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摘要: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为标题,详细阐述了关于机动车行驶“超车”应当满足的各项标准及其相关要求。
同时,本文还提出了违反该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促进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超车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超车时,必须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并通过转向灯或手势示意他车,以减少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超车的安全距离的计算,应以机动车在同一车道内行驶,而且以恒定的速度行驶的情况为基准,一般来说,每秒行驶超过一米的距离,以及每向前移动15度的角度,都需要相应地增加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碰撞。
本条法规还规定,对于超车时把他车推至应急车道行驶者,应予以没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恶劣的路况下,由于被超车者手段不能及时反应,所以要尽量避免超车等危险行为,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未成年人及不满2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满两年的驾驶人,一次超车行为,其机动车驾驶证可能被暂扣。
另外,如果机动车涉及本条法规中的另外一种危险行为,如交叉超车、变更车道超车、超越机动车等,也可能被处以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参与安全教育。
为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法规不断完善。
此次新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规定了超车的行为,要求机动车在超车行为时,必须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并通过转向灯或者手势示意他车,以减少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并且,对于违规超车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
我们希望,通过改变大家的行为习惯,让道路交通变得更加安全,让我们的庞大的交通道路的安全发挥有效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为标题,阐述了机动车超车应当满足的各项标准及其相关要求,同时,本文还提出了违反该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促进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广大司机和行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法规的基础。
该法规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经过多次修订完善。
1. 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都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同时,驾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年龄、身体条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且不得饮酒、等具有精神或身体依赖性的物质。
2. 交通信号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信号和标志的使用规范。
驾驶人在道路上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的指示行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
3. 道路交通行驶规则驾驶人在道路上需要遵守一系列的交通行驶规则。
例如,驾驶人需要保持车辆与前车安全距离,使用安全带,禁止抢行和逆行等。
4. 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涉案当事人需要依法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其他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国还有一系列补充法规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对驾驶证的具体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条件、种类和使用范围等。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便利为主,科技支撑,全面推进绿色出行。
第五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的更新换代,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第六条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上牌等手续,并负责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按照规定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监管和管理,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促进交通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全社会公众应当共同参与机动车管理工作,宣传并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规定注册和上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地址或者车辆所有权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机动车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上牌、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将机动车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依法取得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1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11条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
第二条:交通参与者的义务1. 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证明,且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保障行车安全。
2. 行人应当在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或者交通信号灯指示下通过马路,不得逆行或越过隔离设施。
3.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使用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携带证件和道路标志的使用1. 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携带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2.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放机动车号牌。
3. 使用灯光、手势和声音等交通标志的时候,应当正确使用,不得误导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四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1. 行人应当尽可能靠右侧行走,避免妨碍机动车的通行。
2.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指定区域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3. 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指示,按照规定通过道路。
第五条:机动车的通行规则1.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非机动车道。
2. 机动车应当保持道路行驶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
3.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需要停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车。
第六条:道路施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1. 进行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设备,并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2.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通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法规的处理方式1.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可以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强制停车等处理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行人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道路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行人在道路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和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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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相关规定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2)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和行使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3)机动车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国家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