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承担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解读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解读
雷小兆;熊常君;雷三容
【期刊名称】《党政干部论坛》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中国的社会保障要想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和质的飞跃的话,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而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责任担负者,如何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成期发挥更为积极主动而又高效能的作用,事关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速度和发展水平.这就涉及到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转变.然而,政府的职能转变,必须要做好转变前期的充分准备工作.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探讨的确定目标、角色转变、责任划分等内容,只有将这些基础的工作做足做充分了,才能使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实现职能转型与重构.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雷小兆;熊常君;雷三容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马列部;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武汉钢铁公司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责任探讨——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责任
3.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兼评中国的政府责任问题
4.论我国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解读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探析

( 南昌大学 , 江西 南昌 3 0 3 ) 3 0 1
[ 摘 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 建设直接 关 系到我 国广 大农 ̄--2 l 1的切 身利益 , 目前我 国广 大农 村地 区的社 会保障体 z " 而 系还很不健全, 因此 , 文通过对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 建设 中存在 的 问题及 问题 产生 的原 因进 行分析 , 而提 出政府在农村社 本 从
一
农村 社会保 障制 度的执 行监管 措施是保 证农村 社保制 度顺利进行 的必要 条件。农村 社会 保障 制度 的建设 需要 比 较健 全的农村社会 保障管理 机构来推动 , 政府担 负着建立健 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 制 的职责 。我 国农 村社会 保 障事业 的管理 , 长期存在肴管理体制 、 监督 机制不合 理的 问题 , 严重 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中的 几 点 建议 。 [ 关键词 ] 农村 ; 社会保 障制度 ; 政府责任 ’
[ 中图分类号]F 2 .9 33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45 (0 8 1—0 1—0 0 8- 0 3 2 0 )2 0 5 2 -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 的不断 提高 , 乡居 民 城 问的贫富差距也呈现 出不断拉大 的局 面 , 了整个社会 的和 为 谐发展 , 加快完善社会保 障体 系就 刻不容 缓 , 因为社 会保 障 体系的建立: 卣接影 响到 广大 弱势群 体 的实际生 活水 平。然 而 , 于一个农村人 口仍 占绝 大 多数 的巾 国来 说 , 村社 会 对 农 保障制度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
( ) 村社 保 执 行 监 管 不 到住 二 农
性质决定 的。政府 承担 社会 保 障责任 最根本 的就 在于扩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责任探讨——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

是 以土地 的集体所 有制来 保障农 民的。上个世 纪九 十年代 以来 , 城市社 会保 障制度发展 迅速 , 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社 会 保 障建设 也开 始启 动 , 但却 是 依然 循着 城 乡分 立 的 路 径推进 , 二元 化 特征 依 然 明显 。这种 二元 化 特征
首先表 现在城 乡居 民在 社 会保 障权 利 上 的不公 平 , 呈现 出本质 上 的它异 性 ; 一方 面 表现 为城 乡居 民 另
消 除二 元 鸿 沟 。 须 厘 清政 府 在 农 村 社会 保 障 制度 建设 中的 责 任 问题 。本 文 以城 乡统 筹 为 视 角 , 重探 讨政 府 在 农 村社 会 保 必 着
障 建设 中的 责 任 定位 和 责 任 配 置 问题 。
[ 关键 词 ] 村 社 会 保 障 ; 乡统筹 ; 府 责 任 农 城 政
[ 中图分 类 号 ]33 8 F2 . 9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2—17 (000 —00 — 5 文 17 0 121)2 10 0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化 到 17 98年 , 占绝对地位 的农村 集体经 济使 得农 民
我 国 的城 乡二元 社会 保 障体 系 由来 已久 , 建 是
会保 障的需求 越来 越迫 切 , 村社 会保 障开 始进入 农 试点 阶段。这一 时期 , 政府 在农 村 社会 保 障 中的责 任 问题 开始逐 步受到重 视 , 政府 责任开始逐 渐归位 ,
在享有社会 保障 的水 平上 的巨大差异 性 ; 同时 , 乡 城 两种社会保 障体 系之间 的相 互割裂 、 互不衔接 , 是 更
政府行 为 , 政府是社 会保 障的责任 主体 。然 而 , 在我
越位与缺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Excess and Vacancy: the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作者: 陈萌
作者机构: 浙江省玉环县委党校,浙江玉环317600
出版物刊名: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8-22页
主题词: 越位 缺位 政府责任主体 农村社会保障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一个包括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社会优抚在内的总概念,是政府的一种制度行为,其基本目标是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以确保其不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性,其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
以此为视角,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危机,指出政府责任存在着越位与缺位的两种偏差,是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试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围。 中国的社会保 障事业 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 。 而 占全国总人 口 8 0 %的 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 据显示 , 已市民化 的外 来农民工参加 养老保险 、 医疗 保险的只有 4 % 和 2 . 7 %, 而尚未 市民化 的农 民工更 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 围。 社会保障 自 去年开始才逐步的开始向农村覆盖 , 但无论从保障项 目, 保障水平还 是
