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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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试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资试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资格考试作为教师入职的重要门槛,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的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不仅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也侵犯了考生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中,考生小李报名参加,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小李总分位列前茅,按照招聘计划,小李顺利进入体检环节。

但在体检过程中,小李被诊断出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不符合教师体检标准。

招聘单位以此为由,取消了小李的聘用资格。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的病情并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且在报名时并未告知招聘单位自己的病情。

于是,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招聘单位撤销取消聘用资格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1. 招聘单位取消聘用资格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招聘单位取消小李的聘用资格,主要是基于小李不符合教师体检标准。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人在就业、升学、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因此,招聘单位在取消小李聘用资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小李的实际情况,不得仅以体检标准为由剥夺其就业权利。

2. 小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小李虽然患有慢性疾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因此,招聘单位取消小李聘用资格的决定,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案例(3篇)

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当务之急。

教师资格证考试作为教师职业准入的重要环节,其考试内容和标准都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考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考生作弊的法律责任案例简介:某考生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

经调查,该考生此前曾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但仍冒险参加考试。

最终,该考生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1. 考生作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资格的取得、管理、使用和监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考生在考试中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作弊器材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论:考生作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教师考试违纪的法律责任案例简介:某教师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因迟到被取消考试资格。

经调查,该教师此前曾因迟到被通报批评,但仍未引起重视。

最终,该教师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1. 教师迟到违反了《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2.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教师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教师违反考试纪律,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结论:教师迟到行为触犯了《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教师资格证是经过一系列考核和评审后,由相关教育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用于确认教师拥有合格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资格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本文将从教育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教师资格证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教育体系中的作用。

一、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性教师资格证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教育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教师资格证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

它不仅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师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案例一:小张是一名教育学专业毕业的学生,顺利通过了教师资格证考试,取得了教师资格证。

凭借着这张证书,他得到了一家重点中学的录用。

然而,他的教学质量欠佳,多次因教学问题被家长投诉。

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张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将他的行为和成绩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教师资格证具有督促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作用。

同时,教育法律法规也为学校提供了处理教师违规行为的依据,保障了师生权益和教学质量。

二、教育法律对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使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条件、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案例二:某中学教师小王是一名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优秀教师,曾多次荣获教学奖项。

然而,由于家庭原因,他辞去了教师职务并转行从事其他工作。

多年后,小王决定重新投身教育事业,然而因教师资格证过期,无法再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教育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限,限制了持证教师在一定时间内才能重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这一规定有利于促使教师在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上保持积极性。

三、教育法律对教师资格证的继续教育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提出了继续教育的要求,意在通过教师的持续专业学习和提升,确保其保持教学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最新状态。

教育法律政策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律政策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事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为例,分析我国教育法律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描述2019年9月,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在校期间,学生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张(化名)发生争执,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小王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到课桌角,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小王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

小王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方面认为,事故发生是小王自身行为所致,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教育法律政策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权利和义务等。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1. 学校管理职责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争议的焦点。

2. 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主体。

本案中,小王和小张在争执过程中,谁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3. 赔偿标准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受害人的损失、责任承担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涉及对受害人损失、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判断。

(三)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学校管理职责不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对学校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学校的管理职责往往难以明确界定。

陕西教师证考试试题及答案

陕西教师证考试试题及答案

陕西教师证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A. 爱岗敬业B. 尊重学生C. 终身学习D. 为人师表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目的是()。

A. 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B. 提高国民素质C. 促进社会进步D. 传承文化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

A. 因材施教B. 以学生为中心C. 教学相长D. 以上都是4. 以下哪项不是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内容?()A. 学习动机B. 学习风格C. 教学方法D. 学校管理5. 教师在进行课堂管理时,应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 制定明确的课堂规则B. 及时反馈学生表现C. 忽视学生的个性差异D. 维持课堂纪律6. 教师在评价学生时,应该采用的评价方式是()。

A. 单一的考试成绩B. 综合评价C. 只注重学生的错误D. 只关注学生的成功7. 教师在与家长沟通时,应该()。

A. 只报告学生的问题B. 只强调学生的优点C. 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D. 避免与家长沟通8. 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应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发展水平,这体现了()。

A. 教育公平B. 教育适应性C. 教育创新D. 教育民主9. 教师在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技术,主要是为了()。

A. 提高教学效率B. 增加课堂趣味性C. 提升自身教学技能D. 满足学生需求10. 教师在处理学生冲突时,应采取的策略是()。

A. 立即惩罚冲突双方B. 忽略冲突,让其自行解决C. 引导学生自我反思和解决D. 只关注冲突的一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教师在教学中应具备的素质包括()。

A. 专业知识B. 教学技能C. 良好的沟通能力D. 创新意识12. 教师在进行教学评价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 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B. 学生的情感态度C. 学生的行为表现D. 学生的家庭背景13. 教师在班级管理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教师资格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师资格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资格证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教师资格证的取得、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教师资格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于2015年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取得小学语文教师资格证。

2017年,李某因家庭原因调至该市另一所小学任教。

在调任过程中,李某发现其教师资格证在原学校未注销,而新学校却要求其提供教师资格证注销证明。

经调查,李某发现原学校未将其教师资格证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证管理系统,导致其教师资格证无法注销。

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合法权益1.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学历;(四)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李某在取得教师资格证时,符合法定条件,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2.教师资格证注销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证注销的情形包括:(一)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丧失教师资格的;(三)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李某调任新学校,不再从事原岗位教育教学工作,其教师资格证应予以注销。

