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3.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4.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5.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6.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7.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8.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9.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0.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1.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2.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4.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5.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6.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7.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18.“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9.“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3.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4.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5.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6.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7.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8.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9.实行过限问题研究10.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11.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2.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3.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5.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6.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7.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8.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9.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20.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21.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2.犯罪数额研究23.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4.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5.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26.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2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2.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4.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5.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6.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7.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9.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0.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1.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2.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13.身份犯研究1.刑法硕士论文题目2.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5.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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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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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止犯的存在范围
考 查世 界各 国刑 事立 法关于 中止 犯存 在范 围的 规定 , 大别 之 , 可有 5 种 不同 代表 性的立 法例 � 俄罗 斯联 邦刑 法典 � 该法 规定 , 中 止犯 存在 于一 切直接 故意 犯罪 当中 , 并 且存 在于直 接故 意犯 罪 1 . 的 预备 阶段 和实 行阶 段 � 俄罗斯 联邦 刑法 典第 3 " 如 果 行为 人 明 知有 可 能 将 犯罪 进 行 1 条第 1 款规 定 , 到 底而 终止 犯罪 的准 备或 终止直 接实 施犯 罪的 行为 ( 不 作为 ) , 是自 动中 止犯 罪 " � 德国 刑法 典 � 该法 规定 , 中止 犯存 在于 一切 直接 故意犯 罪当 中 , 并且 通常 情况 下只存 在于 犯罪 的 2 . 实 行阶 段和 实 行后 阶 段 � 例 外地 允 许中 止 犯存 在 于犯 罪 的预 备 阶段 � 德国 刑 法典 第 2 4 条第 1 款 第 1 句 规定 , " 行 为人 自动 中止 犯罪或 主动 阻止 犯罪 完 成的 , 不 因 犯罪 未 遂而 处 罚 " � 这 里 所 指 的犯 罪 , 不言 而 喻地 包括 所有 的直 接故 意犯罪 � 根 据该 法典 , 犯 罪中 止 是在 第 二章 第 二节 " 犯罪 未 遂 " 这 一 目中 加 以 规 定的 , 因此 , 中止 犯原 则上 存在 于犯 罪的 实行 阶段 和实 行后 阶段 � 但 该法 典第 8 ( 自 动中 止 ) 第2 3条 a 款 规定 � " 行 为人 自动 放弃 犯罪计 划 , 并防 止他 人继 续 预备 或 实施 由 其 获知 的 危 险 , �� , 在第8 指 3 条( 叛 乱罪 的预 备 , 笔 者按 ) , 法 院可 依第 1 款 的方 法处 理 " � 显然 , 在例 外情 况下 , 德 国刑 法也承 认中 止犯 存 在 于犯 罪的 预备 阶段 � 韩国 刑法 典 � 该法 规定 , 中止 犯存 在于 一切 直接 故意犯 罪中 , 并 且只 存在 于犯 罪的实 行阶 段和 实 3 . 行 后阶 段 � 韩国 刑法 典第 2 " 已 经着 手实 行犯 罪 , 但行 为 人 自动 中 止 或者 防 止 其 结果 发 生 的 , 6 条 规定 � 减 轻或 免除 处罚 " � 这 里所 指的 犯罪 , 当指 一切 直 接故 意 � 而 行为 人 " 已 经着 手 实 行 犯罪 " , 表 明中 止 犯 不 可能 存在 于预 备阶 段 , " 行为人 自动 中止 或防 止其 结果 发生 的 " , 这表 明中 止犯 存在 于犯罪 的实 行阶 段 和 实行 后阶 段 � 日本 刑法 典 � 在日 本刑法 典中 , 由 于中 止犯 规定 为广 义 未遂 犯 的 一种 , 中止 犯 与 未遂 犯 ( 狭义上 4 . 的) 规定 在同 一法 条中 , 并 且未遂 犯的 存在 范围 由 刑法 分 则条 文 加以 具 体 规定 � 因 此 , 中 止 犯 的存 在 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管理,我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析我国犯罪中止中的“损害”