经; 齐祝 野 2 0 1 3 年第0 1 期 E c o n o m i c V i s i o n
理论研讨
试论社会保 障中的政府责任
高俊 杰
( 七台河矿业精煤(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 5 4 6 0 0 )
摘 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 的产物 , 并具 有维护社 会稳定 、 调节收入差 距、 促进经济增长 、 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 。 现代社会 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 又是密不可分 的。
保障范 围都远远不够 。
3 . 立法滞后 。 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 实践 中摸 索、 在探索 中前进 的。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规 立法层次低 , 缺 乏较 高的法律权威
和必要 的法律责任制度 。 在国务院已经制定 的条例 中 , 也很 少有关于专 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的法规 。 当前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定 。 主要 是由相 关 部委来 制定 。
( 二) 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作为保 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的社会保障 , 政府财政 的投入更 是责无旁贷 。 实际上近年来 , 中国财政支 出方面 已增加了对社会保障 的 投入 , 但 中国社 会保障资金的缺 口 依 然不能轻视 。 尤其是社会保险中养 老保险部分的资金缺 口。加 大社 会保障财政收入 不仅可 以有效缓解保 险基金 的统一筹划 问题 ,还可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和
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所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病有 所 医 、 老有 所养 、 有所 居 。要 繁荣 发 住
展 农 村 文 化 、 力 办 好 农 村 教 育事 业 、 进农 村 大 促
医疗 卫生 事业 发 展 、健全 农村 社 会保 障体 系 、 加
强 农 村 基 础设 施 和 环境 建 设 、推进 农 村扶 贫 开
发 、 强农 村 防灾 减 灾 能 力 建设 、 化农 村社 会 加 强 管 理 。 因此 , 建立 农 村 的养老 保 障制 度是 一 种新 的制度创 新 , 府 的责任 也需要 重新定 位 。 政 农 村 养老保 障 的发 展及 现状
63 %。2 0 .0 0 5年全 国 1 %人 1抽样 调查 结果推 算 , 3 20 0 5年底 我 国 6 5岁及 以上老 年人 口首 次超 过 1 亿 人 , 到 10 5万人 , 达 05 占全 国总人 口的 77 6 .%;0 岁及 以上 的人 口为 14 2万 人 , 42 占全 国总人 口的 1 .3 老 龄化社 会 的特征更 为 明显 。按照 国际 1 %, 0 通 行 定义 .0岁及 以上 人 口超 过 1%或 6 6 0 5岁 及 以上人 1超 过 7 3 %的 国家或地 区 。被称 为老龄 化 社 会 的 国家或 地 区 。也就 是说 , 村人 口老 龄化 农 水平 已经高于 城市人 口老龄化水 平 。由于城市 的 “ 推拉 作用 ”使 越 来越 多 的有 较高 文化 程度 的农 村青 年人 口移 居 到 了城市 , 市社 会保 障 的完善 城 和户 籍制 度 的改 革 , 加大 了这 一趋 势 的发展 。这 在给 城市 带来 新 的活 力 的 同时 , 恶化 了农 村人 也 口的老 龄化 。按地 区和 城乡分 的年龄构 成统计表 明 , 是 城 市 化速 度 快 的省 份 , 农 村人 1 龄 越 其 3老 化 的速度 就越 快 , 其农 村 人 口的 老龄化 水平 也 程 度不 同地表 现得较 高 。比如说 , 上海 、 江苏 、 福建 、 广东 、 江 、 浙 重庆 这 6个省 ( 直辖 市) 1 9 自 9 0年 “ 四 普” 以来 的城 镇 化速 度最 快 , 而相 应地 , 其农 村 人 口的老 龄化 水平 也高 , 村 与城镇 人 口老 龄化 的 农
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

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黄海学院1105班11413541 江建华摘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至少应该负有确立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之责、保障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之责、为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之责、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监管之责等多重责任。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责任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及其重要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
在经济萧条时期,一方面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积累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因失业或收入减少而需要社会救济的人数增加,社会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保障支出也相应增加。
这使社会保障的同期支出大于收入,从而刺激了消费需求和社会总需求。
在经济繁荣时期,其作用则正好相反。
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
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
通过社会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社会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力流动渠道通畅,有利于调节和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们在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责任浅析

[ 摘
要 ] 村社 会保 障 制度 建设 是解 决 三农 问题 、 设 社会 主义 新 农村 的核 心 内容 。 政府 农 建
是农 村社 会保 障 的责 任 主体 , 也是 农村 社会 保 障制度 建设 的责任 主体 。 为此 , 政府 承担 着 相 应 的宪法责 任 、 治责任 、 法 责任 、 政 立 财政 责任 和监 管 责任 。但 我 国在 农 村社 会保 障制度 建设 中 ,
的各项 监督 。 1 宪 法 责 任 可 分 为 积 极 的 宪 法 责 任 和 消 极 的 . 宪法责 任 。积极 的宪法 责 任 是指 政 府 及其 工 作 人 员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 行 宪 法 义 务 、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履 保 职 责 ; 极 的 宪 法 责 任 即 是 违 宪 责 任 。 根 据 民 主 消 政 治 和 法 治 行 政 原 理 ,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首 先 应 政
于政府 的责 任缺 失 。落 实 和完 善 政 府 在 农村 社会 保 障制 度 建 设 中 的 责 任 , 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对
