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合同解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得的款项主要包括已付款项、已完成的工程款项、未完成的工程款项、损失赔偿款项等。
一、已付款项
已付款项是指合同解除前,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不再退还,施工单位应予以确认。
二、已完成的工程款项
已完成的工程款项是指合同解除前,施工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部分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工程款。
因此,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得的已完成的工程款项应当支付。
三、未完成的工程款项
未完成的工程款项是指合同解除前,施工单位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部分的款项。
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完成工程的责任,因此,未完成的工程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四、损失赔偿款项
损失赔偿款项是指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因为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款项的计算和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解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的支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单位拖欠款项、恶意拖欠等情况,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合同解除后,⼯程款如何结算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程质量合格的,发包⼈应当按照约定⽀付相应的⼯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具体的解答,店铺⼩编为您提供。
⼀、合同解除后,⼯程款如何结算?1、承包⼈将建设⼯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包⼈⽆法施⼯,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相应义务的,承包⼈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程质量合格的,发包⼈应当按照约定⽀付相应的⼯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拖⽋⼯程款怎么办?第⼀,感觉对⽅不配合⽀付⼯程款时要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胜诉之后,如果对⽅在履⾏期未履⾏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后,会依法查询债务⼈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依法对其进⾏信⽤惩戒,并会限制其⾼消费及出⼊境,甚⾄有可能对其进⾏司法拘留。
有能⼒⽽拒不执⾏的情况下,还会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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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装修合同费用怎么算

终止装修合同费用怎么算装修合同终止是指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结算。
那么,终止装修合同费用怎么算呢?一、工程量结算终止装修合同后,首先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和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已完成的工程总价。
例如,合同约定水电安装工程的总价为10000元,已完成80%,则已完成的工程量为8000元。
二、材料费用结算材料费用包括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材料费用和已经使用但未购买的材料费用。
对于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按照购买价格计算费用;对于已经使用但未购买的材料,按照实际使用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费用。
三、人工费用结算人工费用包括已经工作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和已经工作但未支付的工资。
对于已经工作但尚未支付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已工作天数计算费用;对于已经工作但未支付的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费用。
四、其他费用结算其他费用包括机械闲置费、人员怠工费、遣返费、剩余材料费、已定材料的定金及退货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
五、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终止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等。
六、结算方式终止合同后的费用结算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1.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费用;2.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结算;3. 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
总之,终止装修合同费用结算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计算和结算。
在计算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
如果合同终止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费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结算。
装修工程中合同解除赔偿

装修工程中合同解除赔偿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标准,
业主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 工程延期:如果装修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且延期时间超过合同约定
的期限,业主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3. 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装修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如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等,业主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二、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工程已完成部分的赔偿: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
行计算,并支付给业主。
2. 未完成部分的赔偿: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部分,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计算,并支付给业主。
3. 其他损失的赔偿:如果业主因为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了其他损失,如租房费、搬家
费等,装修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除和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终止装修合同工程价怎么算

终止装修合同工程价怎么算当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那么工程价款的结算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那么,终止装修合同后,工程价款怎么算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1. 业主原因:业主可能因为个人原因,如资金不足、时间安排不合理等,需要终止合同。
2. 装修公司原因:装修公司可能因为无法按约定完成工程、工程质量问题等,导致合同终止。
3.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预测的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1.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终止合同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那么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业主和装修公司应共同测量已完成工程的面积、数量等,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3. 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比例,那么可以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完成80%的工程后支付80%的工程款,那么在终止合同时,业主可以按照这个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
4. 双方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方式,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1. 终止合同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避免双方产生纠纷。
2. 在终止合同前,业主和装修公司应充分沟通,明确终止合同的原因、责任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3. 双方在终止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工程量测量和价款结算,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纠纷。
4. 如果双方在终止合同后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避免影响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终止装修合同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终止合同的原因、责任及结算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赔偿

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赔偿在我们的生活中,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
然而,许多人对于如何维权、如何索赔等问题知之甚少。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帮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同意终止合同;2. 合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得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立;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责任1. 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导致对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如果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家具、家电的损坏、搬家费用等,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业主无法按照预期入住,给业主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装修公司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4. 如果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合同履行至期限届满期间的违约金。
三、如何维权1. 收集证据:业主应当妥善保管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协商解决:首先,业主可以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的赔偿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
3. 申请仲裁: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4. 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果,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总之,装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会给业主带来一定的损失,业主应当了解合同终止的赔偿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勇敢地寻求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解除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的工程量如何结算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量的结算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某些原因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 甲方违约: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
二、合同解除后的工程量结算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的工程量应当如何结算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的工程量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1.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的价格,那么已完工的工程量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 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的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价格。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结算。
3. 鉴定机构评估: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结算。
4. 法院判决:如双方就工程量结算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三、合同解除后工程量结算的注意事项1. 保存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妥善保存与工程量相关的证据,如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这些证据将在合同解除后的工程量结算中起到关键作用。
2. 及时履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工程量结算义务,避免因拖延导致纠纷。
3. 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已完工的工程量,乙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4. 遵守法律法规:在工程量结算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