害” 就是指 “ 害 结果 ” 危 。马 克 昌教 授认 为 , 所谓 “ 没 有 造成损 害 ” 指 没 有 造 成 任何 危 害 结 果 。所 谓 “ , 造 成 损害 ” 指造成 了一 定 的危 害 结果 , 没 有造 成 行 是 而 为人 预期 的法定结 果 。 张明楷 教授 也持 大 致 相 同的 观点 , 只是 在表述 上略有 差别 。他 认 为 , 造 成 损 害” “ 是指 造成 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 没有造 成行 为人原本 但 所 追求 的、 为 性 质所 决定 的犯 罪 结 果 。 行 我 国也有
文 章 编 号 : N 4—14 / 2 1 ) 1 5 0 C5 t3 D(0 1 O — 6— 4
法学 论 坛
析 我 国犯 罪 中止 中 的 “ 害 " 损
陈世伟
摘 要 : 据我 国刑法 第 2 根 4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罪 中止 是 否造 成“ 害” 犯 损 直接 关 系到行 为人 是 否
等等, 也可 以是元 形 的、 物 质 的 、 以具 体测 量 的 , 非 难
如破 坏公众 对法 律 的信仰 , 等。论 者 质 疑指 出 , 等 该 条文规 定 的“ 损害 ” 究竟 取何 种 意义 实 乃 一个 棘手 的
问题 。根据 立法 原 意 , 条 中 的 “ 害 ” 乎 取 物 质 本 损 似
学者认 为第 2 4条第 2款 的“ 害 ” 词 从 立 法用 语 损 一
角度来 看本 身 就 “ 义 不 明 ” 因此 认 为 立 法用 词 并 语 , 不 妥 当。论者 指 出 , 损 害 ” “ 罪结 果 ” 何关 系 “ 与 犯 有 不得 而知 , 因为任何 犯罪都 会对刑 法所保 护 的社会关
关键 词 : 害 ; 罪 中止 ; 损 犯 主观 罪过
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究

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究李嵩松(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进程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199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
306条的通过,给中国刑辩的进行和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针对目前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案件高发和国内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废除第306条的呼声,本文将结合法学原理和中国国情,对“律师伪证罪”的构成、犯罪形态、追诉程序等方面作出分析。
【关键词】《刑法》第306条;实体;追诉程序刑事辩护,在律师行业里也许不是最具经济价值的业务,但绝对是最具社会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息息相关。
但是,随着一个又一个的刑辩律师身陷囹圄,一个又一个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经危害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刑辩律师们从未如此般感到胆寒。
自己的工作尽然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高危险性的行业,刑事辩护也从未如此时黯淡。
是什么在威胁着他们?《刑法》第306条,即俗称的“律师伪证罪”,是所有威胁中的排头兵,它让为阶下囚辩护的刑辩律师,时刻面临着自己沦为阶下囚的危险。
《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统计,199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接到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10多件,而1997-1998年度则达到70多件。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约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率下降至不足30%。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一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9.2 10.522 0)6080
主观 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 的观点。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 为人有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 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 行 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 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 2 如果行 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 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 条件 , 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 应认 定为犯罪中止 。 因为该 0 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 , 即行为人主观上 自动停止了犯罪 。 虽然 这种 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 尚不足 以 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 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 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 了犯罪意图。 ( ) 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点 二 犯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 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 使用 。 广义 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 : 而狭义的 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 , 不是 由于 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 。 所 以, 在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中称 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 的比较研 究。 两种未完成形态本质 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向 不 同, 概括为两句话 , 对于行为人来说 , 犯罪中止属于“ 能为而不欲 ” , 犯罪未遂属于“ 为而不能” 欲 。0 1犯罪中止是“ . 能为而不欲 ” 。即行为人 自认为还能够把 自己的 犯罪行 为继续进行下去 , 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 向既遂形态发展, 但 出于 自 身意志 因素的某种考虑 , 而主动 自愿地放弃 了犯罪或阻断了犯 罪的既遂 。这里需要 明晰的 问题是行 为人 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 与完成犯罪 , 亦即“ 能为” 是行为人 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 况的描述, 这是认定犯罪 中止的前提条件 。 但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 判断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 的还是错误 的一种分 别。 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 , 即行为人判断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 成犯罪, 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 , 行为人放弃 了犯罪, 自然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 容易发生问题 的是当主观对客 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 怎么认定 。 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 。 