村 , 决 “ 农 ”问 题 , 现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 面 建 解 三 实 全
设 小康 社会 具有 重大 的理论 意 义和现 实 意义 。
规 范 性 ; 是 国 民 收 入 的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是 社 会 保 三
而农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却 踯 躅 不 前 。 “ 国农 村 社 中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立 已 经 与 国 际 劳 动 组 织 的 有 关 条 约 存 在 巨 大 差 距 ”… ”。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缺 失 与 滞 后 , 仅 恶 化 了 农 民 的 生 存 条 件 , 延 缓 了 不 也 农 业现 代化 和农 村城 镇 化 的 发 展 进 程 , 约 了农 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题目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承担作者张斌学号:S073914指导老师蒲晓红老师专业社会保障年级级别07 级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承担07级社保硕士张斌学号:S073914 指导老师:蒲晓红【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性缺失的现状与政府责任的缺位渊源甚深。
现代国家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之责有其应然性和必要性,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构建中,国家责任的具体承担应集中体现于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及完善立法。
【关键词】:政府;农村;社会保障;责任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政府主体缺位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由于受国家财力和二元经济社会体制下形成的政策惯性的影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表现为主体缺位。
(一)政府在农村社保事业上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和农村很不平衡。
有关资料显示,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经费占全国保障经费的89%,而农村居民只享受到11%。
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
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它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 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
[1]其次,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投入增长与市场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不相适应。
农村的民政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财政投入是保障资金的主渠道。
近年来虽然国家增加了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如国家多次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并增加了自然灾害救济经费。
但是,其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的速度。
由于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价格的上涨,原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1/3。
从贫困户救济来看,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社会救济费“一刀切”包干到县(区)。
因此,县(区)财政支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救济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扩大,不发达地区的财政困难加剧。
许多县级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有的保“吃饭”都困难。
而从中央到地方对不发达地区的社会救济费又没有补贴,致使这些地区的救济费严重不足,政府颁布的救济政策难以落实。
第三,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民负担的方式与优待金、五保供养经费调整的需求不相适应。
农村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革,使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由原来生产队集体经济负担变为一家一户农民负担。
各地普遍执行了优待、五保供养金的乡镇统筹办法。
这样做,不利于增加统筹金额,难于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政府组织的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非常窄且体系不健全。
需要指出的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东南沿海一带的城镇和一些大中城市,补充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中来,为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在对待外来劳动人口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各地区都采取了许多有别于本地人口的政策和措施,导致本地人口(包括劳动人口与非劳动人口)与外来人口在社会地位、劳动就业、经济收益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社会差别,出现了明显的社会裂痕,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
再就农村合作医疗来说,这种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近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恢复。
卫生部1998年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
[2](三)政府在农村社保中的功能效果欠佳。
在社会转型期,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受到巨大冲击。
首先是集体经济受到冲击,与之相依附的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弱化。
其次是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农村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能够负担老人的能力下降;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传统伦理道德观造成冲击,家庭内聚力下降;农地收益下降,使大多数农村青壮年放弃第一产业,外出从事二、三产业,无暇顾及老人。
再次,农民负担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财富自积累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的养老功能。
从1986年起民政部开始在农村试点并推广养老保险,但这种养老保险以不给国家财政背包袱为出发点,强调的是“以个人交纳为主”,完全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实质上是以大数法则规律来解决农民集团内部的跨期转移问题,其性质等同于商业养老保险,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且从实际效果看也很不理想。
