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在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撤换公司网站已经公开引用的非协会会员所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停止印发含有非协会会员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的宣传材料。
二、基金评价机构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或完成备案程序后,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评价结果,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开始受理基金评价业务相关申报材料。
符合《暂行办法》和《自律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入会或备案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的规定向协会报送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拟申请入会的评奖媒体,应当根据《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3)向协会报送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一、自律管理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基金业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基金业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职责,执行工作。
2.诚信经营。
基金业务从业人员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履行承诺,严禁虚假宣传,滥用职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4.安全保密。
基金业务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严守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严禁泄露、擅自使用和非法传输。
5.公正合规。
基金业务从业人员应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得接受不正当的私利和回扣。
二、纪律处分1.处分权及程序。
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享有对会员单位和基金业务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权。
纪律处分程序包括投诉、调查、审理和决议等环节。
2.处分种类。
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终止聘用合同和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处分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决定。
4.处分程序。
基金业协会接到投诉后,将立即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程序公正、透明、公开。
调查结束后,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严肃的审理并形成处分意见。
最终的处分决议由基金业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并通知被处分人和会员单位。
5.处分后的救济途径。
被处分人和会员单位对纪律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
对于基金业协会决定的处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
三、监督检查1.监督部门。
基金业协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督基金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
该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抽样调查和走访调查,督促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纪律部门。
基金业协会设立纪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工作。
该部门负责监督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不履行或敷衍执行的行为。
四、宣传教育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协会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2年4月22日附件1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明确协会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标准,实现规则适用的协调统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会员中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协会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机制,通过记录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为机构开展人员管理、业务合作提供参考,并适时通过合法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第四条协会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规定的程序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解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解读一、引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旨在提高行业规范化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背景、具体规定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二、背景介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部分,是2019年协会发布的重要规范文件。
这一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范水平,是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
三、规则内容解读1. 规则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
规则内容涵盖了会员单位的自律检查程序、自律检查内容、自律检查报告等方面内容。
2. 自律检查程序规则对自律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自律检查的周期、自律检查的目标和内容、自律检查报告的提交等方面。
在自律检查前,会员单位需制定自律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3. 自律检查内容规则明确了自律检查应该包括的内容,涵盖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的检查,将有助于揭示会员单位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4. 自律检查报告规则要求会员单位制定自律检查报告,并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自律检查报告应包括自律检查的程序、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
协会将对自律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四、影响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实施后,将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 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范水平规则要求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检查,有助于提升机构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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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九)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十)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十一)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来源包括:(一)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交;(二)基金业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的;(三)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合规风控部门自查中发现的;(四)举报、投诉;(五)其他来源。
属于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报基金业协会分管领导后立案;属于第八条(二)、(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建议,报协会分管领导决定。
立案过程中发现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基金业协会分管领导后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九条决定立案的,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向涉嫌违规的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章调查第十条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嫌违规案件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开展案件调查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
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
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二)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五)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提取笔录,注明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名称、地点和时间,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名。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调查人名称;(二)调查人员姓名;(三)调查过程的记录;(四)对重点调查事项的初步结论;(五)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协会领导同意,作出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结案;(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三)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的重大疑难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十四),第六条(四)至(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理;(四)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受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审理及纪律处分第十五条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成审理小组审理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审理小组由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主席指定三或五名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审理小组成员评议案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审理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理记录中说明理由。
重大疑难案件或审理小组成员争议较大的案件,经主席同意,可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其他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审理小组作出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从业人员资格、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纪律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小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一致意见或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作出相应纪律处分意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纪律处分意见。
如有需要,可以要求补充调查;(三)违规情节轻微并已纠正,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可以作出不予纪律处分意见;(四)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会员主动上报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
当事人积极且适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逃避调查,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案件办理人员调查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意见,应经理事会表决决定。
其他纪律处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提交会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本办法第五条(三)至(十四)、第六条(三)至(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本办法第五条(四)至(十四)、第六条(四)至(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基金业协会可在其网站或认定的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基金业协会按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申请和解且涉嫌违规当事人承诺赔偿的,经协会同意,协会可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受损权益。
当事人按协议支付和解金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其相关纪律处分。
第六章复核第二十四条被实施纪律处分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成复核小组对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由主席指定三或五名委员组成。
复核委员应未参与同一涉嫌违规案件的前期审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复核过程中,复核小组成员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复核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复核记录中说明反对理由。
第二十七条重大疑难案件或复核小组成员争议较大的案件,经主席同意,可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其他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复核小组变更或撤销原决定而作出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从业人员资格、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的复核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复核小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
第二十九条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形成以下复核意见:(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决定的意见;(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作出不予纪律处分的意见;(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自律规则错误或不准确,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条复核意见作出后,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制作复核决定书,提交会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复核期间,原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回避第三十二条参与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复核的相关人员,如果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参与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复核的相关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严格遵守基金业协会纪律守则,保守履行职责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纪律的相关人员,基金业协会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