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XX故意伤害经典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A区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A区居民。
被害人李某,男,32岁,张某的邻居。
两人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在争吵中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某日,张某和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李某家房屋的渗水问题影响了自己家的生活,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然而,李某对此置之不理,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心生怨恨,决定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当日,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再次与李某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刺去。
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刺伤。
李某倒地后,张某仍不罢休,继续对其进行殴打。
直到邻居闻讯赶到,张某才停止行凶。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张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他辩称,自己当时只是想吓唬李某,让他尽快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并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然而,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犯罪故意:张某在争吵中持刀刺伤李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犯罪后果: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重伤,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3. 犯罪情节: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仅持刀刺伤李某,还对其进行殴打,犯罪情节恶劣。
4. 悔罪表现:张某在案件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愿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五、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邻里关系要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遇到问题要积极沟通,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其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占据较大比例。
本文将以“XX公司诉XX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企业提供启示。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是一家从事某行业的企业,被告XX员工于2016年1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某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试用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工作能力不足,于2016年7月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败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案例中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 原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2. 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
原告仅以被告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故意伤害致死案例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为目的,采取行为伤害他人致死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危害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故意伤害致死案例的特点和危害。
案例一,2018年某市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致死。
经法院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二,一名男子因嫉妒妻子与他人有染,便趁妻子独自在家时将其殴打致死。
在案发后,该男子企图逃离现场,但最终被警方抓获。
经法院审判,该男子被判处死刑。
案例三,一名年轻人因与同事发生矛盾,便在工作场所用刀将同事捅伤致死。
经过调查,发现这名年轻人之前曾多次与同事发生纠纷,最终因情绪失控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经法院审判,该年轻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这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个人恩怨、嫉妒等情绪因素而采取极端手段伤害他人,最终导致了无辜生命的消逝。
这种行为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也触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从根本上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教育,引导人们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个人情绪而采取极端行为伤害他人。
总之,故意伤害致死案例的发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珍惜生命,尊重他人,避免因个人恩怨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故意伤害致死案例的发生,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青少年受黄赌毒的真实影响案例

青少年受黄赌毒的真实影响案例
[案例一]:XX(15岁)的父母喜欢搓麻将,渐渐地,XX也喜欢上赌博先前,他玩扑克牌,赌注很小。
不久,XX又加入了社会上赌徒的行列。
他在外面的赌债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为了还债,他开始向父母要钱。
可父亲说什么也不给。
于是,恼羞成怒的XX失去理智,拿起厨房的菜刀,劈倒了父亲。
情急之下,母亲跑过来拉住XX的胳膊,XX又挥起了他残忍的手经医院抢救XX的父母虽然脱离了危险,但父亲却落下了终身残疾。
XX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赌博是一种不正当的娱乐行为,是一种恶习,搽麻将、打老虎机玩扑克是其常见形式。
赌博上瘾就很难会头,极有可能走上骗.偷、抢的违法犯罪之路。
赌博有弊无利,我只愿每个赌博的人懂得“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案例二]:小岗因受表哥的影响,上中学就学会吸烟。
有一次,他看见表哥把一包自色粉末状的东西放进香烟里,吸后眯着眼,得意洋洋.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他吸了第一口,此后,他便吸进了犯罪的深渊吸烟者是吸毒者的预备军。
吸第一口:为了满足好奇心,为显身份。
吸第二、三口:不得不吸,吸了舒服,吸了精神吸毒一口误入虎口。
不仅吸低了成绩,吸坏了身体,吸光了财产最终还把自己吸进了犯罪的深渊这样值得吗?
