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种子良繁岗位职责

种子良繁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种子的选育、试验和示范工作,确保种子的优良品质和适应性。
2. 制定并执行种子生产计划,确保种子的生产数量和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3. 负责种子的加工、包装和标识工作,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4. 协助销售部门进行种子推广和销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参与制定种子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工作要求
1. 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熟悉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操作流程。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 具备较强的计划和组织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资源,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 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心态,能够积极主动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压力。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2013.9

2002.2.26
53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2002.2.26
54
4-01-01-01
珠宝首饰营业员
2000.7.4
55
4-01-02-01
推销员
2000.7.4
56
4-99-00-01
电子商务师(试行)
2001.8.7
57
4-04-03-04
足部按摩师
2000.7.4
58
4-07-99-01
87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2002.2.26
88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2002.2.26
89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2002.2.26
90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2002.2.26
91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2000.7.4
92
6-04-02-05
焊工
2000.7.4
心理咨询师(试行)
2001.8.7
59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2000.7.4
60
4-07-02-01
物业管理员(试行)
2001.8.7
61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2000.7.4
62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2000.7.4
63
4-04-03-01
社会体育指导员
2001.8.7
64
4-01-03-02
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员
2001.8.7
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农林牧渔类)

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农林牧渔类第一部分大纲说明1.本测试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等)应、往届毕业生报考农林牧渔类专业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
2.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类测试大纲适用于园林技术、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技能测试。
3.命题依据。
本大纲根据农林牧渔类专业基础通识内容进行编制,是技能测试的考试依据,本考试注重考查学生专业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兼顾专业基本理论知识。
4.考试科目与分值。
职业技能测试各专业均考核5项技能,每项60分,总分300分。
第二部分园林、园艺技术专业一、测试目标园林、园艺技术专业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是针对该专业的岗位任职能力和技能要求而进行的考试,通过考试检验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水平、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职业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
二、能力要求1.知识要求(1)掌握植物形态学及植物分类基础知识(2)熟悉植物生长与环境的关系(3)掌握植物育苗技术(4)掌握植物种植的一般方法(5)掌握植物常见病虫草害的识别要点(6)熟悉植物保护的内容和要求(7)熟悉常见病虫害的发生时期、危害部位及防治方法(8)熟悉各种常用药剂的性能及使用方法(9)熟悉当地土壤的特点及改良方法(10)熟悉常用肥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能力要求(1)能正确识别本地常见植物(2)能根据环境特点合理选配植物(3)能识别本地常见病虫草害(4)能进行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操作(5)能从事植物种子生产(6)能从事植物种苗生产(7)能进行植物容器育苗(8)能从事植物栽培(9)能根据当地土壤的特点提出合理的改良方法(10)能根据肥料的性能及特点做到合理施肥3.素质要求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职业素养。
三、测试范围1.植物基础知识植物形态学、植物分类、植物识别。
2.植物育苗技术播种育苗技术、杆插育苗技术、嫁接育苗技术、分株育苗技术、压条育苗技术3.植物栽培基础知识植物容器栽培的一般方法4.土壤肥料基础知识土壤类型、特点及土壤改良,肥料类型、特点及合理施肥5.植物保护基础知识病害识别、虫害识别、病虫害防治方法、合理用药四、测试依据1.农业技术员(初级)标准2.种苗繁育工(初级)标准3.种子繁育员(初级)标准4.农作物植保员(初级)标准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初级)标准6.园艺生产技术员(初级)标准五、测试方式及时间采用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口试的考核形式,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围绕操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考生回答,考核项目共五项,每项60分,总分300分,由监考老师当场进行评分,分组考核,每组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国家职业标准

保健按摩师(试行) 家政服务员 美容师 西式面点师 西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美发师 中式烹调师 珠宝首饰营业员(※) 推销员 足部按摩师(※) 计算机操作员 眼镜验光员 眼镜定配工 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加工中心操作工 焊工 组合机床操作工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装饰装修工-镶贴工 装饰装修工-打胶工 装饰装修工-涂裱工 装饰装修工-金属工 锅炉操作工 摄影师 调酒师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 秘书 公关员 锅炉设备安装工 餐厅服务员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6-06-01-01 6-06-01-02 6-19-03-05 6-24-01-01 6-26-01-12 6-26-01-35 4-01-01-01 4-01-02-01 4-02-01-05 4-03-04-01 4-04-01-01 4-04-01-02 4-07-10-01 4-07-10-03 4-07-10-04 4-07-12-01 4-07-12-03 3-01-02-06 6-07-06-05 6-26-01-01 6-26-01-08 3-03-03-04 3-03-02-02 6-01-05-01 6-01-05-02 6-01-05-03 6-01-06-01 6-01-06-02 6-01-06-03 6-01-06-04 6-01-06-05 6-01-06-06 6-01-06-07 4-01-03-03 4-01-99-01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职业编码 4-04-03-04 4-07-12-02 4-07-04-01 4-03-02-02 4-03-02-01 4-03-01-02 4-07-04-02 4-03-01-01 4-01-01-01 4-01-02-01 4-04-03-04 3-01-02-05 4-07-06-01 4-07-06-02 4-01-01-01 6-04-01-08 6-04-02-05 6-04-01-07 6-08-05-01 6-21-01-02 6-23-07-01 6-23-07-01 6-23-07-01 6-23-07-01 4-07-03-04 4-07-05-01 4-03-03-01 4-07-10-02 4-07-11-01 3-01-02-01 3-01-02-02 6-07-01-02 4-03-05-01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 发文号 劳社培就司发[1999]52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1]3号 颁布时间 