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具有资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签订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其他财产权利;(6)劳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合伙企业也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试卷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试卷单选题(共150题)1、(2018年)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个人B.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C.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答案】 D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的企业【答案】 A3、(2020年真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B.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可以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D.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答案】 D4、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答案】 B5、甲航空公司当月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的是()。
A.特价机票改签、变更费499.5万元B.代收转付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款199.8万元C.代收转付航空意外保险费200万元D.代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266.4万元【答案】 A6、(2020年真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公司董事义务有关规定的是()。
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里面规定了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将自己的份额进行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办理程序,下面小编整理了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详细请阅读下文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规则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对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遵循下列规则:1、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你知道关于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下面由我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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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合伙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6. 案例分析题7.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 )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A.国有企业B.退休职工C.上市公司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2.合伙人不可以以( )作为对合伙的出资。
A.现金B.商誉C.劳务D.借用的设备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3.甲、乙、丙欲成立从事商品批发的普通合伙企业。
甲以劳务出资。
对该笔出资的估价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
A.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B.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C.可以由他们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D.应当到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4.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
A.一律禁止B.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应当不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5.周某、江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江某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2台。
在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江某急需资金把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买给不知情的甲。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B.由于该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已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C.只有经该合伙企业事后追认,甲才能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江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6.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10万元、5万元,但在合伙协议中未对利润分配比例作出约定。
由于经营状况良好,获得盈利10万元。
三个合伙人对于利润分配发生争议。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先( )该笔利润。
A.由他们协商决定分配B.按出资比例分配C.按三人的贡献大小分配D.平均分配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多项选择题7.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第2次形考任务试题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2.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错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转让合伙份额协议的效力如何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即使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因转让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他合伙人仅享有撤销权,而不能以未履行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同意手续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1. 2006年4月19日,王某萍、陈某国及叶某3人协商设立嵊州市某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娱乐会所),并订立《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 2006年4月21日,娱乐会所经工商注册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3. 2008年3月,陈某国将其在娱乐会所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童某军。
4. 王某萍向嵊州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某国转让娱乐会所财产份额给童某军的行为无效。
嵊州市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5. 陈某国、童某军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院。
绍兴市中院认为王某萍无权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6. 王某萍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认为王某萍享有撤销权,而无权直接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本案中,陈某国对外转让娱乐会所的合伙份额给童某军时,未经合伙人王某萍的同意,王某萍由此主张陈某国与童某军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对此,嵊州市法院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判决支持了王某萍的诉讼请求。
而绍兴市中院二审时和浙江省高院再审时均认为转让行为系陈某国和童某军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萍无权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浙江省高院认为王某萍仅享有撤销权,但因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王某萍在起诉时已过该期限,故亦无权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以及公益性的**、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事务执行以合伙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具体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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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
理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刘某与张某、李某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名为甲汽车修理厂。
2009年11月,刘某因故急需用钱,打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共计50万元)转让换取资金。
合伙人张某得知该消息后,遂与刘某协商,达成了有关50万元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
李某听说此事后,遂向刘某明确提出反对其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异议。
刘某则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事先经李某同意。
为此,李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签署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为由,请求某区法院判令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1)合伙协议约定刘某出资人民币50万元、张某出资汽车维修设备评估价值100万元、李某则将其自有房屋使用权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10年;(3)合伙协议未约定财产份额的转让方式。
二、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属于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引起的纠纷。
该纠纷涉及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与退伙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与第45条等复杂问题。
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提出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向张某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构成退伙。
该退伙行为未经李某同意,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向张某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从最终结果看,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退伙,但究其本质仍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其财产处分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其导致的事实退伙与一般意义上的退伙仍有区别。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而排除该法第45条的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持有的甲汽车维修厂的合伙财产份额,系其以个人出资取得,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故刘某有权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但合伙财产份额相比一般财产利益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合伙财产份额作为合伙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对价,具有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合伙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保持合伙人身份资格的前提。
因此,合伙财产份额既涉及合伙人的财产利益又涉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刘某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合伙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并未破坏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刘某有权在未经合伙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在甲汽车维修厂的全部财产份额。
虽然刘某与张某签署上述协议履行后将事实上导致刘某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全部丧失,但这并不影响该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规定可知,该条也未将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明确规定为退伙事由以适用该条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合伙人有权对内全部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郑州市读者张先生来电咨询:
2007年5月,我与朋友马某、严某、王某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机械加工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8年。
我共投入资金20万元。
2010年10月,我因故急需用钱,打算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换取资金。
我通知合伙人马某、严某、王某后,其中合伙人马某表示愿意全部接收我的财产份额。
后我经与合伙人马某协商,达成了有关20万元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
而另一合伙人严某却向我明确提出反对我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异议,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际上是退伙行为,而这种退伙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且没有经过严某本人的同意,应属无效。
我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事先经严某同意。
请问,我是否有权将我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严某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不经过其同意就属于无效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杨晓栋解答:首先,你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并未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条件。
据此,你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合伙人马某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由于你在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你与马某的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严某以你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在没有经过严某同意的情况下,应属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
虽然你转让你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将实质上导致你事实退伙的后果,但这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同时,该条也未将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明确规定为退伙事由以适用该条规定。
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不能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来认定你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