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摘要: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3.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4.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5.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6.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7.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正文: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为特点和主体范围,并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进行了区分。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内容合法等因素。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遵循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若涉及担保纠纷,担保人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
若双方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五、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担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保能力。
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内容。
六、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和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08)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7)(⼀)合同⽆效的财产返还合同“⽆效”时增值利益分配(九民33 )1.纯粹市场增值:以⾮法转让宅基地为例(1)分享本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缔约机会损失。
(2)司法政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考虑各⾃对⽆效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从⽆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效获益的⼀⽅,可以考虑少分甚⾄不分。
上海⾼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充分考虑购房⼈重新购房的合理⽀出,购房⼈与出卖⼈按7:3左右⽐例分割补偿款增值部分。
(3)判例实践提⾼买⽅⽐例的判例:⾦华中院(2014)浙⾦民再字第6号(8:2,再卖他⼈);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9431号(20年后因拆迁主张⽆效,8:2)。
倾向买⽅独享的判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3063号(卖⽅继续承担房屋管护、且出卖回迁房,对保值增值有贡献,8:2)。
降低买⽅⽐例判例: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1539号(买⽅返租卖⽅,5:5);宜宾中院 (2017)川15民终2184号(7:3分配增益后抵减同⽐例房屋⽤益损失,不符合九民34条使⽤费与价款利息抵销原理)。
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可考虑买⽅独享增值利益,卖⽅背信,且违法原因已消除。
2.添附或经营增值(1)有约定时⽆效按有效处理(九民32)北京⼆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102号约定系对添附或经营关联度的最佳表达: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为例,⽆效旨在阻断⾮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尊重此外利益分配⽅案。
民法典-合同编3篇

民法典-合同编3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合同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月1日颁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总则,并在其中设立了单独的合同编,对合同相关事务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共分为十章,分别是总则、订立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保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
通过这十章内容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订立合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效力、履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效力发生时间、合同的解释等内容,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为合同的正常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保全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更为便于操作。
同时,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综合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作为一部立法成果,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通过这部法典,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订立方式、效力要求等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行为,共同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篇2民法典-合同编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是民法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主要约束性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效力、内容、解释和变更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详细介绍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效力

例3: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51号——未生效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主要案情:刘某、甲煤矿、孙某,与乙公司签订《甲煤矿资产(含采矿权) 转让合同》,并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若刘某、甲煤矿、孙某无法与丙公司解除合 作协议,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甲煤矿的过户手续,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 合同》,刘某、甲煤矿、孙某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退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转 让款1560万元,否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民
之法
合典
同合
的同
效 力
编 解 读
目 录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贰 越权代表的效力 叁 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肆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502-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 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 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502-2)
法院认为,本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 同,补充协议中解除的对象是已经成立且部分条款有效的未生效的采矿权转让合 同,不涉及采矿权转让,无需经过采矿权转让审批部门批准。因此,该合同虽然 未生效,但当事人可约定依法予以解除,该约定无需审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61)。
例2:最高法(2016)民终8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故 意不履行报批义务阻却合同生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适当的可得 利益损失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随着我国2020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民法典的规范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债权编》的规定,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债权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具有和其他合同形式一样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范。
同时,民法典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其次,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进行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利害关系人合同》的规定,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即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上限。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力地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利贷的滋生和扩散,保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第三,民法典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合同编》的规定,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导致借贷关系出现纠纷,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和保障,增强了借贷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四,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中的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九编《继承编》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但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催收。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限制,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进行催收,保护了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对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约束,避免了滥用追索权带来的不正当损失。
最后,民法典对于借贷纠纷的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2024版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第二条: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2.1 资格要求2.2 条件规定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3.2 义务第四条: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贷款利率第五条: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方式5.1 借款用途5.2 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措施6.1 担保方式6.2 担保物权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违约7.2 贷款人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续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延续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11.1 履行期限11.2 履行地点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1 继承规定13.2 转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协议。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借款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2.1 资格要求借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还款能力和信誉,并同意接受贷款人的审查。
2.2 条件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并接受贷款人的调查和审查。
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3.2 义务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贷款,并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22-2)
(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