1999/8/26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1/8/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08•【文号】劳社厅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劳社厅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饲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15-01-01-0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115-99-02-05太阳能利用工(*)25-01-01-04农作物植保员126-06-01-01农机修理工(* )35-01-04-01天然橡胶制胶工(* )136-06-01-01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45-03-05-01动物疫病防治员146-12-09-02饲料粉碎制粒工55-03-05-03动物检疫检验工(6-12-09-04)65-03-05-05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156-26-01-08乳品检验员(* )75-03-05-06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166-26-01-09饲料检验化验员85-04-01-08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176-12-09-06饲料厂中央控制室95-04-01-09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操作工105-04-02-02渔业生产船员注:*为新职业*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种苗繁育员 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职业标准是对一个职业的要求和能力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个关于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的简要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充: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一、岗位背景种苗繁育员是从事农业种植业务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种植培育良种、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二、岗位职责种植计划制定:制定作物种植计划,包括品种选择、播种时间、施肥计划等。
种子筛选和处理:选择适宜的优良种子,进行筛选、处理和贮存。
播种和育苗:按计划进行种子的适时播种,负责育苗管理,确保幼苗生长健康。
田间管理:实施土壤改良、施肥、灌溉等田间管理工作,保证作物生长环境的优良。
病虫害防治:识别和监测病虫害,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
收获和品质检测:按时进行作物收获,进行品质检测,确保良种的获取。
数据记录和报告:记录种植过程中的数据,制作报告,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新技术研究:关注农业新技术的发展,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尝试。
三、任职资格学历:农业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知识:具备植物学、土壤学、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经验:具有相关农业从业经验者优先。
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熟练掌握农业生产相关技能。
四、工作环境工作地点:主要在农田和苗圃等户外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根据季节性变化,需要适应不同的工作时间。
五、职业发展晋升途径:种植主管、农业技术专家等。
培训与进修:定期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职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行业和地区的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在制定职业标准时,建议参考相关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 店铺⾼考⽹为⼤家提供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更多⾼考信息请关注我们⽹站的更新!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技能⼈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
其中准⼊类8项,⽔平评价类85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2焊⼯⼈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核安全设备焊⼯、焊接操作⼯)《民⽤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家畜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畜牧法》 4关于健⾝和娱乐场所服务⼈员游泳救⽣员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攀岩)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批⾼危险性体育项⽬⽬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除游泳、滑雪、潜⽔、攀岩等⾼危险性体育项⽬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平评价类5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指挥员民航⾏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6关于道路运输服务⼈员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26号)关于轨道轨道列车交通运准《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7交通运输服务⼈员轨道列车司机输、铁路⾏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8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员消防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灭⽕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8号) 森林消防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应急救援员紧急救援⾏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9关于机械设备修理⼈员设备点检员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机修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电⼯仪器仪表维修⼯《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锅炉设备检修⼯、变电设备检修⼯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程机械维修⼯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10关于通⽤⼯程机械操作⼈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起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11关于建筑安装施⼯⼈员电梯安装维修⼯、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锅炉设备安装⼯⼈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筑路⼯、桥隧⼯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12关于⼟⽊⼯程建筑施⼯⼈员定机构⽔平评价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防⽔⼯⼈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建构筑物维护检修⼯交通运输、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电⼒电缆安装运维⼯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13关于房屋建筑施⼯⼈员砌筑⼯、混凝⼟⼯、钢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 架⼦⼯14关于⽔⽣产、输排和⽔处理⼈员⽔⽣产处理⼯海洋、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业废⽔处理⼯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15关于⽓体⽣产、处理和输送⼈员⼯业⽓体⽣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业废⽓治理⼯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压缩机操作⼯化⼯、煤炭⾏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6关于电⼒、热⼒⽣产和供应⼈员锅炉运⾏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值班员、继电保护员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轮机值班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余热余压利⽤系统操作⼯《关于印发⽪⾰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96号)锅炉操作⼈社部门技能《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锅炉操作⼯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17关于仪器仪表装配⼈员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8关于电⼦设备装配调试⼈员⼴电和通信设备电⼦装接⼯、⼴电和通信设备调试⼯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19关于计算机制造⼈员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20关于电⼦器件制造⼈员液晶显⽰器件制造⼯、半导体芯⽚制造⼯、半导体分⽴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器件制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35号)21关于电⼦元件制造⼈员电⼦产品制版⼯、印制电路制作⼯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22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器材制造⼈员电线电缆制造⼯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23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员变压器互感器制造⼯、⾼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24关于汽车整车制造⼈员汽车装调⼯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25关于医疗器械制品矫形器装民政⾏业技能⽔平《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 