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心得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学习心得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学习心得颍州区程集镇中心校魏占东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是推动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抛弃其糟粕,吸收其精华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就是使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报务。
传统文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文化,但这种转化需要社会实践,使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生活相结合,才能使之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根本的结合点。
得到合理配置,造成中国经济长期落后。
现在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作为配制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是按照市场经济运动规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管理体制。
因此它能有效激励企业发挥主动性与竞争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与创造性,成为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定的经济总是与一定的文化相联系的。
经济与文化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今天的经济,也就是明天的文化;而明天的文化,也将是后天的经济。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是具有一定观念文化的人去从事的,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思想首先素养的人,就无法胜任,所以,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将对人们现有的文化观念进行检验,新的取舍,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必须努力学习一切先进的东西,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质,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决定作用它是建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制意味着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
法治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一是引导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规范作用—通过法律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与秩序;三是保障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与正当权利。
这些都是现代文明与现代文化的体现,而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却有很大的缺陷。
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制思想上强调实行人治。
法律仅作为治国的某种辅助手段,这种缺乏权利意识的传统文化,在市场经济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了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对中国传统文化那种“君子谋道不谋食”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旧的价值观的否定,从而增强人们的务实精神与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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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培训学习心得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李杨6月24日——6月26日,我参加了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培训班,通过三天的学习,阅读材料,教授的授课,令我在法制传统这块思考良多: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中国的国家历史自夏起至今已四千余年,历朝历代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化,各有各的治国方针,但总体看来不外四种方式:神治、德治、人治和法治。
所谓神治,以神为国家信仰的治国之道;所谓人治,以统治者为国家信仰的治国之道。
神治世界,大约位于三皇五帝以巫主政时代;人治世界,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占据二千余年封建统治。
神治和人治之道已被历史和现实摈弃,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开始既强调君主专制,更强调完善法治,“缘法而治”,以法治国。
其实中国从秦汉开始,一直是儒表法内,社会治理的宏观层面是儒家道德规范,具体层面是法家法条治国。
法家认为,法治具有传统礼治无法比拟的公正性,法是国家颁布的准则,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公”利,具有公开、客观、公正的特点和效果。
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期,法家卫鞅总结其在秦国的法条和规程、思想,著有历史上完整、系统的法律著述,是谓《商君书》。
书本具体阐述了从农、工、商、军等社会各层面必须面对的具体规条。
二、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混淆法制的威力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
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
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
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阅读史书,对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优秀传统文化与道德与法治课题总结报告范文

标题:传统文化对道德与法治的深刻影响在当今社会,道德与法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优秀的传统文化对于塑造个人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优秀传统文化对人们道德与法治观念的影响、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以及如何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这三个方面展开较为深入的讨论。
通过本文的阐述,期望读者能够对传统文化对道德与法治的深刻影响有一个更为全面、深刻的了解。
一、优秀传统文化对人们道德与法治观念的影响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民族的精神财富,对于塑造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强调仁爱之道,提倡君子之道,强调个人修身养性的重要性。
这种思想深刻影响了我国人的道德观念,使人们更加注重和谐相处、敦厚诚信。
而儒家礼仪之道也对法治观念产生重要影响,倡导尊崇法律、遵守规章,为社会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既是历史的积淀,更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
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宽容、感恩、孝道等精神品质,对于当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传统文化中的立德树人、教育人才、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也对当代社会的精神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三、如何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每个时代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文化传媒等途径,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优秀传统文化,并引导人们从中汲取道德品质和法治意识。
也应该注重传统文化的创新与发展,让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当代社会生活中,使之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我深刻理解优秀传统文化对道德与法治的重要影响。
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智慧和品质,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在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认为应该注重在教育中的渗透、社会中的倡导和文化创新中的融合,让优秀传统文化焕发出新的光彩,为当代社会的道德与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的学习心得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的学习心得传统文化是中国历史长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精神财富。
在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法制中国则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建立起来,这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两者分别包含宏大的文化底蕴和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使之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学习传统文化和法制中国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们的重要性和价值。
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我始终保持着谦虚的心态。
传统文化具有博大精深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文化符号,更是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贯穿了中国帝王朝代中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其富有智慧和精神内涵被誉为“东方文化之母”。
在学习儒家思想时,我发现其最核心的价值观念是“仁爱”、“忠诚”、“孝悌”等,它们都是道德观念的代表。
儒家思想中对于家庭、社会关系的强调及对于公正、宽容的讲究,让我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文化自信和生活态度。
传统文化不仅仅是一种知识,还是一种实践,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中不断学习,掌握和实践。
而法制中国的学习则在我对于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认知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加强的法治,使我对我国法制进步的信心更加坚定。
在学习法制中,我认识到了法制的意义和作用: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
我逐渐明白数字化的司法建设、相关法律的完善、人权保障的提高等等,这些都是法制建设的成果,同时也是我们未来法治社会的基础。
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尊严是必须得到维护和尊重的。
此外,法制建设也提醒我,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为实现法治社会尽心尽力。
同时,在学习法制的过程中,我还深入了解到了相关领域的知识,例如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劳动法等等。
这通常需要极端细心的处理和深刻的思想,让我对自己的法律素养有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启示,这些启示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以下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公正和公平。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与公平,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一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它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和谐。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传统法律文化提倡和平解决纠纷,鼓励人们相互理解和协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教育。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紧密结合,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并倡导安居乐业、知止不争的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使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民责任。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每个公民的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培养和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激发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感,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传统法律文化提倡仁义道德。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仁义道德,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感恩、孝敬和尊重他人。
