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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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范本

2019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范本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第一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具体的附加险种而定,可包括对玻璃、车上人员等的损失赔偿。

5. 其他条款除了以上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包括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期限、保险理赔流程等。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理赔流程则需要车主在出险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一、定义
1.保险责任: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保险事故:指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行驶车辆在内的发生的、突然而自然的事件(突发性事故)。

3.保险期间:指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生效期止(含保险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汽车(包含增加的附加设备,除另有明确约定外)。

三、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购买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免赔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各险种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各险种的具体金额以
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五、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承担: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4)被保险人擅自将被保险车辆以租、借、赠送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被保险车辆因行驶在非法、未经许可的赛车场上或技术性比赛中发生事故;
(6)被保险车辆因参加特别行为而发生事故。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1. 绪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旨在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示范条款为基础,对条款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析和探讨。

2. 商业保险的基本内容2.1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在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项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2.2 免赔额和免赔率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起事故中,超过该额度部分的损失才进行赔付。

免赔率则是指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后再进行赔付。

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避免产生纠纷。

3. 保险合同的条款3.1 投保和续保示范条款规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投保信息,并明确投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续保方面,示范条款对中断续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

3.2 保险费和保险金支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对保险金的支付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4. 保险事故处理4.1 报案和理赔示范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案后迅速展开理赔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赔付。

4.2 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积极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助被保险人解决赔偿事宜。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义务。

5. 附则示范条款中的附则对合同解释、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合同解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纷处理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标准化模板。

该示范条款以明确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内容和解释为目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将重点介绍该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机动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器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其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种类、车辆使用性质、车辆购置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保险费率表,并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费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再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的续保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续保期前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

此外,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

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续保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和投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时应当遵守该示范条款的要求,增加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买车就像是给自己生活加了一点“油”,让每天的出行都变得更加便捷。

可是,话说回来,车子买回来,安全问题也得好好考虑。

尤其是出门在外,万一遇到点儿意外,别说心疼车子,连自己都得哭晕在厕所。

说到这里,咱们就得聊聊车险,特别是那个“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这玩意儿,不仅仅是对车子的“保护罩”,还是给自己的一份“安全感”啊。

你看这保险条款,基本上就是一份你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大概是“你出钱,我出力”这种意思。

可别小看这份条款,里面可是包含了不少门道。

比如,车主如果遭遇了事故,车子受损了,修理费或者赔偿金怎么算,这都得有明确的约定。

有些时候,真得出事故了才知道这保险是不是给力。

说白了,保险条款就是告诉你,啥时候能赔,啥时候不能赔。

你可千万别想着“一买了保险就没事了”,保险公司也不会随便埋单。

对了,说到赔偿,最让人头痛的就是“责任划分”了。

有时候你车子被刮了,或者发生碰撞,责任可不是单纯的谁打谁。

这个时候,条款就成了“指路明灯”。

比如你车子停在路边,突然有辆车撞上来,按照条款的规定,如果是你自己违规停车,保险公司可不会埋单啊!不过,如果是别人不小心,或者说他们也有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比例赔偿的,听着是不是就放心了点?当然了,保险条款也有一些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

譬如有些费用,它是“有条件”的,得看你车子的具体情况。

你可能觉得自己车子没什么大问题,但是一查,原来保险赔付是有标准的。

车龄不满五年的,赔偿比例会比较高。

如果你的车子已经有点年头,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你自掏腰包补上部分差价。

所以在买车险的时候,真得好好问清楚,不要到最后一分钱都得自己掏。

再说这车险的保障范围,哎呀,真是五花八门。

从最基本的“交强险”到各种“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再到什么“划痕险”和“自燃险”,你都得选择好。

你以为买了个车险就能高枕无忧?不,别太乐观。

你想让车子啥事儿没有,得多花点钱才能享受到最全面的保障。

比如你经常停在大马路旁,或者有时候停车不太注意,那就别光想着买个“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划痕险,你也得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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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核赔要则第一节核赔通则一、审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驾驶人员资格,初步分析、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和具备索赔资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赔偿请求人与行驶证上所述车主是何关系,保险合同上对此有否特别约定或标注,受害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是否提供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支付受害人的请求书,怠于请求的是否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