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
一、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
这可能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延误、甲方(业主)或乙方(承包商)的经营状况变化等。
在明确原因的基础上,我们需要确定责任方。
如果
是乙方的责任,那么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甲方的责任,那么甲方需要支
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工程款的结算
我们需要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这包括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的款项、未完成的工程部分的款项、以及因为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违约金等。
在结算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
情况,公正、公平地进行计算。
三、材料的处理
如果工程中已经购买了大量的材料,但是还未使用完,那么我们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可以将这些材料退回给供应商,或者转卖给其他承包商。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
需要保证材料的完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设备的处理
如果工程中使用了设备,那么我们需要对这些设备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可以将这些设备
退回给租赁公司,或者转租给其他承包商。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保证设备的完好,以
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人员的处理
如果工程中有员工,那么我们需要对这些员工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可以将这些员工转移
到其他的项目,或者进行解雇。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以免造成
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后续的工作
我们需要进行一些后续的工作。
这包括清理工地、处理剩余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处理可能
出现的法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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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张雷律师按:别墅装修总价不菲,装修公司为促成交易,一般会在预算总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还按照优惠率结算吗?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8年04月20日兰香女士(化名)与盛某达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兰香女士位于松江区泗陈公路**弄**号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
(张雷律师:装修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三种,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部分承包,这种形式是指装饰公司负责施工和辅料的采购,而主材由业主自己采购,特别是洁具、灯具、地板等,由于款式、喜好等差异,施工方无法代替业主,但是木材、黄沙、胶等辅材可由施工方采购,此方式可减少业主管理费的支出,装修公司能在材料差价上得到一些实惠。
)
装修公司预算总价为807,888元,后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协商,装修公司在此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为700,000元。
同时合同约定: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
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约定分期支
付工程价款: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35%;油漆工进场前付款30%;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款5%;第七条第2项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
第九条第2项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
(张雷律师:该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价款、施工期限、价款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约定明确,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
依据合同,兰香女士分三期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合计458,500元。
2008年7月13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就相关装修项目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
2008年12月4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别墅新施工计划安排》,就各装修项目的施工期限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施工过程中,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因部分施工项目、用料、增加项目价款及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虽多次以信函等方式以求协商解决,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8月13日兰香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10年9月16日庭审中装修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该合同。
)
(张雷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现兰香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
意解除,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0年9月16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后兰香女士追加诉请,请求判令:2、装修公司返还兰香女士工程款119,346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并考虑优惠率予以打折计算)。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在预算总价807,888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700,000元。
这是装修公司为促成双方交易,并有利于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采取的让利措施。
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预期利益没完全实现,兰香女士要求就每一单项参照整体优惠比率打折计算,有失公平。
对于施工数量,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履行的施工数量结算是合理的。
)
同时兰香女士还要求判令:3、装修公司支付兰香女士违约金105,000元(兰香女士称违约金是基于装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兰香女士造成的损失赔偿金,该损失包括因装修至今尚未完工,致使兰香女士无法正常入住及使用所产生的损失;兰香女士已经购置的家具、电器无法搬入别墅,商家要求收取仓储费而产生的损失,但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张雷律师: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的客观事实,而双方没有提供工程项目变更单,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对此造成工期顺延问题双方作过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多样化,并不能单纯的归责于任何一方。
诉讼中,仅仅提出问题,没有相关证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也提
醒装修公司或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动和争议,要及时做书面确认,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
庭审中,装修公司提出:1、二楼休闲区原来预算是两个拱形门套,后来封掉一个门洞,由此产生的封门洞费用1,000元应该由兰香女士承担。
2、影视厅护墙板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增加的线条费用5,000元要求兰香女士予以承担。
对此,兰香女士称:1、两扇拱门是设计师基于美观而设计,实际施工中发生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为安全起见才变更为一扇门,此系装修公司设计不当造成。
2、影视厅护墙板与设计图纸并无区别,不存在增加线条之说。
(张雷律师:封门洞费所产生的费用,如果经过双方质证确定该变动是由于设计与实际的差异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所致,并非按照业主的要求更改,那该项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影视厅护墙板线条费,如果根据图纸和现场情况比对,无法证明线条增加,装修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是无法争取到该项费用的。
)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兰香女士若干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计算,没有打折计算);没有支持兰香女士的违约金请求。
2013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