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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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

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认真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优化审核作风的又一具体举措。

《自查表》分为两个部分,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共计29个问题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共计45个问题,其中:1、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个问题2、关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12个问题3、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2个问题4、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19个问题5、其他事项8个问题以上共计84个问题,其中需要律师核查的共计37个问题。

早在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两张《问核表》。

无论是2021年的《自查表》还是2013年的《问核表》,其目的都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

《自查表》需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问核表》只需要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不要求其他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总之,要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审查把关责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的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战略投资者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适用)(1.2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六月修订说明目录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 4二、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5(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5(二)提交发行方案及申请代码 5(三)录入公司基本信息7三、发行业务指南 7(一)发行方式概述7(二)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准备及发行流程图8 (三)发行工作具体流程8(四)主承销商IPO网下申购平台操作时间节点19 (五)各相关机构联系方式20四、上市业务指南 20(一)新股上市申请、上市准备及上市流程图20 (二)上市工作具体流程21(三)上市公告书披露事项24(四)上市仪式24五、发行期间新股暂停、恢复及终止的情况处理26六、附则26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所郑重声明,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对于新上市公司网下路演从未指定任何特定服务机构。

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本所或本所附属机构名义作为网下路演特定服务机构,均属违法行为。

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保留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本所上证路演中心为网上路演指定服务机构,网上路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市仪式由本所附属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上市仪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总体流程主要包括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业务流程、上市业务流程三个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报备发行方案,上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启动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或关于未披露内控评价报告的说明,并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上证函〔2021〕188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标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现予以发布,并自2021年11月19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公司通过调节收入或非经常性损益规避执行《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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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3
0404
委托理财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4
0405
委托贷款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5
0406
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25
1216
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

126
1217
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的结果

127
1218
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进展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28
1219
上市公司股权托管

129
1220
股东减持计划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130
1221
股东减持进展

114
1004
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115
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1101
首发限售股份上市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41
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42
0423
应当披露交易的进展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43
0424
应当披露交易已完成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44
0425
签订战略框架协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0999
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

111
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001
异常波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112
1002
澄清或说明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113
1003
其他股价异常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80
0602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81
0603
其他对外担保

82
0604
提供反担保

83
0605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84
0606
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

85
07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0701
签署募集资金存管协议

86
0702
超募资金/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87
0703
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88
0704

45
0426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46
0427
开展新业务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

47
0499
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48
05
关联交易
0501
日常关联交易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37
0418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38
0419
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9
0420
矿业权交易

40
0421
新建项目
×
科创板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份/存托凭证上市通知
107
0902
董事会审议高送转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108
0903
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

109
0904
送股及转增股份上市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10.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

110

121
1212
股权过户完成

122
1213
因股东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的提示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123
121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124
1215
刊登报告书后一个月股份过户手续仍未完成

33
0414
债权重组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三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34
0415
债务重组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35
0416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36
0417
转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33
1224
股东增持计划完成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134
1299
其他股权变动

135
13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
1301
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136
1302
增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104
0811
盈利预测更正

105
0812
*ST公司业绩预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106
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901
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
137
1303
增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38
1304
收购报告书摘要
《格式准则第16号》

139
1305
收购报告书全文
《格式准则第16号》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40
1306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格式准则第17号》

141
1307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格式准则第17号》

26
0407
接受财务资助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7
0408
租入资产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8
0409
租出资产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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