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牛墩镇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望牛墩镇一般坍塌事故

调查报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望牛墩镇“9·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29日15时19分左右,位于望牛墩镇石排村望沙路旁的一钢结构构筑物在修缮时发生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望牛墩镇党委委员周志成同志为组长,望牛墩镇监察室、公安分局、安监分局、城管分局、总工会、规划建设办、国土分局、水务中心、质监站、规划管理所和石排村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望牛墩镇“9·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地块情况坍塌[CU1]构筑物所在地块位于望牛墩镇石排村新联路与望沙路路口处,东面为望沙路,南面和西面是河涌,北面为一处工厂用地。该地块南侧临近河涌为坍塌构筑物,中间有一处简易铁棚和地磅,北侧为一简易板房及二层红砖结构楼房。经核实,坍塌构筑物占地约60平方米,坍塌现场实际涉及违法用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土地未硬底化,地类为农用地。2008年5月12日,望牛墩镇石排

村村民委员会与望牛墩镇人陈敬球签订了《租赁合同》,将石排村望沙路旁石排村新厂房宿舍南边约100平方米土地租给陈敬球做地磅使用,每月租金1200元,租期15年。在此之后于2010年12月30日,石排村委会与陈敬球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将该地块租赁期到期后续租15年(即租期延长至2039年6月30日),租金从2011年1月1日起上涨为每月2000元。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得知,该地块实际是由陈敬球的哥哥陈敬良租用。2008年,陈敬良借用陈敬球的名字与石排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签约时陈敬良带着陈敬球前往村委会,并由陈敬球在合同上签名。2010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也是由陈敬球签字。在租约建立之后,该地块的经营活动均由陈敬良运作,租金也是由陈敬良按月交给村委会,陈敬球没有参与过该地块的经营活动。2015年,陈敬球和陈敬良另外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陈敬球将该地块转租给了陈敬良,租期由2015年7月1日至2039年6月30日。综上所述,涉事地块实际承租和经营人为陈敬良。

2017年7月起,陈敬良将涉事地块北侧的简易板房和中间空地租给一名湖北人徐静,徐静用此处场地经营一间名叫“车通轮胎店”的店铺,主要经营轮胎和汽车维修服务,并雇佣了4名工人在店内干活[CU2]。(二)工程基本情况[CU3]此次工程是陈敬良装修其位于望牛墩镇石排村路口地块上的违法临时构筑物工程。经调查该构筑物于2018年4月开始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本次装修工程是对该构筑物首层及二层进行硬底化,并用空心发泡砖砌墙。工程自2018年9月27日开工,陈敬良在

开工前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临时聘请了3名在望牛墩镇做散工的人员陈柱胜、刘禄财和萧贤女参与施工,陈柱胜、刘禄财做大工,萧贤女做小工,工资约定为大工一天300元,小工一天200元。陈敬良未和参与施工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保险。[CU4]

2018年9月27日,施工人员为陈敬良、陈柱胜、刘禄财和萧贤女,当天在构筑物一层楼面和二层楼面边缘用红砖砌起一圈矮围挡。9月28日,在一层楼面和二层楼面上浇筑并捣压混凝土。因人手不够,陈敬良又打电话叫来了何安兵作为大工参与施工,同时让陈柱胜帮忙找人。陈柱胜打电话叫来了之前曾一起打散工的陈心用来工地参与施工,在电话中陈柱胜叫陈心用带水鞋来石排村加油站旁做事,未提及工资问题。[CU5] (三)事故钢结构构筑物基本情况经现场核查,坍塌的构筑物为一幢建在河边的两层的钢结构构筑物,该构筑物1轴到3轴为两层,3轴至4轴为一层,层高均为3米,总高6米,整个建筑物安装在岸边的一个6.9米×18.5米的钢平台上,钢平台的A轴及1轴为岸边,B×2、3、4、5四个位置用4根预制混凝土电线杆支撑在河中,钢平台的主梁为20号工字钢,次梁为10号槽钢,平台面为压型板+混凝土的组合板。构筑物首层的柱距为4.5米,跨度为4.6米(一跨),首层钢柱为20号工字钢,二层钢平台的主梁为20号工字钢,次梁为10号槽钢,平台面为压型板+混凝土的组合板;二层柱距为4.5米,跨度为3.45米(两跨),二层钢柱为10号槽钢,屋面层的主梁和次梁均为10号槽钢,面铺压型板。该构筑物的钢柱只跟钢梁的梁底及梁面焊接,现场发现焊缝质量较差。现场人员未能提供正规施工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现场监理。

(四)事故有关人员概况1.陈敬良,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涉事地块实际承租人,事故钢结构构筑物建设者。

2.陈柱胜,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散工。

3.陈心用,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散工。

4.刘禄财,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散工。

5.何安兵,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散工。

6.萧贤女,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散工。

7.毛远俊,男,汉族,1967年11月15[CU6]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叉车司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9月29日事故当天,主要工作任务是运送水泥空心砖到构筑物内并砌墙。当天下午陈柱胜有事未来工地,实际在工地的工人有陈敬良、陈心用、刘禄财、何安兵、萧贤女等5人。29日下午15时左右,陈敬良临时雇佣的1辆叉车来到施工现场(叉车司机为毛远俊,该叉车为其自购,施工过程中叉车均由其亲自驾驶),[CU7]陈敬良准备利用叉车的铲斗将事先准备好的空心砖从构筑物旁的堆垛运上构筑物二楼。随后陈敬良步行到十几米外的“车通轮胎店”,叫该店老板徐静找人帮忙搬砖。徐静见房东前来要求帮忙不好推脱,就叫上4名店员(陈祥恒,邓南桂,卿裕园,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