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宁房管[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房管[2002]131号)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现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行为,根据《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国有土地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有偿受让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产权人负责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一)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二)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四)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的;(六)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七)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八)有违法搭建的;(九)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篇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审核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南京市户籍或在南京市稳定就业,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收入符合相应的收入限制标准。
同时,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定,如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审核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确认保障资格。
二、分配与轮候1、分配方式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
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等。
2、轮候制度对于符合条件但未能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轮候顺序根据申请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租赁管理1、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2、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屋地段、面积、保障对象类别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租金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3、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人才安居中的E类F类人才

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对于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E类⼈才1.省“六⼤⼈才⾼峰”⼊选者,省“留学回国⼈员创新创业计划项⽬”⼊选者,青年⼤学⽣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选者;“双创博⼠”⼊选者。
2.与我市⾏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纳税的企业或从事⽣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才。
3.担任“南京市技能⼤师⼯作室”领办⼈,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才,南京市技术能⼿。
4.获得中国博⼠后科学基⾦资助的出站留(来)宁博⼠后,博⼠后出站留(来)宁从事科研⼯作满3年者。
5.⾼级专业技术资格、⾼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6.相当于上述类别的⾼级⼈才。
(1—5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F类⼈才1.取得全⽇制研究⽣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校毕业⽣或在国(境)外⾼校全⽇制学习并取得硕⼠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员(不含在职进修⼈员)(其中,取得博⼠研究⽣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研究⽣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主创业,缴纳企业职⼯社会保险。
2.取得全⽇制⼤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校毕业⽣或在国(境)外⾼校全⽇制学习并取得学⼠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员(不含在职进修⼈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主创业,缴纳企业职⼯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级⼯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南京租房补贴政策?

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南京租房补贴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国家为了能够让大学生更好的发展自己的事业前途,所以国家也推出了大学生的租房补贴,这样可以减轻一些大学生的压力,所以有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去申请,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南京租房补贴政策?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说说。
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南京租房补贴政策1、据南京此次出台的《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显示:南京在全国率先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扩容,从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以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
从7月1日起,这符合条件的三类人群可向相应的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
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三审两公示”后获得批准。
2、该《意见》实行后的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均大幅提高。
“测算显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口之家最多每月可补贴1920元,最少每月补贴300元;高校毕业生按学位最多每月补贴1000元,最低每月补贴600元;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人补贴360元。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副局长赵书健说。
而三类人群租金保障期限也不同,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要符合领取资格就可以继续领取,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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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宁政发〔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
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
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
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
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
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第一个五年,是南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举措,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更好满足全体居民居住需求,更加科学有序引导土地和资金等要素投放,促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住房中长期供需均衡,更高质量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实现民生福祉改善提升,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南京住房工作按照“保障基本、服务发展”主线和“五个新成效”总体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健全。
经过全市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保障安居工程取得突破。
围绕住房保障转型“1+4”体系,形成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三种保障方式为主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政策累计惠及74万余户家庭,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实现“十三五”预期目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筹集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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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1日,南京开始实施《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截至目前,该政策累计发放补贴7.22亿元,有效减轻了超10万名大学生在宁稳定就业和初次创业的生活压力。
如今,南京市政府再出人才安居新政,7月1日起即将实施《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南京率先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扩容,从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以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
这项政策在覆盖人群、福利力度上都是此前政策的延续与深化。
聚焦城市新市民申请资格明确
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2、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3、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
4、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线上操作简化办事流程
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三类人群申请都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条件,且三类人群租金保障期限不一,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要符合领取资格就可以继续领取,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此次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聚焦了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大类人群。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
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人补贴360元。
在申领方式上,政策也简化了办事流程。
高校毕业生可在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租赁补贴将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所有流程均实现线上操作,极大提高了申请效率与便捷性。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按照申请、审核、复审、须发管理等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