这一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非常重要,它要求人们彼此尊重,关心他人,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学习和知识。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学习和知识,提倡人们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人们具备法律知识和意识,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稳定和改革相统一。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与改革相统一,强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律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继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传统文化与法治_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

【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理念省思】传统文化与法治: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李瑜青〔摘要〕中国的法治之路是中国特有文化条件下的实践活动,必须探讨如何把握中国法治建设与文化的互动,对法治过于形式化的批判倾向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在自身的内部以及与其他社会文化都存在着文化的流动,因此,一个国家法律的自我表达总是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其表现为具有浓烈的地方性知识形式所反映的一种社会规则,这必然深深地影响着一国法治的存在方式。
从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相互关系来看,治道以人的主体至善为根本,以强调人的主体至善为基本路径,这也是中国法治在中国文化流动中所表现的特殊性。
〔关键词〕法治之路;法律;法文化;相互关系〔作者简介〕李瑜青,1954年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37)。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1)01-0080-06一、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新批判把握法治的中国特色首先要对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予以批判。
一般而言,法治过于形式化是指忽略对法的伦理、价值观念的建设,把眼光仅限于法条的工具性、技术性方面,造成在法治建设上缺乏对法律的历史性、文化性视野。
中国法学对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批判其实反映的是一种文化冲突。
有学者指出,法治过于形式化的直接后果是使法律成为对公众陌生的产品,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
〔1〕过多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而忽视其实质的合理性,会使人们对法治文明的基础和信念产生怀疑。
也有学者从法学理论的转向来证明问题,指出正是对法治的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批判,使得法学研究方法论发生转向。
近代以来,实证法学的理论曾作为主导的方法论对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实践产生过很大影响,但实证法学忽略对法的价值基础问题的研究,把对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看做是一个法学研究的伪问题加以拒绝。
但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通过对纳粹事件的反思开始意识到,其实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牺牲人类的理想与价值为代价,高扬人的价值,追求人的理想,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动力,也是人类自身奋斗的归宿。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传统法律文化的国家,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以下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几点启示:尊重法律、秉公执法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这一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法律要被人民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不得有特权和例外。
执法者要秉公执法,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第二,注重道德教化,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统一。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和法律被视为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道德为依据。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法律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法律制定和实施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道德需求,倡导人民遵守法律的也要培养人民的道德素质。
重视和谐稳定,倡导和解调解。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的和谐稳定,注重以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和矛盾。
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要加强法律服务,健全多元化解纠纷的机制,倡导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避免利益冲突和社会动荡。
第四,注重法治精神的传承和弘扬。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法治精神的传承和弘扬,强调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倡导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第五,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主法治。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社会参与和民主法治被视为法治的重要内容。
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程序,加强社会各界对法律事务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这些启示包括尊重法律、秉公执法;注重道德教化,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统一;重视和谐稳定,倡导和解调解;注重法治精神的传承和弘扬;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主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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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培训学习心得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李杨
6月24日——6月26日,我参加了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培训班,通过三天的学习,阅读材料,教授的授课,令我在法制传统这块思考良多:
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中国的国家历史自夏起至今已四千余年,历朝历代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化,各有各的治国方针,但总体看来不外四种方式:神治、德治、人治和法治。
所谓神治,以神为国家信仰的治国之道;所谓人治,以统治者为国家信仰的治国之道。
神治世界,大约位于三皇五帝以巫主政时代;人治世界,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占据二千余年封建统治。
神治和人治之道已被历史和现实摈弃,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开始既强调君主专制,更强调完善法治,“缘法而治”,以法治国。
其实中国从秦汉开始,一直是儒表法内,社会治理的宏观层面是儒家道德规范,具体层面是法家法条治国。
法家认为,法治具有传统礼治无法比拟的公正性,法是国家颁布的准则,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公”利,具有公开、客观、公正的特点和效果。
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期,法家卫鞅总结其在秦国的法条和规程、思想,著有历史上完整、系统的法律著述,是谓《商君书》。
书本具体阐述了从农、工、商、军等社会各层面必须面对的具体规条。
二、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混淆法制的威力
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
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
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
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阅读史书,对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
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
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
(《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
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
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治不仅是约束公权力,私权力也应受到规范。
依法治国不是抽象的口号,不是水中花镜中月,而是一种治理模式。
它要求我党在执政时要守住制度的红线,保障公民的权利。
同时,依法治国也要求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转变法律观念,自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依法治国要政府做表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法公正,以行动代替言语,以成效代替口号,以具体措施代替一纸空文。
摒弃以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身枉法的思想,彻底清除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实现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
三、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以宪治国
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
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
法
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
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
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总之,手握权力者因法律体系的健全而日益强大,给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戴上法治的框架打造法治透明阳光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长期存在,是由于少数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群众观念缺失,导致背离群众。
如:政府在处理一些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拆迁等问题时,没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没有做到依法行政,导致群众的利益受损,但是却没有人及时站出来为群众主持公道保障权益,导致群众怨声载道。
说到底,这就是一场作风较量,只有作风转变彻底了,此般冤假错才会被遏制,群众的怨气才能得到真正清除。
历时一年多的群教活动已经进入收尾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是促进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完美收官的催化剂,法律制度的规范为我们党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八字方针,制定有效的预防渠道,把行政监督制度化,细化相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的开展工作,使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避免制度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