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实用版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概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以增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旨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风险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等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监测数据报告。
监测数据报告是指对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以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是指要求监管部门向公众披露食品伪劣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警惕这些伪劣的食品,防止被欺骗。
•其他报告和通报。
除上述报告之外,监管机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问题进行报告和通报,如紧急事件、季节性和流行性疫情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是针对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要求而制定的制度,目的是加强公众监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可信程度公示。
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管理水平和违规记录等方面,对食品企业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并进行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对食品产品进行抽检,并把检测结果公布于网站或其他媒介,供消费者查询。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了解所购买的食品产品的质量,保证自身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
通过在超市、商场等消费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监管机构还需公布一些提醒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的信息,如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使用禁用药物的食品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食品信息员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送的品种及目录一、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存在被检测物本底值的,检出非食用物质超过本底时。
二、预包装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阪崎肠杆菌等致病微生物超过标准规定时。
三、检出河豚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超过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四、检出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总量(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衍生物、赭曲霉毒素A、展青霉素、伏马菌素、T-2毒素、15乙酰基-DON(15A-DON)、3乙酰基-DON (3A-DON)、米酵菌酸等生物毒素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示范文本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食品安全报告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报告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1)原料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情况;(2)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设备污染等;(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实施情况;(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5)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2. 食品销售环节:(1)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情况;(2)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如储存不当、销售过程中污染等;(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实施情况;(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5)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报告频率1.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自查结果;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时,应立即报告;3.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食品安全报告。
五、报告方式1.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通过书面报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企业提交食品安全报告;3. 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报告责任1.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2. 报告责任人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3. 报告责任人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奖惩措施1.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惩制度,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2. 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未执行报告制度、报告不实或迟报、瞒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海晏县经济贸易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海晏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送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及我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1、食品安全信息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2、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3、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信息
(1)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年度监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其它日常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
(3)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题
1。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和透亮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公布程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供应真实、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报告范围和要求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全部食品产品;2.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全过程;3.报告要求:对于与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报送。
三、报告程序1.发现问题:任何员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2.上级主管责任:上级主管应及时核实并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确定是否需要报告;3.报告指定人员:如问题属于需要报告的范围,上级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报告;4.报告内容:食品安全问题应认真记录,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5.报告时限: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布1.公布范围:本企业将及时公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召回、质量问题处理措施、食品检测报告等;2.公布方式:信息公布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内部公告等;3.公布内容:公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等;4.公布时限: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5.公布结果追踪:本企业应确保公布的信息能够被公众及时取得,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6.食品安全事故公开调查:对于发生的重点食品安全事故,本企业应搭配有关部门的调查,并乐观供应相关信息,以便解决问题和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本企业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员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把控和反馈;2.外部监督:本企业将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搭配;3.定期评估:本企业将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8篇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8篇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1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车辆专用,盛装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采取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装卸食品轻拿轻放,讲究卫生,食品不直接接触地面,不在人行道、路边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蔬菜,要向菜农了解农药喷施情况;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
对所有食品留样和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2一、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
二、商店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有关的报告制度(9篇范例).doc
食品安全有关的报告制度(9篇范例)食品安全有关的报告制度篇1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洗消毒制度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密闭盛放,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
2、配备冷藏、保洁、消毒、三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3、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4、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5、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6、消毒要求:餐饮具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保持120℃,10分钟以上。
以上消毒应有记录,以备查验。
7、餐具消毒后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为保证食品****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采购食品必须索证: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确认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3、采购食品必须索票: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要发票或清单,并索取《食品质量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4、采购食品必须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为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5、对无合法****和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拒绝进货。
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有关的报告制度篇2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363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
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实
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
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
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
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
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
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
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处置食品安全舆
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
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