25和康复辅具⽣产⼈员矫形器装配⼯、假肢装配⼯鉴定机构评价类《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26关于⾦属加⼯机械制造⼈员机床装调维修⼯⼈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27关于通⽤基础件装配制造⼈员装配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28关于⼯装⼯具制造加⼯⼈员模具⼯、⼯具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29关于机械热加⼯⼈员铸造⼯、锻造⼯、⾦属热处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30关于机械冷加⼯⼈员车⼯、铣⼯、磨⼯、镗⼯、多⼯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冲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电切削⼯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31关于硬质合⾦⽣产⼈员硬质合⾦成型⼯、硬质合⾦烧结⼯、硬质合⾦精加⼯⼯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2关于⾦属轧制⼈员轧制原料⼯、⾦属轧制⼯、⾦属材热处理⼯、⾦属材精整⼯冶⾦、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 ⾦属挤压有⾊⾦《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属挤压⼯、铸轧⼯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33关于轻有⾊⾦属冶炼⼈员氧化铝制取⼯、铝电解⼯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4关于重有⾊⾦属冶炼⼈员重冶⽕法冶炼⼯、重冶湿法冶炼⼯、电解精炼⼯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35关于炼钢⼈员炼钢原料⼯、炼钢⼯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6关于炼铁⼈员⾼炉原料⼯、⾼炉炼铁⼯、⾼炉运转⼯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7关于矿物采选⼈员井下⽀护⼯、矿⼭救护⼯有⾊⾦属、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汽车加⽓站操作⼯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38关于陶瓷制品制造⼈员陶瓷原料准备⼯、陶瓷烧成⼯、陶瓷装饰⼯轻⼯、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9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员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40关于⽔泥、⽯灰、⽯膏及其制品制造⼈员⽔泥⽣产⼯、⽔泥混凝⼟制品⼯、⽯膏制品⽣产⼯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41关于药物制剂⼈员药物制剂⼯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类42关于中药饮⽚加⼯⼈员中药炮制⼯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94号) 43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员涂料⽣产⼯、染料⽣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44关于农药⽣产⼈员农药⽣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5关于化学肥料⽣产⼈员合成氨⽣产⼯、尿素⽣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46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员硫酸⽣产⼯、硝酸⽣产⼯、纯碱⽣产⼯、烧碱⽣产⼯、⽆机化学反应⽣产⼯、有机合成⼯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7关于化⼯产品⽣产通⽤⼯艺⼈员化⼯总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防腐蚀⼯《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制冷⼯⼈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48关于炼焦⼈员炼焦煤制备⼯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炼焦⼯49关于⼯艺美术品制作⼈员景泰蓝制作⼯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50关于⽊制品制⼿⼯⽊⼯⼈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平评《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造⼈员有关⾏业协会价类51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员服装制版师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52关于印染⼈员印染前处理⼯、纺织染⾊⼯、印花⼯、印染后整理⼯、印染染化料配制⼯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3关于织造⼈员整经⼯、织布⼯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4关于纺纱⼈员纺纱⼯、缫丝⼯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5关于纤维预处理⼈员纺织纤维梳理⼯、并条⼯、粗纱⼯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6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员酿酒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酒酿造⼯、啤酒酿造⼯、黄酒酿造⼯、果露酒酿造⼯《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品酒师《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评茶员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57关于乳制品加⼯⼈乳品评鉴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员类58关于粮油加⼯⼈员制⽶⼯、制粉⼯、制油⼯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59关于农机化服务⼈员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88号)60关于农村能源利⽤⼈员沼⽓⼯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61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物病害防治员《关于印发果树园艺⼯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林业有害⽣物防治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62关于农业⽣产服务⼈员农业技术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3关于畜禽种苗繁育⼈员家禽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4关于作物种⼦(苗)繁育⽣产⼈员种⼦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65关于康复矫正服务⼈员助听器验配师卫⽣⾏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腔修复体制作⼯《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66关于健康咨询服务⼈员⽣殖健康咨询师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关于锁具修理⼈社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67关于⽇⽤产品修理服务⼈员锁具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 