而事实上 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的情况下, 易与 容 犯罪未遂相混淆 , 比如行为人误把 白糖当成砒霜 意图毒杀仇人 , 但下 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决定停止了犯罪, 时即使行 此 为人继续进行下去也会因为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 既遂, 由于行为 但 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 是在他 自 认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 的时候而 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 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 , 犯罪 中止: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 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 , 但 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已不可能进行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 止, 因为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 自 愿的选择 , 而是一种被迫停止, 犯罪停下来即“ 欲为而不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 犯罪未遂是“ . 欲为而不能” 即行为人想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 但 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在 客观上不 能实现既遂。在实践中由 于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是以各种方式和强度作用于主体身上的, 如何 分析其属于意志 以内还是意志 以外的性质 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与 犯罪中止进行对 比性研究, 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因素的强制性达到使行 为主体除 了放弃犯罪以外别无选择的程度时 , 就是犯罪未遂, 否则, 即 使出现 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发生 了不利影响, 但尚未达到 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程度 时, 亦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环境下还可 以 有选择是否继续犯罪的相对意志 自由, 而行为人在继续犯罪与否两种 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并且选择放弃的时候, 成立 犯罪 中止, 而不是犯罪
贷款诈骗罪的中止形态研究

致, 因而其停顿行为具有被迫性 ; 而贷款 诈骗 预备阶 段 的中止形 态 之所 以在着手实行贷款诈骗之前停 顿下来 , 是行 为人基 于 自己的意 愿所 致 , 因而 其停 止行 为具有主 动性 。( ) 为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同。对贷 款 诈 2行 骗 罪的预 备而 言 , 犯罪的故意 自始至终 在支配 着行 为人 , 对贷款 诈骗 而 预备阶段 的中止而言 , 为人后来基于悔悟等原 因彻底放弃了原 来 的犯 行 罪意图 。因此预备犯 其主观 恶性 以及人 身危险 性要 比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犯大 。( ) 3 法律后果不 同。预备 阶段 的 中止犯 其人 身危 险性 和社 会危 害性要小于预备犯 , 以 , 所 我国刑法 第 2 4条 第 2款规 定 : 对 于 中止犯 。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当免 除处 罚 ; 应 造成 损害 的 , 当减轻 处罚 ” 应 。而 预 备 犯虽然客观上也尚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 为 , 但这却是 因行 为人意志 以外的 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 , 因而其主观 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并 没有改变 , 以 , 所 我国刑法第 2 2条第 2款规定 : 对于预备犯 ,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 减轻 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 , 者虽然都属于 法定从 宽处 罚情节 , 其从 ” 二 但 宽 处罚的依 据和幅度不同 。
( ) 者发生的时空范围相 同 。二 者均 存 在于 开 始实 行 贷款 诈骗 1二 实行行为后犯罪既遂结果 发生 前这一时 空范 围. 2) 者客 观上均 是未 ( 二 造成犯罪既遂结果 。从客观表现 形式来看 , 无论是贷款 诈骗 罪的未 遂犯 还是贷款诈骗未实行终了的 中止犯 , 虽然都己经在 自己主观 犯意支 配下 开 始着手实行贷款诈骗 , 但最终还 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 于某 种原因 停顿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1.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4.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5.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6.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7.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8.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9.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10. 论刑法适用解释11.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12.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1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14.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15.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1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17.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18.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19.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0.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二)1. 身份犯研究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3.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4.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5.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6.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7.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8.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10.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11.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2.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13.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5.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16.