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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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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二)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

典型地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

(3)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应受到尊重。

(4)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

(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三)自保权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

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

国防权是国家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

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四)管辖权管辖权指国家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这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人管辖权。

又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而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的人,不论其国籍及行为发生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

目前,战争罪、侵略罪、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二、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而对同一个问题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国内立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法律体系,在处理各国之间的纠纷和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是一个核心原则,也是国际法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主权豁免问题在国际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关系,并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法治体系的影响。

一、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概念国际法是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其中,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对自身行为的豁免权。

主权豁免确保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独立行使其主权和法律权力,免受外部干涉。

主权豁免既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法治体系的基础。

然而,主权豁免也可能导致国家滥用其权力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二、主权豁免的限制虽然主权豁免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但国际法对主权豁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主权豁免不能成为国家干涉他国内政或违反国际公序的工具。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主权豁免应受到以下限制:1. 地区管辖权:国家的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上存在,但在国际刑事法庭等特定法院面前,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国家的元首和高级官员在涉及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重大罪行时,不享有主权豁免权。

2. 国际协议和条约:国际协议和条约可以限制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

当国家签署协议并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放弃主权豁免时,其行为将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

3. 人权保护:国家的主权豁免不能用来保护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际人权法确保个人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且具有合法追究国家责任的权利。

三、主权豁免与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于惩治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法律体系。

主权豁免在国际刑事法中面临着特殊的挑战。

一方面,国家主权的尊重是国际刑事法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国家滥用主权而逃避国际法的约束也是不可容忍的。

近年来,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以及国际刑事案件的处理,使得国家主权与主权豁免问题更加突出。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得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具备主权豁免权。

豁免适用以下法律(2篇)

豁免适用以下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特权。

其中,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国家主权和尊严。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的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在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情况下。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以及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具体情况。

二、主权豁免原则概述1. 主权豁免的概念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一种特权,即国家的主权行为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源于国际法的平等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2. 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主权豁免原则适用于以下方面:(1)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

(2)国家财产:包括国家领土、国家财产和外国财产。

(3)国家官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和外交代表。

三、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情况1. 国际法院管辖权在国际法院管辖权方面,国家的主权豁免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家在以下情况下,其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1)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2)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2. 国家财产的执行在国家财产的执行方面,主权豁免原则也受到一定限制。

以下情况下,国家财产可能被扣押或执行:(1)国家财产涉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国家财产属于非法所得。

(3)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3. 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在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方面,主权豁免原则同样受到限制。

以下情况下,国家官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1)国家官员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2)国家官员的行为涉及严重犯罪。

(3)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四、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科索沃战争期间,北约对南斯拉夫实施空袭。

南斯拉夫政府要求国际法院对北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国际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北约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2. 案例二:2012年,美国法院判决伊朗赔偿911恐怖袭击受害者。

伊朗政府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判决。

美国法院认为,伊朗的石油收入不属于国家财产,因此不享有主权豁免。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二、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


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其行使要受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积极国籍原则principle of active nationality 和 消极国籍原则prin. of passive nationality
案例二:皮诺切特(引渡)案(The Pinochet Case, 1998-2000)

1998年,80多岁高龄的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 持外交护照到英国治病时,被西班牙以他 犯有酷刑等国际罪行为由,要求英国政府 将他引渡给西班牙进行审判。英国法院最 后判决:一国的前国家元首犯有酷刑罪不 能要求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免于引渡或起诉, 皮诺切特应引渡到西班牙受审。2000年,英 国内政部以健康理由,允许其回智利。 问: 西班牙请求引渡皮诺切特的依据为何?皮 诺切特作为前国家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权? 为什么?该案是否表明国际刑法进入了一 个新阶段?
案例三:湖广铁路债券案 Huguang
案例四: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2000-2002) 2000年4月比利时一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 “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 姆巴西Ndombasi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 犯有危害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 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同年10月 刚果向ICJ起诉,称比国违反了一国不得在 他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 部长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ICJ裁定撤 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问:该案判决与皮诺 切特案的判决相同吗?国际法院有关豁免 权问题的判决理由是什么?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权指的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免于遵守国际法或国内法规的权利。

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为国家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行使自主权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

国家豁免权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1、国际法上的豁免权: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使其免于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或制约。

例如,国家元首和外交使团在外交豁免权下享有特殊待遇,免受外国法律管辖。

此外,国家也可能在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中获得特定的豁免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或履行国际义务。

2、国内法上的豁免权: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国家也可以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这种豁免权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特殊行政职能或特定国家利益等方面。

例如,国家可以豁免某些特定部门或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国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通常受到法律和国际准则的限制。

国家在行使豁免权时,应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豁免权,以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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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一)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依法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中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三)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在我国境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委托办理或者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坚持对等原则。