燃⽓具安装维修⼯《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68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员信息通信⽹络终端维修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8号)69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员汽车维修⼯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4〕62号)摩托车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70关于保健服务⼈员保健调理师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71关于美容美发服务⼈员美容师⼈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美发师《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72关于⽣活照料服务⼈员孤残⼉童护理员民政⾏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孤残⼉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育婴员⼈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保育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养⽼护理员《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73关于有害⽣物防制⼈员有害⽣物防制员卫⽣⾏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业固体化⼯⾏⽔74关于环境治理服务⼈员⼯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75关于野⽣动植物保护⼈员野⽣动物保护员、野⽣植物保护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76关于⾃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员⾃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77关于⽔⽂服务⼈员⽔⽂勘测⼯⽔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78关于⽔利设施管养⼈员河道修防⼯、⽔⼯监测⼯、⽔⼯闸门运⾏⼯⽔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监测⼯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108号)79关于地质勘查⼈员地勘钻探⼯、地质调查员国⼟资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勘掘进⼯《关于印发掘进⼯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61号)地质实验员物探⼯80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员农产品⾷品检验员农业、质检、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产⼯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5号) 纤维检验员质检、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贵⾦属⾸饰与宝⽟⽯检测员质检、轻⼯、珠宝⾸饰⾏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械、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6号)⼤地测量测绘地。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详]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9f82f47a0066f5335a8121aa.png)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蔬菜园艺工1.2 职业定义从事蔬菜栽培(包括露地、大棚、温室)管理、产品收获、采后处理、良种繁育及与蔬菜生产有关活动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室外,塑料大棚,温室,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表达、计算、观察、记载和实际操作能力,动作协调,身体健康,味觉、色觉良好。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鉴定要求1.7.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 申报条件初级(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初中毕业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中级(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及以上。
(2)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在学业结束前最后一学期的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3)持有中等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
高级(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
(2)具有本职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毕业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
相关专业:蔬菜、园艺、果树、种植、土肥、植保。
1.7.3 鉴定方式本职业(工种)按职业功能各等级共有7个鉴定模块。
每个等级采用1+3的方式鉴定其中4个模块,1为蔬菜栽培基础(必须鉴定的模块),3为2-7模块中可任意选择其中3个作为鉴定模块。
初级(五级)和中级(四级)采用一体化鉴定模式。
一体化鉴定将理论知识的鉴定融合在操作技能的鉴定中,每个模块采用100分制(60分为合格),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高级(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模式。
非一体化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两者都采用100分制(60分为合格),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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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
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
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
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
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
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陶汝汉,胡前毅,冯岩,穆建新,王会礼,
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马志强、田丰、刘广田、刘天金、刘永澎、李克、李立秋、吴景锋、张斌、陈刚、陈直、陈蕾、陈萌山、郑瑜、屈西峰、莫广刚、高志云、陶汝汉、童蒙蒙。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湖南省种子管理站、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山东省昌潍农业学校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此,谨致谢忱!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一年生作物种子及种苗繁殖、生产和试验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具有相关的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
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
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 分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技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考场不少于 2 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 :5,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
综合评审不少于3人。
1.8.5 鉴定时间: 初级、中级、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
时间为120 分钟。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为120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
150 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
技能考核须有相应的实验室、考种室、实验田(地)及仪器、设施、设备、农机具等。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依法繁种(2)掌握技能,精益求精(3)保证质量,诚实守信(4)立足本职,服务农民
2.2 基础知识
2.2.1 专业知识: (1)农作物种子知识(2)农作物栽培知识(3)植物学4)植
物保护知识(5)土壤知识(6)肥料知识(7)农业机械知识(8)气象知识
2.2.2 法律知识: (1)农业法(2)农业技术推广法(3)种子法(4)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5)产品质量法(6)经济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2.3 安全知识: (1)安全使用农机具知识(2)安全用电知识(3)安全使用农
药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3.3 高级3.4
3.5 高级技师
4.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