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7.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8.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9.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三)1.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2.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3.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4.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5.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6.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7.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9.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10.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1.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12.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13.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14.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15.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16.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18.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19.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20.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四)1.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2.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3.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4.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5.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6.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8.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9.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0.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1.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2.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3.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4.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5.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6.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7.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18.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19.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0. 犯罪数额研究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五)1.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4.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5.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6.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7.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8.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10.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11.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2.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3.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4.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5.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6.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7.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8.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9.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20.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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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止何 时可视为一行 为 , 何时又视为复数行为?有人认为 ,
在 刑法 中研究行为 , 当然要 用刑法 规范来 判断是 否一个行 为。但是 , 事实行 为形态 多样 , 法律条文不可能将其完全含 纳。并且客观存 在 的事 实行 为 , 进行 规 范评 价的 客体。 是
“ 然人 类 行 为 必 须 经 过 刑 法 规 范 的评 价 , 不 能 以评 价 的 固 但 标准 , 反溯认定 评价 之客 体 。 [ ( ”2 ] 因此 , 应从事 实层
第 3 卷 第 2期 1
2 0 11 年 2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 . 131. . No 2
Fe 2 1 b. 01
J u n lo a nn ie s o r a fXin i gUnv r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2— 0 7— 3 10 5 4 ( 0 1 O 0 1 0
、
中止 行 为 是 广 义 上 的行 为
中止行为不是刑法 上的行为 , 而是社会意义上 的行为 。 刑法上的行为 , 是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 且对外 界产生
一
定 的影 响 , 这种影响是一种实害 , 因此刑法要对其进 行法
面来判断前犯罪行为 和中止行 为是否 为一个整 体行为 , 但 不能 以 自然 意义 的一行 为认 定 。应是社 会 意义上 的一行
中止行为是消灭犯 罪既遂危 险 的行 为 , 既遂 危 险只存 在于犯罪过程 中, 法益面临被侵害的危 险时 , 没有 既遂危险
人类举止在社会活动 中具有多样 性 的特征 , 于 一些 对
・ 收 稿 日期 :0 0—1 0 21 2— 3
1 8
咸 宁学 院学报
第3 l卷
的 地 方 , 没 有 中 止 行 为 。但 是 , 为 人 的 中止 行 为 必 须 是 就 行
这是对 中止犯减免刑 罚的基 础。“ 犯罪 论所讨论 的是具备 什 么要件时 , 能科 处刑罚 , 中止犯所 讨论 的是 , 才 而 具备什 么要件时 , 减轻或免 除刑罚 , 以说 , 是反过 来 的犯 罪论 可 这 本身。 “ 在分析 中止犯 减免处 罚 的根据时 , 是以 中 ” 既 止犯成立犯罪为前 提 , 也必须从整体结构上 ( 即同时结合 中
结 果 发生 , 不 必要 放弃 犯 意 。 就 2 中止 行 为 彻 底 消 灭 既遂 危 险 的判 断 .
