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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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1、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3、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6、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

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

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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