应注意核实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由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不能以标的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拒赔。

(二)驾驶人员与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提供的驾驶证上的人是否同一人,驾驶人员与被保险人是何关系,严格界定驾驶人员真实身份,防止顶替假冒。

(三)行驶证是否有有效的年审印章,年审印章的真实性。

临时号牌是否有效,是否超出临时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

驾驶证准驾栏标注是否与事故车辆类型相符,是否存在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得驾驶有关车辆的情形。

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A、B本以及60周岁以上驾驶员所持驾证是否按期审验,对于有疑点的是否进行核实并提供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电脑系统中驾驶员状态的打印单。

驾驶营运车辆的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件。

(四)签单日期、起保日期是否规、完整,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

(五)保险合同签署是否规,是否已经缴费生效,对缴费有否特别约定,出险日期是否在缴费日期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各项义务并具备索赔资格。

(六)保险标的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同行驶证和保险单上的相关容完全一致。

发动机、车架变更是否按照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七)通过查验索赔材料,判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是否存在变更保单重要事项而未事先申请批改的情况。

(八)以临时牌号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要查核临牌的有效期限、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否已抵达目的地,并将发动机号、车架号、临时牌照复印件附入案卷。

二、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出险原因。

(一)事故证明的主要种类及出具单位: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2、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事故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3、气象灾害事故证明由气象部门出具;4、盗抢事故证明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刑侦部门出具;5、铁路、道路叉口事故证明由铁路公安部门出具。

(二)认真审核案卷,明了事故发生的全貌:1、发生事故的确切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地的自然环境、显著标志物、路面条件、道路形态;3、出险当时的天气情况(如:大致的风力、雨量、日照情况等);4、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行车轨迹、占道情况及事故发生情景;5、事故发生的原因;6、事故造成的各方损失情况要明了,对第三者损失的情况需要注意:(1)财产:明了财产损失细目及损失程度或状态;(2)人员:受害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亡程度、就医医院、诊断医师、治疗费用及凭证、医疗档案;(a)涉及死亡的:应有死者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b)涉及残疾的:应有法医鉴定书等。

(三)对于单方事故的交警部门证明,应明确是属于现场查勘记录还是凭客户口述。

对产生施救费用的应明确施救单位及施救费收据。

特别要注意防止事故发生后私了或自行协商后再重复索赔。

(四)对于载货、载人的情况,有否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超员现象,车辆有否改装、变型(如车厢加长、加宽等)而事先未报有关部门变更又未申请批改的。

三、在确认事故真实性的基础上,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运用近因原则和一定的技术手段,分析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围。

根据赔案的各种现场和背景资料,首先分析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列明的保险责任,如不是保险责任,则不能给予赔偿。

如属于列明的保险责任,则需要看是否存在责任免除和违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形,若存在,则仍不能给予赔偿。

所以只有当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相关规定时才构成保险赔偿责任。

四、监控整个理赔环节,对报案、查勘、估损、核损、理算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符合规定赔偿的案件及时按照核赔授权在车险理赔系统中审核通过。

确保《保险法》要求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注意即从收到索赔申请后三十三天必须发出拒赔通知书)。

五、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标志识别欺诈案件目前呈现急剧上升趋势,核赔人员应当及时总结欺诈的类型和新出现的欺诈标志。

欺诈标志的作用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容:一是将发生的欺诈案例进行归类,通过分析某种的欺诈手法有哪些常见的信号,核赔时可根据这些信号来反推欺诈类型。

二是推断新发生的案例是否由保险责任所引起的,几乎所有的欺诈手段事先都借助于某种外在危险因素。

当出现以下“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标志”所列迹象时,核赔人员应对该项索赔引起关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保险欺诈发生。