我国通说认 为 , 中止行 为和犯罪 结果不 发生之 间必须
具有因果关 系 , 而德 国刑法 不要求 中止 行为 与犯 罪结 果不 发生之间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 , 日本 学界对 此存在 争论。前 田雅英等人认 为 , 中止行为 和结果不 发生之 间不必须 有因 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真挚 的 中止行 为 , 即使 由于其 他原 因防止 了结果发生 , 或者结果本来就不可能发生 , 也应 认定 为中止犯 。 行为人防止结果发 生的积极努力 , “ 应 当在 违法性或责任之 间体现 出来 , 对于 不可能发 生结果 的 “ 缺效犯” 若不承认 中止 的成 立 , 导致不均衡 的结果 ; , 会 而 大谷 实等人 主张 , 单有 任意的 中止行为还不 够 , “ 中止行 为 和未发生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 系。 ] ” ( 聊 对于“ 缺 效犯 ” 应 比照 中止犯的规定 , , 适用减免刑罚的规定 。
判断现在的 中止能否成立 , 不合 逻辑 。中止 行为 的实质既 然是消灭先前犯 罪行 为造成 的所有既遂危险 , 么 , 那 只要行 为人消除能为以后再 次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的前犯罪行为造 成 的客观危险状态 , 就成立犯罪 中止。换言之 , 只要 中止行
罪结果发生。但是 , 不要 求行为 人独力 防止结果 发生 。只 要能消灭既遂危险 , 无论是独力救助法益 , 还是借助他人 的 救助行为 , 即使借助的外力起了主要作用 , 只要最终消灭 了 既遂危险且 行为人 对此 有积 极 的贡 献 , 就成 立 中止行 为。 例如 , 对于被告人 出于杀人犯意而用刀刺伤被 害人 之后 , 心 生悔悟分别向 10 19报警求助 的行 为 , 1 、1 日本判例认 为 , 尽 管被告人并 未采取止血措施 , 其所 实施 的求助行为 , 属于 仍
为, 行为人基于一个意 志支配 下 , 实施了在 自然意义上 看是
律规 制或处罚 。依此判 断 , 中止行为肯 定不 是刑 法上 的行
为。
中止 行为是广义上 的行为 , 即意 志支配 下 的人身 体 的 动静 。例如行为人基于阻止犯罪完成的意思而放弃 继续犯 罪( 静止 ) 是一 种不作 为的 中止行 为。但是 , 的静止 , , 人 必 须要 有一定 的社会 意义 , 才能称 之为一种行 为。“ 以社会意 义看 , 人是 以具有 身体 之举 动 ( 为 ) 作 变更 因果 流程 的形 态, 或以能依意思 支 配因果 流程 , 置之 不 理之 身 体举 止 却 ( 不作为 ) 之形态 , 而实现 自己的意思 。从 而才 可以将人 意 思支 配下 的身体 的动静 理解 为行 为。 …‘ 有人 批判 说 , ” 瑚’
止前的犯 罪行 为与中止行为) 来把握 中止犯。换 言之 , 定罪 的事实也可以是量 刑的事 实。如果要 准确 的量刑 , 既要 考 虑定罪 的事 实 , 也要考虑影响量刑的事实。
三 、 止 行 为 的 构 成 新 解 说 中
身体活动都作为研究对象 , 将行 为的范 围限于对 社会 具有
犯罪结果的中止行为 。6 嗍 ’ 【 ( 由于行为人是普通人 , J 一般不
为消除 了后犯罪 行为利用前犯 罪行 为来 实施犯 罪 的机会 ,
不能在前犯罪行 为的基础上便利实行就 已足够。即使行为
人 以后再基于同一犯意而 实施 犯罪 , 仍然不 影响行 为人此
时成立犯罪 中止。若 采用这种判 断标 准 , 利用 中止 行为就 完全可 以将犯意保留的中止与伺机再犯的暂时中断区别开
“ 会意义” 含义不 明 , 法明确 的定义 行 为。对 于“ 社 的 无 社
多数的举动 , 以社 会一 般 人观 察 , 但 认为 所有 的举 止在 时 间 、 间上有密接 的连带关系 , 空 能够作为单 一的行 为表 现出 来是一行为。依据这 一标 准 , 面的犯 罪行为 和 中止行 为 前
中止 行 为 和 犯 罪 结 果 未 发 生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因果 关 系 ,
中止行为在何种程度 上才是 消灭 全部危 险?按德 日理
是一般原则。在实行 终 了时 , 行为人 要想 阻断犯罪行 为与 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 系 , 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 , 才能防止犯
