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实施细则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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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昌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四章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决策第五章其他基金决策第六章基金退出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九章考核监督第十章附则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高政府财政投资基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区科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项目直接投资或参股设立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科技产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区政府委托,代行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区政府为规范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由区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投融资平台。

第三条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下拨的产业支持资金、区财政注入平台公司的资金、平台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昌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加强优秀品牌建设,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市政府《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3〕13号),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加快实现质量领先、标准创新、品牌优秀。

第三条本办法纳入《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专项资金从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总额不得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措施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质量领先。

(一)支持范围。

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产品质量领先、标准引领、效益突出,为本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金支持;2.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金支持;3.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4.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5.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全部或部分奖项的企业,以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资金支持,不重复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昌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策部署,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和昌平区实际, 特制定《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昌平区完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转型、促进区域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产业发展思路,促进产业高端化、服务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限制引进、清理整顿;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引导;坚持进退有序、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准入标准产业准入标准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重点从土地利用、土地产出、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规范昌平区产业准入及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昌政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支持政策(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吸引金融、科技等创新创业要素在回龙观“双创”社区聚集,进一步运用金融资本力量激活蕴藏的巨大创新潜能,构建集“资本、人才、技术、信息、文化、空间”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昌平区以回龙观“双创”社区核心区及周边地区为试点,打造“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金融示范区),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金融示范区功能定位为科技金融机构集聚区,“双创”金融服务展示区、融资融智活动窗口区、支持鼓励政策先行区,重点吸引股权投资(含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机构聚集。

科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昌平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券商直投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以金融为主要业务的征信机构等。

第三条金融示范区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购房、租房补贴支持政策第四条购房补贴支持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昌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24号)和《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5〕63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3号)要求,昌平区政府对各部门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

对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9日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修订)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政办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昌平区产业转
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2013年《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支持高端产业发展、引导低端产业退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合考虑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向纵深迈进的新形势新任务、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政策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昌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16号)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一)依法修改完善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区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按照北京市权力清单的分类和标准,在全区已有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权力等“8+X”权力类别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两类权力类别,并按照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16〕12号)要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将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名称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对全区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修改完善。

另外,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以及拟定政策、制定标准、编制规划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原则上不纳入权力清单。

(二)主动公布权力清单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于本通知印发后,即在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权力清单;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职权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要对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含涉密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昌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优势,进一步推动昌平区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发展基金,是由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学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未来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学城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投资母基金(FOF)、私募投资子基金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管理。

第四条发展基金主要支持昌平区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功能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其他促进昌平区域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发展基金应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运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二章发展基金的设立第六条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未来科学城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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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
年)》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执行参照,不对社会发布)
目录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1)
二、《负面清单》的解释 (4)
三、《负面清单》的修订 (4)
四、《负面清单》适用项目的界定 (5)
五、《负面清单》适用主体的界定 (5)
六、城市功能区 (6)
七、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管理规定 (6)
八、疑难问题的会商 (7)
九、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处罚 (8)
十、《负面清单》执行工作的督查 (8)
十一、《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9)
《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
实施细则
为做好《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本《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编码方法、代码结构和相关解释如下:
(一)编码方法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门类直接采用名称进行表示;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码。

(二)代码结构
以“3811”为例,对应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如下:
1.门类为“制造业”;
2.大类代码“38”,表示“制造业”门类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
3.中类代码“381”,表示“(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的第1个中类“电机制造”;
4.小类代码“3811”,表示“(381)电机制造”中类的第1个小类“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三)相关解释
1.禁止开办及新、扩建
如:《负面清单》中,禁止开办及新、扩建“(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指禁止新建和扩建“制造业”门类中的“(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里的“(381)电机制造”中类下的“(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小类。

门类(代码及
名称)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
及名称)
小类(代码及名称)管理措施
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
381 电机
制造
3811发电机及发
电机组制造
禁止开办及新、扩建
2.限制开办及新、扩建
如:《负面清单》中,限制开办及新、扩建“(6110)旅游饭店”,指限制开办及新、扩建“住宿和餐饮业”门类中的“(61)住宿业”大类里的“(611)”中类下的“(6110)旅游饭店”小类中3000m2以下项目。

3.类别除外
在《负面清单》中,大类、中类、小类均有涉及“***项目/子类别内容除外/管理措施”的表述,指该类别中所表述的“***项目/子类别内容/管理措施”不在《负面清单》禁限范围内。

如下表所示:
二、《负面清单》的解释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条目的解释工作。

办公室需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并在区政府及本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社会各界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做好记录。

三、《负面清单》的修订
《负面清单》根据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
经济结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由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负面清单》适用项目的界定
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和扩建)执行本《负面清单》。

其中新建是指新选址建设,新增产品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扩建是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本《负面清单》。

改造升级项目是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节水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且在本区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改变既有项目性质(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的项目,不属于改造升级项目。

3.在途项目不适用本《负面清单》。

在途项目是指在自我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6月1日)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

在途项目不适用《负面清单》,但要结合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五、《负面清单》适用主体的界定
1.《负面清单》适用于新设立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申请增加《负面清单》涉及的经营范围。

2.企业在合并、分立、重组过程中,原企业的经营项目被其他企业承接的,视为新增项目,应当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

六、城市功能区
参见《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七、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管理规定
1.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

现阶段主要指高端产业功能区、文物保护区、棚户区、50个重点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

2.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

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

3.“利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保障城市运行的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本《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的范围。

4.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指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市场主体。

由区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区域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布局规划。

在没有制定布局规划以前,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
目应符合区县相关部门对规划布局的要求,前端回收站点项目应符合街道(乡镇)对规划布局和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

5.成品油加油站。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新建和扩建(含建筑类改造)加油站,必须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市规划、国土、发改、交通、环保、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前期批准手续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不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未取得市规划、国土、发改、交通、环保、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的成品油加油站,市商务委不予受理。

6.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

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全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仓储用地等专项规划。

7.PUE值。

即电能利用效率,指数据中心年度总耗电与数据中心中IT设备年度总耗电的比值。

8.云计算数据中心。

指依靠基于网络的计算方式,共享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系统、平台和软件信息服务,以云计算服务为主要收入的数据中心。

八、疑难问题的会商
对本《细则》的未尽事项,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

原则上,由疑难问题的首次受理单位于3个工作
日内向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会商建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和办理意见。

九、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市场主体、投资人,由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劳动保障、公安、金融机构,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从业资格、技术职称评定、银行贷款等方面,强化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约束,提高违法主体的失信成本。

各部门应自觉加大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及房屋安全等违法经营活动的惩戒力度。

工商部门强化准入管理,已由住建部门认定为违法“住改商”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对已经登记的企业,不予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办理转企业登记的,其经营者应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其后该企业亦不能办理上述变更登记。

十、《负面清单》执行工作的督查
(一)本区内各部门、镇街需做好《负面清单》执行工作,并纳入区政府年终考核事项。

对《负面清单》执行不力的部门、镇街,给予警告直至项目限批。

(二)建立目录执行情况的季报制度,总结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情况,主要由区发改委、
区经信委、工商昌平分局以及相关部门定期向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报送。

(三)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指导下,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做好审批项目、准入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监督《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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