(四)政府的社保管理体制未理顺。
仅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说,国务院虽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民政部门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保险公司自开办养老保险以来从未停止过与民政部门的竞争。
同时继续与妇联结合开展对干部的系列保险,与计生部门联合对农村的纯女户进行保险,与教育部门联合对乡村民办教师进行保险。
这势必造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分割局面。
尤其是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等参加商业保险后,客观上使其保险利益与贫困户、五保户及一般群众的保险利益分离,从而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度。
二、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确立农村社保建设的基本原则,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保体系。
这些原则应包括: (1)普遍实用的原则。
尽管我们现在开展的某些项目只能对部分人提供保障,但从发展方向上应该面向全体农村居民。
(2)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保障原则、项目、范围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标准、水平、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而且保障标准应该是动态性的,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适时的调整。
(3)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考虑到社会保障具有刚性上扬的特点以及吸取世界发达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的教训,保障标准不宜定的太高,以免造成财政的沉重负担并助长对政府和社会过度依赖的懒汉思想等负面作用。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即每个农村居民必须尽己所能积极为社会做贡献,然后才能依法享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5)资金由国家、集体、企业、家庭、个人、社区和全社会共同负担,同时,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国家对保障资金的负担比例视不同的保障对象而定。
(6)现金、实物和福利服务相结合的多样化保障原则。
(7)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
(8)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实践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农村家庭、个人、集体、企业、社区和全社会的力量,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能够为全体农民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具有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并与城市相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政府在农村社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
现在农村已基本具备了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和心理等方面的条件。
从经济条件看,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多数农民有能力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社会保险。
从社会心理条件看,农民对社会保障具有非常迫切的要求。
只要政府积极地进行组织、宣传、引导,给广大农民讲清形势,算清经济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能比较容易使广大农民群众形成正确的保障观念和保障意识,自觉地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保障事业。
(三)为农村社保体系的构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的,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
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充分考虑前述各项原则,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保障项目的标准、资金来源与发放、管理和监督体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四)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是资金问题,因此,政府不仅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还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例如,面对少数群体的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费用应该主要由政府负担;广大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其费用则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
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筹集保障资金。
一是市、县、乡、村四级按比例负担;二是县、乡、村三级按比例负担;三是县、乡两级按比例负担。
依据当地农村维持最低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和物价等多项指标制定保障线标准,保障标准各地有所差别,但均应对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这部分保障对象通常只占农村人口的5%-6%,分摊到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的负担并不太重,却解决了包括农民急需解决的养老等保障问题。
在实践中要把握住两个关键:一是正确界定保障对象;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和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
除上述保障外,其他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保障项目,应完全按市场规则运作,政府只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进农村社保体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一,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
二是要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前提下,明确各相关部门(如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使其协调有序高效地运行。
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其管理程序、规范化。
第二,提高管理效率。
政府职能部门要彻底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意识。
要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特别是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