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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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影像资料采集、保管、使用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部门、科室及个人,未经医院及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得使用任何影像采集工具私自对医院、患者及患者亲属进行有关影像信息采集。

(二)因医疗、教学、科研、医疗纠纷防范等需要,确需采集影像资料的,信息采集者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采集信息资料之前应征得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患者本人及患者亲属同意,并报医务科审批、备案。影像资料采集后,应立即交由医务科或科教科统一保管,任何个人、部门或科室不得私自保管与使用。

(三)凡用于院内外宣传的影像资料,其采集、使用、保管由宣教科具体落实。

(四)凡接受媒体采访需采集影像资料的,由院行政办公室上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具体把关落实。

(五)凡在无菌操作环境下采集影像资料的,必需遵循无菌操作原则。

(六)临床及医技科室用于院外网络远程会诊、学术交流的影像资料,应对患者的姓名、肖像、声音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作特殊技术处理。

(七)任何个人、部门或科室,不得将有关医院、患者及患

者亲属的任何影像、文字资料私自透露给其它单位与个人。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员承担。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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