办事指南1、新建防雷装置设计报建咨询、发放表格、准备资料(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建设单位提交文件内容(施工图及登记表)a)电气设计说明;b)基础防雷平面图;c)天面防雷平面图;d)配电系统图(高压、低压、动力);e)弱电系统图(电视、电话、网络、消防)f)均压环设置图(中间层防雷平面图、中间层等电位图);g)立面图(前后左右四个立面);h)总平面图;2、受理报建(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3、设计审核,出具修改意见4、设计院根据修改意见出具修改通知,再次送审5、出具《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6、施工质量监督与分段验收(由客户通知)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合格证》(由客户通知)具体步骤:1、报建单位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气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表》。
2、将《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
及所需图纸交到气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受理回执单并开具收费通知单。
3、审核科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4、报建单位根将意见书交给设计单位根据我方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5、经设计审核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价和业务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我总结了一套吉林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和业务流程,现就有关情况在此进行共同探讨。
)名词解释:设计审核: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第一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技术审查(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对防雷装置施工许可的审查,许可性审查是对防雷装置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性审查内容,主要审核所设计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和经济政策等。
对防雷装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评价)设计审核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结果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核准书,出具的通知、回执、意见、核准等必须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技术审查(评价)的主体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技术机构,即县级及其以上的防雷中心。
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技术进行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审查。
一、设计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设计审核工作必须由行政许可相对人(建设单位)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资料齐全以后,许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办结有关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防雷装置的在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在符合现行防雷技术规范方面符合要求,允许施工。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
申请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我单位建设的上述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现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此致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人委托证明书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审批中心:
兹授权为我方办理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宜,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郑州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申报表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各建筑单体信息统计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