论通说 , 消灭被视为 属于一个犯罪 行为 的所 有举 动的全部 危 险就足够 了。本文认为 中止 意义上 的放弃 , 只能是 已经 着手实施 的行为 , 非将来 的行 为。用将 来的犯 罪行为来 而
来。
具有消灭危 险的专业 能力 ( 止血 、 如 特定 救护 等 ) 若 要求 , 成立 中止行 为不得借 助外力 就太 苛刻 了 , 不利 于保 护受 也 侵害的法益 。因此 , 为人为 消灭既遂危险作 了积极努力 , 行 采取了能有 效阻止结果 的适 当行为时 , 即使借助外力 , 也应
究。
关键词 : 罪行为; 犯 中止 行 为 ; 为性 质 ; 立 要 件 ; 果 关 系 行 成 因 中图 分 类 号 : 9 7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中止行为 , 指行 为人主动实施 的阻 止犯罪 完成 或者 说 消灭了犯罪既遂危险的行为。根据成立 中止犯 对 中止行 为 的不同要求 , 分为 消极 中止和积极 中止两类 。
人 的责任 。如 阻止犯罪 既遂的第 三人 的行 为 , 行为人 中 及
止 犯 罪 的行 为等 行 为 , 它们 也是 刑 法 理 论 的研 究 对 象 。 二、 中止 行 为 和 前 犯 罪 行为 的关 系辨 析
( 中止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
( ) 一 中止行为和前犯罪行 为是否为一行 为
一
定程度影响的性质 , 才较为合理。因为一般 来说 , 刑法研
究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 意义 的。对行为 的社会 评价原则 上优于法律评价 , 只是某些时候 法律评价才决定 社会评 价。 比如超 速行驶 , 速度多高算正常社会 现象取决 于法律规定 。 有一定社会 意义 的非刑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 响行为
处罚 , 非完全不罚 。对于 中止行为不应要求诚挚 性 , 具有 一 般人认为能完全消灭危险程 度的行 为就足够 了 , 也不要求 必须放弃 犯意。否则 , 会过分缩小中止犯成立 范围 , 与犯罪 中止立法宗 旨相悖 , 不利 于鼓励行 为人 停止犯罪 , 踏上“ 回
归 之 金桥 ” 。 四、 中止 行 为 的因 果 关 系问 题 ( ) 一 中止 行 为 和犯 罪 结 果 不 发 生 之 要真挚性 .
中止行为的诚挚性 , 指行 为人具有 真心诚 意地 以防止
显 然 是 各 自独立 的行 为 。
( - 中止行为和前犯罪行 为的关 系 -) 中止行 为是导致犯 罪行为 失去 实效性 的行为 , 两行为 具有密 不可分的关 系 , 应将犯 罪行为与 中止行 为孤立来 不
看, 应视为统一的刑法评价对象 。具体来说 , 中止之前 的犯
罪行为制造 了侵犯法 益 的危 险 , 危险 随时有可 能转化为 该 既遂实 害 , 这是行 为人 构成 犯 罪 、 当承担 刑 事责任 的基 应 础 。由于 中止行 为使 侵 害法 益 的危 险未 能转化 为 既遂实 害 , 而避免了客观危害 的扩大 , 从 或者 说有效救 助 了法益 ,
在危险现实化 ( 犯罪 既遂) 以前起 到阻止作 用 , 这是 中止行 为的形式要件 。此时 , 法律才 能期待行 为人 实施 中止 行为 来消灭既遂危 险。刑 法规定犯罪 中止 必须在犯 罪过 程中 , 通说将其解释为 中止 犯的 时空性要 件。从 刑法 条文来 看 , 只规定 中止行为 的存在范 围, 即没有犯罪既遂危 险的地方 , 就不存 在中止行 为 , 而不是规定中止犯 的成 立要件 。 ( ) 二 中止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 中止行为的实质 , 是使前犯 罪行 为造成 的导致犯 罪既 遂的危险逐 步递减 , 并最 终消灭所有危 险 , 阻止了犯罪既遂 结果的发生。 1 中止行为是否要求放弃犯意 . 有人认为 , 放弃犯 意是中止行为 的意思体现 , 是其 本质 内容。对此本文认为 , 即使行为人没有放弃犯意 , 只要 客观 上彻底放弃 了犯罪行 为就构成 犯罪 中止。 因为 , 刑法 要求 中止行为 , 客观上 消灭 既遂 结果 发生 的危 险 , 而非 放弃 犯 意。中止行为只要改变了犯罪的进 程、 向与规模 , 趋 使犯罪 既遂的危 险逐步递减 , 并最终消灭 了既遂危险 , 阻止 了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