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细则解析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
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1.27•【文号】自然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
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
各地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开发模式分析

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开发模式分析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多为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工业、科研教育、职工宿舍等用地,随着城市发展,这部分用地往往具有区位优、面积大、价值量高特点。
企业由于缺乏对配套政策理解与应用,开发利用积极性不足,土地资源低效利用。
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提升利用效率,本文结合北京市近年相关用地开发政策,在保障原用地单位可实现一、二级开发联动的前提下,对开发模式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开发建议。
标签:国有企业;开发模式;系统分析1、开发前提条件为实现一二级开发联动,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开发应以项目为单位实施推动,符合规划控制,注重局部地块改造更新,强调就地资金平衡。
具体前提包括:1.1土地权属清晰国有企业对拟开发自有用地具有明确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登记文件等)等,开发前应确保不存在权属纠纷,可形成开发项目。
112规划指标可行自有用地首先应具备稳定的街区控规并有条件编制地块控规,有较为明确的规划指标,且该指标可实现开发资金平衡。
如需调整规划,应具备上位规划支持,同时应属于法定确需变更规划的情形。
1.3央企管理要求如国有企业属于央企,其在京自有土地开发应取得国管局审核同意。
同时,央企在京土地出让、轉让、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以1 0%比例上缴中央国库(一般情况下折算成房源)。
同时,北京市政府对央企用地开发往往也有利益诉求,如要求房源等。
2、开发模式分析2.1调整规划用途后进行开发企业自有用地往往受到规划限制,导致实施无积极性。
在京用地调增规划,往往需纳入土地收储后再投放土地公开市场。
但如具备重大情形,调整规划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如2016年5月怀柔区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E1地块用地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公示,将宗地规划用途由C8旅游设施用地变更为F3其他多功能用地等情形。
2.2承担社会责任的开发模式该类开发模式往往是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完成地方政府保障房、自住房、棚改等具有社会责任的建设项目,政府让部分土地收益,以构造双赢局面。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前言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第六条2014年以来新建居住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情 况,按照《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新建标(2022)9号)文件要求,由自然资源 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摸排居住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情况,分类实施整改。
第二十条《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
19号)文件实施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及时移交当地民政部 门的,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民政、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开 展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 务质量。
第八条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在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整改的情况下,县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中有关规定,督促开发商依规 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奚星伍【摘要】安徽也已悄然步入老年化社会,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生活环境,如何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任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文章结合安徽省实际,分类分级配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选址,并对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规划和房屋建筑提出指导要求.同时,为指导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着重提出规划编制指引,有规划基本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要点、专业规划指引、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点、修建性性详细规划要点和村庄规划要点.文章对规范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技术深度和提高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建筑》【年(卷),期】2018(024)001【总页数】4页(P8-11)【关键词】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作者】奚星伍【作者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安徽合肥230011【正文语种】中文0 前言安徽省是人口大省,也是农业大省,早在1998年,安徽省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了大约3年。
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1127.3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安徽省人口总数的16.0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
预计到2025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人将会达到1500万,到2045年这个数字将接近2268万,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高达30.05%。
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近几年呈现持上升趋势。
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安徽省人口老龄化主要具有老年人口基数大且增速快、人口老龄化进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老年人口空巢化高速发展、未富先老现象明显和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显著等特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文件,由于存在地域范围广、差别性大、层次多等特点,需要编制导则来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和规范指导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健康快速的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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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细则解析
据《新闻晨报》报道,养老地产高速发展的背后也有隐忧。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过去有的开发商涉足养老地产,其实本意是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限购政策。
此外,也有的项目号称“养老房”,实则是变相的“会所”、“酒店”,看似豪华实则缺乏基本的养老设施和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产权性质也不明。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约法三章”。
《意见》首先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才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此范围。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
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