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一、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二、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三、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四、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五、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七、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八、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公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务必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务必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缺失与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务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与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务必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务必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各级机关务必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与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与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与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有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与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务必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储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情况报告: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完成救援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事态发展和救援效果。
四、执勤战斗能力提升:(一)官兵应定期参加各类训练和演练,提高战斗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武器和装备的学习和熟练操作,保证在执勤时能够正确使用。
勤务规程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确保各类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
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快速调派力量,正确判断灾情,科学决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组织指挥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的指挥职责是:组织搜集、上报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救援技、战术措施,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落实安全保障。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
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组织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事件)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情况,落实领导指示,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部队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章力量编成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灾害事故(事件)抢险救援时,一般应当根据预案调动力量,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作战力量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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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侦察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 性、规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 危险等级;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 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查明贵 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
处置的基本程序
设 置 警 戒
根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助 决策及专家系统,并依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 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禁火、停电及禁止无关人员 进入等安全措施。警戒命令由抢险救援总指挥部 统一发布,由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实施。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 险救援战斗,必须做 好战斗、生活和医疗 等保障工作
战斗保障
三 大 保 障
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
勤务保障
•
战
斗
保 障
根据辖区消防保 卫任务特点,制定装 备、通信、技术保障 方案,储备必要的抢 险救援器材、物资和 灭火剂,配备通信装 备设施,建立与工程 抢险、医疗救护、卫 生防疫、环保监测等 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 制,发挥专业队伍和 专家作用,及时为灾 害事故处置提供物质 和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指挥员职责:
基
组织搜集、上报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救援技、 战术措施,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落实安 全保障。
本 概
念
抢险救援力量编成:
一般以消防中队为基本作战单位,以作业组为 基本作战单元,每个作业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 应确定1名组长负责;必要时,还须安排掩护、预 备力量。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定义: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 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 的各项勤务活动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处置对象
基
本 概
念
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 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 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 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 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公安消防部队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福州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一、基本概念
框 架
二、各类事故的处置 三、处置的基本程序
四、勤务保障 致谢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目的:
基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确保各 类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
本 概
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 执勤条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处置的基本程序
抢 救 人 员
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 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 现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 等方法施救。对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 者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现场,应先稳定被困人员情 绪,并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 施,严禁盲目使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大型 工程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 援工具。
本 概
念
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各 类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事
故
处置建筑倒塌事故
的
处 置
处置交通事故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各 类 应当调派防化救援车、洗消车、泡沫车等特 种车辆和防护、侦检、警戒、堵漏、输转、洗消 等特种器材、设备和药剂,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 急预案,调动公安、石化、卫生、环保、气象等 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牵引、起吊等特种器 材,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交 通、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 处置。
事
故
的
处 置
处置交通事故
各 类
处置上述灾害事故以外的灾害事故 (事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上述 要求,调派相关力量到场。
事
故
群众一般求助的救援力量编成原则上 以辖区中队力量为主。必要时,可按程序 规定调派相应增援力量参与。
处置的基本程序
抢 救 人 员
对毒害物质泄漏 的现场,应当使用 防毒、救生等工具 抢救中毒人员,并 及时疏散染毒区周 围的人员;对执行 高空和水上救生任 务的人员,必须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
处置的基本程序
排 除 险 情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 易爆或毒害物质泄漏、 扩散,可能导致爆炸、 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 触电等危险情况时, 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和 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 条件,及时采取冷却 防爆、稀释中和、加 固破拆、断阀疏导等 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基 组织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 可实施越级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 实施组织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事件)时,公安消防部队 现场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 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 情况,落实领导指示,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决策部 署,组织指挥部队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勤务保障
生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制定现场生活 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 会相关单位的支持,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 餐、饮水、保暖等各项生活保障。
活
保 障
勤务保障
医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各方面医疗 保障资源,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加强 与医疗急救等部门的配合,视情报政府启 动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医疗保障工作 到位。
处置的基本程序
信 息 发 布
灾害事故(事件)处置 结束后,要按照上级指示, 确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 间和发言人,严禁未经批准 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处置的基本程序
清 场 撤 离
灾害事故(事件)处置 结束后,要全面、细致 地检查清理现场,并视 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 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 向事故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移交现场。 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 人数,整理装备。 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 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 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 报告。
处置的基本程序
警戒区的基本划定
风向
设 置 警 戒
重危区
救护 站
轻危区
警戒区
指挥 部
危险源
处的基本程序
安 全 防 护
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 设立现场安全员,全程观察监测现场危险区域和 部位可能发生的危险迹象; 在可能发生爆炸、毒物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 情况下救援时,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 加强安全防护; 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在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的配合下组织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 时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 时,应当立即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清 点人数,待条件具备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战 斗。
疗
保 障
谢谢大家!
事
故
的
处 置
处置建筑倒塌事故
各 类
•
事
故
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等车辆和 生命探测、漏电检测、燃气侦检、救生、破 拆、牵引、起吊、支撑等特种器材、设备, 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建设、公 安、卫生、通信、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 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的
处 置
处置交通事故
各 类
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和
的
处 置
处置的基本程序
迅速准确受理报警,根据警情,集 中调集所需人员、装备,并视情报请政 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联动力量, 安全、迅速地赶赴现场。
接 警 出 动
处置的基本程序
侦 查 检 测
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边 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 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处置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