司法考试栏目。

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从形式上具体表现为: • 刑事管辖 • 民事管辖 • 行政管辖
概念区分: • 领事裁判权 • 领事管辖权 • 治外管辖权 • 治外法权
• 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在英美法中,是指 超越特定州或国家的实体界限的司法权力(Juridical power
2011年10月31日,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2011年11 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将于12月中旬在湄公河开展联合巡逻执法。2012年04 月26日,糯康和另外7名嫌疑犯在老挝方面实施的一起突击行动中被逮捕。
2012年5月10日上午,被抓获的“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湄公河 惨案首犯糯康由老挝依法移交中方。下午16时50分,糯康被押送抵京,在机 场,中国公安机关用中缅两种语言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10日晚23点 22分,糯康被押解押解至云南“10·5”专案组的工作基地。
• 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关于外交官的公约》和《关于领事 官的公约》
• 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关于豁免权的决议 • 1932年,哈佛研究部,《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公约》草案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防止和惩罚对受国际保护人
3、湄公河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 水域遭遇袭击。经多方核实,“华平号”上有6名中国船员,5人遇难,1人失 踪;“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中国驻泰国大使和使馆主要官员已多次向泰外交部等部门表达关切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2016年12月19日俄罗斯大使卡尔洛夫(karlov)在画廊参加活动,发 表讲话

国际法

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国际法主体部分)xuefa com一、国家1.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永久中立国(在战争权和缔约权方面受到限制,但仍是主权国家)二、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重点):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xuefa com(1)国家的管辖权学法网(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3)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造成的豁免,豁免的是外国法院对他的国家行为的管辖权。

豁免的两种基本种类:绝对豁免和相对辖免。

xuefa com注意:在考试中,经常涉及到国家豁免的放弃,这种放弃是国家明示做出来的。

学法网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国家承认)xuefa com一个国家针对新出现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行为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一个继存的国家和一个新国家共同参加了一个条约缔结的会议,算不算是承认一个新国家?如果继存的国家投票赞成新国家参加一个只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是不是构成对这个新国家的承认?如果一个继存国家和新国家缔结了一个友好同盟条约,是不是意味着继存国家承认了新国家?如果是一个继存国家同意一个新国家在他的国家内设立商务旅游的机构,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国家承认了这个新国家?这些都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学法网(二)承认带来的法律后果学法网通常,承认具有溯及效力,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

学法网(三)国际法上的继承(主要是国家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等。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继承产生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基于领土的变更,而政府继承是基于政权的更替。

不管是国家继承还是政府继承,都涉及了几个非常重要的继承事项:(1)条约继承:xuefa com如果是与被继承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往往是不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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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

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二是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同特定物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

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3.保护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

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实践中,许多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到国内法中,成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原则和重要依据。

(二)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由于各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不同,导致国家在主张和行使管辖权方面的重叠或对立。

有时对一个事件会出现多个国家管辖权主张并立的情况。

这种冲突不仅会在上述几种不同类型的管辖权交叉时存在,而且由于某些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同一种类型的管辖权主张也常常出现重叠问题。

如同一行为人在不同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持续行为,导致属地管辖权主张的冲突。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由于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而且其本身也非常复杂,涉及国内法的许多层面,因此,尚没有形成解决或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或制度。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对公海碰船管辖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第7条规定引渡时有管辖权国家的优先权顺序),或协调有关管辖权规则(如1968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

但是,这些公约都是就某一事项或范围的某种管辖权进行规定,而且有些公约也没有得到广泛参加。

迄今,还没有全面普遍地规范和解决一切管辖权事项的国际条约。

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双边条约协商调整。

大量的双边条约,在缔约国之间就某个事项的管辖权作出协调规定(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2条),包括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后通过外交及其他途径的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符合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平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从事某些国际罪行的情况。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19世纪初,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就已经在国际实践中确立。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其交易对方包括了大量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享有普遍的管辖豁免权,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被认为有悖商事主体平等原则,影响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

因而,诞生于19世纪末的限制豁免主义理论逐渐得到发展。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与此相应,将传统上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或主张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及某些区域性的条约,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但各国的观点和做法尚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以明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具体范围和规则之前,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本部分简称《公约》)在联大通过并开放签署,成为这一领域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表明了该领域的一种趋势,但目前尚未生效,其实施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该公约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

《公约》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

《公约》第6条第1款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国家豁免的主体。

《公约》第2条对公约中“国家”一词的解释,规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3.国家豁免的放弃。

与确立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基本原则相对应,《公约》规定,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此即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形式。

此外,依照《公约》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

为避免对被诉国国家主权的任意贬损,《公约》还就放弃的认定作了相应的限制。

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4.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

虽然《公约》第5条确认了国家在他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之原则,但受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发达国家豁免实践之影响,《公约》第10条至第16条规定,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不过,在第(2)、(3)、(4)、(5)项和第(7)项情势中,如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此外,《公约》第17条还就一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与该国援引管辖豁免权的关系做了规定,即除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中就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2)仲裁程序;(3)裁决的确认或撤销。

5.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

与国家援引管辖豁免存在诸多限制相比,一国在其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方面具有更多的“绝对性”。

《公约》规定,除非一国明示同意放弃执行豁免,或者该国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对方的请求,另一国法院不得在诉讼中对该国财产采取判决前的强制措施,如查封和扣押措施,亦不得采取判决后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执行措施。

同时,一国明示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另一国亦不得基于此而认为该国已默示同意对其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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