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
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合同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应该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不过,由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原因,本编规定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合同法律关系,还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在合同编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且将侵权责任之债单独规定为侵权责任编,因而使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无处规定。
因此,合同编专门规定了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分编。
形成的立法格局是:(1)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2)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3)合同编的第三分编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4)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即侵权责任编。
因而,本编不只调整合同法律关系,还调整部分其他债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吴某某与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1]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吴某某的岳父,即被告陈某1的父亲陈某2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被告陈某1在内的五个子女自2004年起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
在长寿区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2与陈某1等五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陈某2向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因陈某2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由原告吴某某及其妻子陈某3赡养,被告陈某1另与原告吴某某达成协议一份,载明:“陈某1自2004年至2010年未付父亲的赡养费每月100元,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补给吴某某,我叁年时间交清”。
该协议由被告陈某1执笔书写,并在书写完毕后,原告吴某某在协议顶端书写“欠条”两字,原告吴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1向其支付垫付的7200元赡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1与原告吴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陈某1按约定支付其代为垫付的赡养费72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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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一)民刑交叉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予受理/中止、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解释》5-1)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九民纪要》129)2.分别审理(1)相关情形第一,虽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解释》6)案例:(2013)苏民终字第0198号基本案情:林某借款给王某,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后王某未还款。
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借款未列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单个合同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民纪要》128(2))第三,担保纠纷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九民纪要》128(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解释》第8条)(2)是否中止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民间借贷解释》7)1.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二)效力认定(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如诈骗/贷款诈骗可能仅构成欺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撤销。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民间借贷解释》13-1)(2)也不必然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取决主合同效力及担保行为本身的效力瑕疵。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解释》13-2)2.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之缓和(1)为生产经营所需的企业拆借及向职工筹集资金有效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解释》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解释》12)(2)无效情形第一,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1))一是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三是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
(《九民纪要》52)第二,将拆借资金或向职工集资资金转贷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2))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解释》14(3))第四,非金融机构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九民纪要》53)。
例1:(2015)民提字第74号基本案情: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焦煤公司与能源公司分别签订了除价款外,标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发货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的煤炭购销合同,即:能源公司(510元/吨)卖给焦煤公司——焦煤公司(523元/吨)卖给甲公司——甲公司(533元/吨)卖给能源公司。
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价格每吨523元。
后甲公司向焦煤公司支付货款1760万元,但焦煤公司未依约供货。
焦煤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与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每吨510元,能源公司也未依约发货。
甲公司诉请焦煤公司交付原煤或返还1760万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1.本案三方之间形成了一个标的相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
能源公司高买低卖,每吨净亏23元。
三方之间是以煤炭买卖形式进行融资借贷。
能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每吨支付的23元买卖价差实为利息。
2.甲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却以放贷为常业,有违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政策规定;焦煤公司以买卖形式向甲公司借款是为了转贷给能源公司用以牟利。
故三方之间以买卖形式实际形成的借贷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焦煤公司应将1760万及利息返还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焦煤公司应返还的利息金额,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焦煤公司与案外人能源公司之间的纠纷另案解决。
例2:(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15号基本案情:2010年10月,A、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A公司,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无息借款5000万元给B公司用于案涉工程建设。
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双方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28日仍不能正常开工,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A公司自认5000万元借款来源于单位职工集资1600万元及案外人金某、邵某出资3400万元。
后工程仍未开建,A公司诉请B公司返还借款本息。
判决结果:A公司以单位职工集资资金转贷并获取利息,且B公司对此应当知情,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人仅需归还借款本金。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款抑或单位借款?(三)主体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解释》23)单位名义借款例1:(2016)最高法民申515号2012年4月,孔某与苏某作为唯一股东的A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合同签订后,孔某并未将借款汇入A公司的专用账户,而是汇入苏某个人账户,苏某并未提出异议,且两次以个人名义向孔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了双方的借款关系。
法院认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借款主体已由A公司变更为苏某。
即使借款主体未发生变更,苏某的行为也足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例2:(2015)民申字第2615号基本案情:周某、邓某、彭某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甲公司承包承某项目,后甲公司与案外人王某、周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王某任项目部经理,周某、邓某任项目部副经理,周某有权代表项目部对外借款。
后因三人对外向叶某借款发生争议,叶某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叶某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某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甲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
从借款用途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甲公司账户。
可以认定周某、邓某、彭某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叶某借款用于该项目工程,系项目部授权的行为,故甲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2.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判断借款人?案例:(2014)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5号基本案情:邵某借公公吴某名购房,邵某弟媳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名义开具31万元支票,由邵某弟转交邵某,最后由吴某与B公司签约并付款。
A公司就未归还13万余元借款,诉请吴某、邵某及邵某弟共同偿还。
裁判意见:1.吴某与B公司存在买卖行为,存在A公司为吴某支付购房钱款,构成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吴某应承担还款义务。
吴某认为其仅系名义购房人而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2.邵某弟在所涉钱款出借中未签订过相关合同,亦未出具过收条,无证据证明其从相关钱款使用中得利,不承担责任。
3.考虑到该房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是邵某,判决吴某、邵某共同偿还A公司13万余元。
3.委托贷款、委托借款第一,委托贷款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8日,A银行、B酒店及侯某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侯某委托A 银行向B酒店出借人民币1.2亿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六个月,到期日为2012年4月25日;如B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50%的罚息。
后A银行分3笔向B酒店发放全部贷款,到期后,B酒店一直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债务。
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酒店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罚息。
裁判摘要: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确定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第二,委托借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7.27)第3条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