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与原合同法进行对比“合同效力”的四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与原合同法进行对比“合同效力”的四大变化一、无效合同:删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观判断标准(一)关于无效合同的变化1. 关于无效合同最显著的一点变化,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被取消了。
《合同法》原来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分别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出名,因为弹性空间太大,客观上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现在,《民法典》将这条取消了。
2. 《民法典》将“损害国家利益”这条也取消了。
3. 重大误解(147)、欺诈(148、149)、胁迫(150)、显失公平(151)四种情形,都统一列为为可申请撤销的情形,而且申请期限只有三个月,其中胁迫为一年。
- 1 -4. 关于恶意串通,《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将原《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定义为“违反公共秩序”,即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判断规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判断规则《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权处分合同:树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分离- 2 -的原则《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有哪些区别

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有哪些区别当事⼈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履⾏⾃⾝的义务,如果⽆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作的,会被依法给予⼀定的处罚,那么,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具有哪些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有哪些区别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了部分修改。
新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合同编。
合同法已于2021年1⽉1⽇被废⽌,⾃此以后,合同当事⼈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全⾯履⾏合同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的民事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五条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的合同,仅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效时间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时发⽣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履⾏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合同编通则解释》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合同编通则解释》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合同编通则解释》与《民法典》的关联对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和差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照内容:
1. 立法目的和原则:
《民法典》:保障公民的民事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其相关规定。
2. 合同成立与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做了基础规定。
《合同编通则解释》可能会对某些特定情境或细节进行解释和澄清。
3. 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和情况。
《合同编通则解释》可能会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等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合同编通则解释》可能会对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操作、后果等进行细化。
5. 其他方面:
《民法典》合同编还包括了关于合同解释、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为履行等内容。
《合同编通则解释》可能会对这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可能的对照内容,具体还需要等待《合同编通则解释》正式发布后进行详细了解。
同时,在实际应用中,这两部法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旧法《合同法》新法《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对比表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对比表说明:红色字体为对比有变化部分;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黑色字体为未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备注第一分编通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463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变化较大。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表述更加具体。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合同法第3、4、5、6、7删除,基本内容融合到民法典总则编中。
1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随笔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读书札记目录一、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 (1)1.1 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2)1.2 自然人制度 (3)二、物权法及相关规定 (4)2.1 物权的基本概念 (5)2.2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三、合同编及相关规定 (8)3.1 合同的基本概念 (9)3.2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10)四、人格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权 (11)4.1 人格权 (12)4.2 婚姻家庭 (15)4.3 继承权 (17)五、侵权责任与法律责任 (18)5.1 侵权责任 (19)5.2 法律责任 (19)一、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在翻阅《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我首先被其对于民法总则条文的详尽解析所吸引。
作为民法体系的核心,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是连接具体民法规范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书中将民法总则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对照,让我清晰地看到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判定,书中不仅引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还结合了司法解释的具体案例,使我对于“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关键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对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新增或修改条文进行了重点解读,比如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制度、诉讼时效等内容的更新,都体现了法律对于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禁感慨法律的博大精深和不断进步。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不仅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书中所做的关联对照和重点解读,无疑为我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1.1 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一书深入浅出地梳理了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为后续各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的基本理念、立法目标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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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
一、整体情况说明
1.对比更改类型
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
•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
•仅有形式变化
•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
•无任何变化
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注:此比例为笔者初步梳理所得约数,若有疏漏请谅解)
2.合同编体例修改
(1)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2)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三个分编,二十九章,五百二十六条,新增六章、九十八条。
(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原合同法总则)部分,新增:合
同的保全;删除:其他规定。
(4)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原合同法分则)部分,新
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名
为“中介合同”。
(5)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新增: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6)原合同法第八章其他规定,部分移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
(7)原合同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并入民法典总则部分,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再单独规定。
注:该表格中,合同法与民法典对比修改部分,采绿色字体表示;
3.民法典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原合同法总则中部分内容,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章与合同编关系密切。
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原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关于合同规定的主要部分,对应原合同法主要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对应原物权法、担保法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流转、担保类的合同有密切关系。
4.合同编具体说明
(1)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468条、第517条至第521条)。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502条第2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第3款)。
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第566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典型合同。
下表为通则部分的修改(注:非完全列举,仅列举较为重要的部分)
另外,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违约行为可以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
(2)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二分编中的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622条、第623条、第641条至第643条)。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第2款)。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15条第1款、第819条、第820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技术许可合同”也纳入了技术合同之中。
下表为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部分的修改(注:非完全列举,仅列举较为重要的部分)
(3)第三分编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5.通用措辞修改
二、合同相关「旧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全面对比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