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三)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 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Βιβλιοθήκη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 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 迟到的接受。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 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 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 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 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 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 订立合同。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 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
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123 下一页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三)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 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 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 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法。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第一章绪论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07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英、德、日本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34页word文档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第 1 页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 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 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 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 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 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消费者保护制度 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
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
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
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
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
承诺表包括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
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承诺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承诺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
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
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一)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承诺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承诺。
(二)水平承诺
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