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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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濮华食药监食调通﹝﹞第号

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我局(所)已经受理,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请于年月日时分到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局(所)将终止调解。调解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通知适用于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参加调解;

2. 本通知中“调解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通知由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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