1、投保时间、保险起至时间与出险时间非常接近;2、对投保单证前后相联在时间上进行比较,推断是否为先出险后投保;3、多次动员投保未能奏效,却又突然上门投保的;4、提供单证多处涂改,许多证明材料签署的时间比较集中;5、旧车超额投保;6、债务沉重,财务困难;7、所有权情况不清,多层转手;8、极其迫切地要求尽快处理赔案;9、索赔时间接近保期届满;10、原配车钥匙有加配痕迹;11、历史上是否索赔频次较高,事故类型是否相似;12、翻车事故车辆损失严重、变形较大或外壳基本报废,而驾驶员或乘客却事先跳车或安然无恙;13、单方的火灾事故且损失严重,几近报废;14、车身大面积损坏;15、小车追尾大货车,损失严重而大货车无损,且大货车自行离开现场;16、单证异常齐全或罕见的大量证据或拖沓交证,很不齐全或资料含糊不清;17、各种单证笔迹雷同或使用术语不标准、不规;18、各类印章模糊,相关发票联号或相近或有涂改、笔迹有轻有重等;19、多年未出险的单车或较少车辆的保户突然发生重大事故却仅仅只有车损险损失;20、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突然去向不明或外出;21、拒绝形成文字记录,选择口头或与保险人联系;22、分期付款购车的全损、全车盗抢或重大事故;23、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上极易达成妥协;24、被保险人假托不计较赔多赔少的现象;25、具有不寻常的保险知识;26、事故发生在夜晚、假日等旁证较少的时段;27、事故的旁证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关系密切;28、车辆偷盗现场有否痕迹(玻璃碎片、汽车零件或碎片、漆痕、汽车被拖拉痕迹等);29、被盗地点是否是经常停放的地方,当事人当时在何处干什么;30、事故照片曝光;31、保险合同成立后迟迟不按约定缴费,而突然以现金方式主动上门缴费,不久报案索赔;32、将保费交业务人员,而业务人员却未及时解款和开具收据,其时间段又往往在假日或周末下班前不久,不久标的出险,报案索赔;33、驾驶员非保险人而且一个保险年度多次出险;34、私家车同一驾驶员驾驶不同保险车辆多次出险;35、驾驶员穿着、卫生程度与车辆档次存在明显差异;36、同一三者车辆多次与其他保险车辆相撞,而且大都无责,或互碰自赔;37、老旧车辆经常作为第三者与保险车辆相撞,且无责或互碰自赔;38、老旧、孤型车辆冲出水塘、河流、海滩浸泡,而驾驶员、乘客无伤亡,车辆经浸泡后大都无修复价值,可以获得高于市场旧车交易价格。

第二节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2010版)核赔通则我公司目前的全国性商业车险产品体系,在选取行业基本条款A款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包括9个基本险条款16个附加险条款在的商业车险产品体系。

9个基本险条款分别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特种车保险条款;16个附加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险等。

一、车辆损失类保险(一)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围有细微差别,比如《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责任“自燃”,《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未把“火灾”、“爆炸”列为保险责任;2、车损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围有细微差别,比如《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属于除外责任;因车辆使用性质不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和《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把“教练”中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列为除外责任;3、出险原因虽然属于条款“保险责任”的围,但是如果在“责任免除”中列出则属于除外责任,比如“碰撞”引起的车轮单独损坏属于除外责任;“碰撞”导致机动车落水后,发动机进水损坏,发动机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4、要结合条款《附则》列明的对重要术语的名词解释,确定出险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以。

比如“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发生撞击,由此可判断,机动车所载物体与车体发生撞击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二)赔偿处理原则1、扣除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原则对应由其他责任方强制保险承担的损失与费用应先予扣除,包括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应投保而未投保、投保过了强制保险期的车辆,应依照强制保险规定扣除相应的限额。

2、按责赔偿原则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依据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出险地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3、物损修复、保险当事人会同检验原则保险车辆或其他财产受损,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被保险人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扣除规定的免赔原则(1)按责免赔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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