(二)原学校的法律责任1.未及时注销教师资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证注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原学校未及时将李某的教师资格证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证管理系统,导致李某的教师资格证无法注销,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犯李某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学校未及时注销李某的教师资格证,导致李某在调任新学校时无法提供教师资格证注销证明,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真题

2022年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真题2022年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真题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

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

20题。

共20分)1.《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 )。

[1分]A.机构形式B.组成形式C.表现形式D.结构形式2.义务教育实行__________领导,__________统筹规划实施,__________管理为主的体制。

( )[1分]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3.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1分]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分]A.校长B.学校负责人C.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D.班主任5.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 )。

[1分]A.三年B.三至五年C.两年D.四年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

[1分]A.国家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7.如果要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

[1分]A.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B.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中等职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来处罚。

[1分]A.学校B.教育主管部门C.家长D.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 )。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资格证考试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焦点。

教师资格证考试不仅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还要求考生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则关于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的案例,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例【案例一】: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小学任教。

在任教期间,李某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

某日,学校组织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要求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

李某在签订承诺书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书上的“终身从教”条款引起了他的质疑。

经了解,李某发现签订承诺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张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

在任教期间,张某因家庭原因,辞去了教师职务。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发现自己无法办理教师资格证注销手续。

经过咨询,张某得知,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证注销手续需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否则将影响个人信用。

【案例三】:赵某,大学毕业后,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

在等待领取教师资格证期间,赵某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教师资格证。

赵某在办理教师资格证放弃手续时,发现办理手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赵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办理放弃手续不应该收取费用。

经过了解,赵某得知,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办理教师资格证放弃手续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弥补因办理手续所产生的成本。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签订的师德承诺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的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案例二】:张某无法办理教师资格证注销手续,主要原因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师资格证注销手续,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B卷)

陕西省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考试(B卷)(90分种)一、单向选择(每题1分共20分)1、小华和林强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他们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砸坏了教室的黑板。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他们处理的正确方法是( )。

A.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B.开除 C.取消学籍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 ),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A.科学技术的培训 B.职业技术的培训 C.实用技术的培训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 )。

A.未成年人进入标志 B.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C.成年人禁入标志4.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6、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 )。

A.营养指导 B.卫生指导 C.食品卫生指导7、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 )。

A.健康的网络风气 B.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C.文明自由的网络风气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

A.监护职责和教育义务 B.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C.抚养职责和抚养义务9、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 )。

A.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B.调查事故原因 C.查清责任10、小亮户籍在甲地,今年7岁,其父母在乙地打工,小亮欲在乙地借读,小亮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 )。

A.甲地的规定为准 B.乙地的规定为准 C.以甲乙两地的规定为准11、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12、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陕西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陕西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陕西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010年8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

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

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

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

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1)教师申诉的范围: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为什么?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

因为申诉权是教师的权利。

至于学校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学校作出的决定合法。

因为《教师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师参加进修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因未能参加进修,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2、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

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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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998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

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答:(1).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①学校执行教育方针。

邓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学校该如何落实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即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受教育者的天赋条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种素质水平,从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协调的发展。

一般认为,素质教育中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五个方面。

然而,目前,许多学校说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教育方针,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其他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偏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课的基础教育。

虽然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绍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识的课程,但在具体的执行中,许多学校却不以为然,还是将其视为“副课”,不但没有专门的授课教师,而且其占有的课时还往往被挪作它用,成为语文,数学,外语等主课争相挤占的时间。

这样的结果导致一些青少年对法律,道德这些行为规范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未能树立起正确的全面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可见,青少年对法律认知的混沌状态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状态,使得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显得相当迫切,这要求有关学校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行素质教育,重视法制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育。

②教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学校老师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但确有一些老师欠缺较好的法律意识,他们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只顾一味严厉,而不顾及学生感受,方法简单,行为粗暴,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可否认,我们绝大部分老师已尽到了关心爱护,教育学生的职责,但也不能忽视,仍有少数老师固守古代那种家长式的野蛮教育方式,他们以成绩论英雄,歧视“差等生”,“劣等生”,教师的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一方面,它使后进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严,体会不到集体的温暖,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最终滑入犯罪。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程度的日益发达,人们相互间交往的手段和传媒也愈加现代化,世界经济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距离,但人们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安宁和相对隔离纷繁世界的宁静居所环境。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也朝统一化方向发展。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日趋凸现,在民法领域里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总之,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案例二: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问:(1)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2)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答:(1) 刘芳的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刘芳的爸爸不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儿上学已经违反了该规定。

刘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刘芳的爸爸的做法违法了我国相关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将受政府的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刘芳的爸爸的行为已经明显的违反了这些规定:首先,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规定:①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③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再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可见,送不送子女上学,并不是家长说了算,很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

所以刘芳的爸爸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

禁止子女上上学时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法律管不了的“家务事”。

从刘芳爸爸的做法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有少数家长法律意识不过强,对子女的教育不够重视。

尽管众多家长深知“知识改变命运”的重要性,但在一些偏远农村认为读书无用、不支持孩子读书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女孩辍学率更高。

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不但要运用行政手段想千方百计让孩子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地走进课堂,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孩子权益。

案例三:1、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答: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2、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问:(1)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2)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答:(1)校长批评的对。

(2)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案例四:1、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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