“黄赌毒”至今仍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它们已害了无数的香少年和成年人,给他们的人生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
总之一句:面对不良诱惑,我们应该说声“不”。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例。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中,被告人小明与被害人小李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明情绪失控,持刀将小李捅伤,并造成其多处重伤。
经鉴定,小李的伤情属于重伤,生命垂危。
案发后,小明被警方抓获归案,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小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稳定。
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作
为文档创作者,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呼吁大家要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严重错误。
同时,也要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
的伤害。
我们要以此案为鉴,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例。
这些案例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思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现象及其背后的原因。
案例一,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为邻里纠纷而导致致人死亡的案件。
A先生与B先生因为一块土地发生争执,最终导致A先生持刀将B先生刺伤致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邻里纠纷处理方式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于暴力解决问题的反思。
案例二,一位女性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极端的愤怒,她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了毒药将丈夫毒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于情绪管理和冲突处理的思考。
案例三,一位年轻人因为在聚会上发生了口角,最终导致了一场激烈的斗殴。
在斗殴中,他的一次重击导致了对方的颈动脉破裂而死亡。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青少年暴力行为和法制教育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于社交能力和情绪管理的反思。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多种多样,但背后的原因却有一些共性。
首先,是个体情绪管理和冲突处理能力的不足。
在上述案例中,情绪失控和冲突激化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淡化。
一些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者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因此,针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善和预防。
首先,个体需要加强情绪管理和冲突处理能力的培养,学会理性地面对问题,避免情绪失控导致悲剧发生。
其次,社会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观念的灌输,让每个人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总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个体情绪管理和社会法制观念的重要性。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对预防措施的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故意伤害罪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2007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1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xxxx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王士君、刘性艳故意伤害一案王士君、刘性艳故意伤害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商刑终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在北京打架之人轻伤一级反叛的真实案例

在北京打架之人轻伤一级反叛的真实案例这是发生在北京某地铁的一件事。
这天,XX坐地铁,发现地铁车厢内有一对儿情侣互相依偎的坐在一起,就非常的嫉妒,酒劲儿上头,他就直接走到情侣中的男方面前,让对方让个地方给自己坐下。
而对方也是一脸疑惑的看着XX,这已经坐满了,自己还能怎么让,可还没等他说话,XX就一拳打在了对方的眼眶上。
这一拳立即把周边的乘客吓得四散逃离,而这更给了XX发挥的空间,XX对着这位被害人是拳打脚踢,把被害人打的抱头鼠窜,甚至手机和包都没顾上拿。
随后围观的乘客赶忙叫来了乘务人员,但是即便是面对乘务人员,XX依旧是不管不顾,继续对其他乘客大声辱骂,还把被害人的手机等物品直接给砸了。
原来当天XX找工作被刷掉,就喝了一瓶牛二借酒浇愁,上了地铁本来就气不顺,结果发现一对儿情侣在车厢里依偎,再想到自己连女朋友都没谈过,于是酒劲儿上涌,直接找了个借口就大打出手。
而这已经不是XX第一次这么干了,他之前也因为酒后寻衅滋事被警方处理过,但是他却丝毫没涨记性。
而这次他就闹得更大了,他的拳打脚踢直接把被害人打成了轻伤一级,而对方被摔坏的手机等物品也价值2000多元。
最终XX被东城警方直接刑事拘留,并以XX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但最终检察院认定XX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并将其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XX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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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诉刑诉【2014】第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XX与被害人刘XX原为夫妻关系。
2009年12月12日19时许,陶XX与刘X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刘XX要求陶XX交出平时保管的婚后收入,陶不从,双方遂协商到派出所处理此事。
临行前,陶XX担心途中被刘XX殴打敌不过,遂将一把水果刀藏匿在身上。
当日21时许,陶XX与刘XX行至本市凤岗镇雁田村镇田中路叶兴文具店对面路段时,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过程中刘殴打陶,陶遂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刺伤刘的头部,刘受伤后抓住陶的头发与陶争执抢水果刀。
在争抢刀的过程中,刘XX被水果刀刺伤腹部导致乙状结肠破裂。
