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
饲养场申办防疫合格证要求

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告知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二、申办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三、申办材料1、申办人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及原件);3、饲养场地所在镇政府非禁养区证明(原件);4、饲养场员工健康证明复印件二名以上(及原件);5、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场需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饲养场方位图、平面图;7、防疫设施设备清单;8、饲养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由原单位加盖章);9、饲养场专职防治人员聘用合同及毕业(职称)证书(及原件)。
10、饲养场各项制度A4纸打印版本。
四、申办程序1、申请人向市农林局提出申请。
2、申办人经营场所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后,根据要求备齐资料。
3、材料备齐后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申办人经营场地现场审核。
4、经现场审核合格,养殖户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后,经营户方可正常营业。
溧阳市农林局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明细一、硬件设施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远离已有饲养场、畜禽产品加工场所、河道、居民区、学校等。
并且符合溧阳市政府及各镇政府的畜禽养殖区域规划。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远离健康圈舍);有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焚烧炉、粪便推放场所达标,污水至少达到三级排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与流程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一、办理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创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 等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有关资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的规定进行审察。
经审察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选址、布局、设备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有关详细条件切合 2010 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察方法》的规定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审察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设完工后。
应该提交以下资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察表》;(二)场所地理地点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备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办理、畜禽表记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状况; ( 六 ) 其余资料(村、镇街道证明)。
依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建议》要求,全部资料采纳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建设完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供给必备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或许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者需补正的内容。
资料齐备者、由便民服务中心包办人通知(电话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察人员组织(许多于 2 人)在 2 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审察→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订“现场踏勘审察人建议” ,并向便民服务中心回告审察结果(审察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察人书面说明原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订“审批单位建议” ),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由。
→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服务中心 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服务中心送到、台账登记、归档。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消费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消费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承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结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获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消费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穿插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到达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消费,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装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买、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装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安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申请所需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申请所需制度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消毒管理制度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及藏香猪养殖各项管理制度

4、切实做好临产前后母猪的护理和分娩的接产工作。 给所有的母猪和仔猪喂料。仔猪出生后,调整哺乳母猪的带 仔数。
5、给出生小猪断脐、剪牙、断尾、补充铁剂等。
6、关心猪群福利:观察分娩舍的温度、湿度等,决定 是否使用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为母猪和仔猪创造舒适 的环境。
12、种猪耳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补挂,转群时种猪的档案要随之转动。
13、任何人不可将生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14、员工不得相互串岗,各舍设备和工具不得串用,严 禁借给外场人员使用。
15、种猪免疫后按耳标登记,填写免疫卡,一年两次送 至动物防控机构进行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合格率 100%。
引种及检疫申报制度
8、医疗器械用好后立即放回原处,严禁在药房外闲置。
9、煮沸医疗器械时要有人守候,以防烧毁。
10、装卸和使用金属注射器时要正确操作,小心用力, 避免损坏零部件。
11、小心使用天平和玻璃器皿。
12、用凉开水稀释新生仔猪口服药物。
13、药品均按性状、种类、用途归类整齐排放,用完一 盒在开启另一盒并放回原处,不得乱拿乱放。
8、做好周密的转栏计划,提高生产效率。不浪费饲料。
生长育肥车间的岗位职责
1、生长育肥阶段是终端产品生产的重要时期,最终反 应了企业产品的质量优劣和市场价值量的高低,饲养人员必 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2、按照大小、强弱的一致性,合理编制饲养群体。
3、坚持常规性的场地消毒,做好群体的健康观察,治 疗处置和科学的免疫注射。
6、加强种公猪管理,合理利用种公猪。
7、配合分娩饲养员,将临产母猪经清洗消毒后转入分 娩舍。
8、检查和维修各种设备,做好本舍的各种生产纪录并 及时送交统计分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保护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传播扩散,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确保养殖场和市场的动物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和市场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
三、证书颁发条件经过相关部门检查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可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 设施健全:场所应具备适宜的饲养和防疫设施,包括饲养房、防护设施、隔离区等。
2. 卫生管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环境清洁、消毒措施和垃圾处理等。
3. 疫情监测: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定期体检、疫情报告等。
4. 疫苗接种: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规范的疫苗接种。
5. 卫生防护人员: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防护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证书申请及审核1. 申请材料: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表、场所平面图、防疫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颁发:审核通过的场所将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并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有效。
五、证书使用及监管1. 证书展示:申请场所应将证书在显眼位置展示,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失效:如发现持证场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证书的使用。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持证场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2. 奖励措施:对持证场所优秀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3.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程序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程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申请条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验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
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 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 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第七条
有动物精液、卵、胚胎 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
当设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2、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
第七条
3、 办理申请 资料
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 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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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第七条 03.第二十四条
02.第十四条 04.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办
理
综合事务股 时小杰
2023年12月 14日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 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0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 办理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 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 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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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一)书面申报;(二)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一)问明情况;(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疫的,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一、消毒方法:(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液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用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兽药投入品使用准则一、用药原则: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清河县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清河县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耳标供应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并负责加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七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清河县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养殖档案:由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主要记录内容为本场所养殖的畜禽品种、数量、生产过程记录等。
一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应一套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和养殖场(小区)使用相同的唯一的编号,即畜禽养殖代码。
代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调运时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防疫档案: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
载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散养户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