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张乃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张乃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其他职务,更专注于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业绩,为上市公司提供业绩支撑。
张乃明先生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相关工作会按公司规定进行交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张乃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张乃明先生在任职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中超电缆: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收购的行为所涉及的河南虹峰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 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委托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 系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经济 行为已获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金额 9,496.52 万元。 评估范围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明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或我公司)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 实,在我们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 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权属资料由委托方、被评估单 位提供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 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抽查;我们已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 验,但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 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本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结论仅在 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 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并 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八、本报告未考虑评估对象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尚应承 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 纳税考虑; 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 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 据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在资产实际作 价时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20-096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1、担保概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子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电磁线”)51%股权转让给郁伟民、郁晓春,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锡洲电磁线股权。
因郁伟民曾任公司监事,现任锡洲电磁线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长俞雷曾任锡洲电磁线董事长,公司董事刘广忠曾任锡洲电磁线董事,转让完成后,锡洲电磁线成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经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持有的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电缆”)51%的股权转让给何志东,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虹峰电缆股权。
因徐霄曾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虹峰电缆董事,转让完成后,虹峰电缆成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持有的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电缆”)51%股权转让给蒋建强、储美亚,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恒汇电缆股权。
因公司董事潘志娟曾任恒汇电缆董事,转让完成后,恒汇电缆成为公司关联方。
在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为支持上述公司日常业务开拓,满足其融资需求而提供了相关担保,因上述股权转让,前述担保转变为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截至2020年7月30日,公司对锡洲电磁线、虹峰电缆、恒汇电缆存续担保转变为关联担保的余额为23,470万元。
由于上述担保义务仍在有效期内,上述担保对象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担保义务。
2、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俞雷、潘志娟、刘广忠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中超电缆: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13年07月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一、基本情况(一)历史沿革1、宜兴市锡远电缆厂成立宜兴市锡远电缆厂(以下简称“宜兴锡远”)系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超股份”)前身,是经宜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8月5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17万元;1996年9月,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等6个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红政字(1996)第53号)批复同意设立股份合作制;1998年8月25日,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确认其出具的“红政字[1996]53号”文件继续有效,宜兴市锡远电缆厂据此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制后的章程经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签署同意;经宜兴市红塔乡经济管理办公室评估核定企业净资产为98万元,于1998年9月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注册资本为98万元,其中卞卫星61万元、陆秀君25万元、陆联君6万元、蒋丹勇6万元,合作期限为10年。
2、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1月,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苏天锡评字[2003]第49号评估确认净资产为零。
同年12月11日,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将原4名自然人股东股权全部零价格转让给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周秀娟5名自然人;2003年12月11日,新股东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周秀娟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企业变更为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根据宜兴市中源电缆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98万元,由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五人缴足,2003年12月16日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出具苏天锡会验字(2003)第37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超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中超电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投资者关系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七)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十)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二)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十三)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五)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十六) 公司无力支付发生相当于占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十七)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九)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二十一) 收购或者兼并;(二十二)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三十)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三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三十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三十四)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十五) 其他需保密事项。
002471中超控股: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21-058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电缆”)2019年度及2020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进行补充确认,额度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额度内金额可以循环使用,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以5.0025%/年的利率收取利息;公司2021年度拟对长峰电缆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借款,额度内金额可以循环使用,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以5.0025%/年的利率收取利息。
2021年5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长峰电缆90%股权,陆亚军持有长峰电缆10%股权,陆亚军为公司监事,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长峰电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比超过70%,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长峰电缆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条件内对实际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军注册资本:21,880万元住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电缆盘、塑料制品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电工器材、电缆桥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
002471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做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反担保是为了满足日常原材料采购需求,公司根据供应链融资需要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本次合作顺利开展后,能够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原材料的供给,优化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公司生产产能与行业地位优势,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反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范志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中超电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011-06-22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赵杰臣)声明人赵杰臣,作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中超电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4、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6、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公告编号:2011-047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先生召集并于2011年9月1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及整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及整改计划》。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一。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发布及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