后巡逻经过的治安员报警,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陶XX抓获归案,并起获一把水果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X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但鉴于被告人陶XX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陶XX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陶XX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刘XX在案发时作为被告人陶XX的丈夫,在婚姻关系问题先动手对被告人陶XX实施殴打,进而引发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对被告人陶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陶XX的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感言:本人在代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被告人权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寻找证人收集被告人无罪证据,并依法申请了3位证人出庭作证。
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陶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除,证据确实充分,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部分采纳本人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陶XX虽为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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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游雄志、肖珍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较清除的认识。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本案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检察院起诉故意伤害罪中涉及的重伤指的是受害人刘XX被水果刀刺伤腹部导致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但该重伤其实并非陶庆霞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
理由如下:
从案卷资料反映,本案的发生可以明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方发生争执时,本案受害人刘XX殴打陶XX时,陶XX用水果刀扎了刘XX头部一下,在这个阶段陶XX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其伤害的部位时受害人的头部,虽然受害人称述其头部当时有流血,但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并没有鉴定受害人头部有伤情,因此在该阶段,陶XX虽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其在该阶段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刘XX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刘XX头部受伤了就跑开了,走到了一辆小车的车尾部,因此陶XX的故意伤害行为在刘XX跑开后即终止。
‘第二个阶段,是导致刘XX结肠破裂被鉴定为重伤的阶段,这个阶段,陶XX并没有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公安机关2009年12月21日的《询问笔录》,刘XX称述“我走到陶XX的面前说把刀放下,陶不放,我就用脚揣了一下陶XX,当时她穿的是高跟鞋,陶XX没有站稳,就倒地了,并且趴在地上,我就上前抓住陶XX德头发,使劲地往地上扣,另一个手就去抢陶庆霞手中的水果刀,由于当时乱了,我就抓住陶XX拿刀的手,她不让我抢,就往她身体位置拉,而我就用力往我的身体方向拉,两人争着的时候,水果刀就划到我的肚子了”从该段供述,至少可以明确3点,第一点,刘XX是在头部扎了一下跑开后,在陶XX没有在继续伤害她的状况下,主动回来打了陶XX;第二点,陶XX当时该阶段并没有实施伤害刘XX的客观行为,因为当时陶XX已经被刘XX踹倒在地,已经没有伤害刘XX的能力,反而是被刘XX殴打,至于刺入刘XX肚子的那一刀,是刘XX在打陶XX的过程中误伤了自己。
对于此点,在2011年1月5日公安
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可以证实,公安询问:“你肚子的伤你确定是你自己抢刀的时候捅到的吗”,刘XX回答:“是的,我清楚记得当时我抢刀的时候,我用力过大不小心捅到的。
”
综上分析,陶XX伤害刘XX头部的行为,虽然存在伤害行为,但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不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XX结肠破裂,构成重伤,系刘XX自己误伤所致,陶XX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如果定罪,也只能是过失致人重伤。
二、量刑方面:陶XX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刘XX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请求法院对陶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被告人陶XX与被害人刘XX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刘XX曾多次动手打过被告人陶XX。
案发前日,被告人陶XX与被害人刘XX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刘XX动手打了被告人陶XX 后,将身无分文的陶XX赶出了家门,致使陶XX在外流浪了一个晚上。
在此种环境下,陶XX产生了没有安全感的消极心里,以假想防卫的心里带上了水果刀,同时在案发时,也是刘XX先动手打陶XX,导致陶XX受伤,促使陶XX拿出了水果刀,以至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同时在律师会见陶XX的过程中,也感觉陶XX有极端不安全感的精神异动,这种负面和消极的精神和情绪,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诱因之一,请求法院对陶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雁田派出所2013年10月8日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陶XX系主动投案自首,另被告人大专毕业后即进入社会工作,社会经历比较简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三、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理。
刘XX和陶XX是大学同学,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因冲动而互相伤害了对方,经过本次事件后,双方均谅解了对方,鉴于本案发生在婚姻期间,双方尚还有共同的小孩需要抚养,请求法院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陶庆霞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陶XX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游雄志、肖珍律师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