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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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合同5篇

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合同5篇

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合同5篇篇1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出借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基本情况1.1 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1.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甲方具体描述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1.4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____%,按季计息,还款时计息。

第二条还款方式2.1 本合同期满时,甲方应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偿还本金或利息遭受逾期,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还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第三方保证、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利息计算和支付3.1 利息按年利率计算,按季度支付,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3.2 甲方应在每季度末向乙方支付当期利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或者提供担保,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合同规定利率的__________倍。

4.2 若甲方违约严重或影响借款使用或偿还,乙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律师费用等。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及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

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公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本借款合同已在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年 民间借 贷市 场的资金 存量 已超过 2 . 4万亿元 。社科 范 主 要散 见 于 民法 领域 , 民间借 贷 立法 长期 落后 于 院2 0 1 2 年 社会 蓝 皮 书引 用 中信证 券 研究 报告 ,认 为
中 国民间借贷市 场总规模超 过 4 万亿 元 。


我国 民间借 贷存在 的法律 问题
试 论 民 间 借 贷 法 律 监 管 问 题 及 建 议
王 伟 田俊领 谢东军
( 中国人民银行开 封市中心支行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4 )
民间借贷是 指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金融 机构贷 规 定 了 国家 对公 民财产 权 的保 护 ,公 民有权 自由处
款人 和 非 金融 机 构贷 款 人之 外 的 法人 、其他 组 织 和 分 自己的合 法 财产 ,包括 借 贷 的 自由货 币资 金及 获
模式。近两年来我 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 ,存 论 ,不利于我 国民间借贷 的规范发展 。
量 资金增长 超过 2 8 %。央行 一份调查 报告指 出 ,2 0 1 0 3 . 民间借贷立法 长期滞后 。我 国民间借贷法律规 民 间金融 发 展 的需 要 。轰 动 全 国的 吴英 案 更 是折 射 出我 国 民间借 贷法 规滞 后 的问题 ,并 引发 了如下 疑 问 :民间借 贷 在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体 系 中是否 受 到 了
自然人 之 间发生 的借 贷活 动① 。 民问 借贷 具有 手续便 取 的相应 利 益 。但 国务 院 《 非法 金 融机 构 和 非法 金 捷 、利 率 偏 高 、易 聚风 险 、资 金 来 源多 渠 道 、放 贷 融 业 务 活 动 取 缔 办 法 》 第 4条②、人 民银 行 颁 布 的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一)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

”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啊,这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小战争,两边都得把自己的证据拿出来比划比划,让法官看看谁更有理。

一、举证方面。

# (一)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借条或借款合同。

这可是重中之重啊。

要是有一份借条,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今借到[出借人名字]多少钱”,还得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手印,那就像给借款关系上了一道保险锁。

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万块钱,借条上把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果有约定的话)都写得清清楚楚,那这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不过呢,有时候借条也会有小瑕疵。

像只写了借款金额,没写借款日期或者出借人名字,这就有点麻烦了。

这时候就得靠其他证据来补充说明啦。

2. 转账记录。

现在大家都习惯用手机转账了,这转账记录也是很关键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那银行出具的转账流水单就很靠谱。

上面显示着从出借人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多少钱,转账时间等信息。

要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呢,就得把转账页面截图保存好。

比如说,王五通过微信给赵六转了5000元,那这个转账截图得显示出双方的微信昵称、转账金额、转账时间,最好还能有聊天记录能表明这是借款。

不然的话,对方可能会狡辩说这是其他往来款项,比如是还钱或者是送的礼物之类的。

# (二)借款交付的证据。

1. 现金交付的情况。

如果是现金交付借款,那可就有点难证明了。

这时候就得找一些旁证。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在场看到出借人把现金交给借款人了。

这个证人最好是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像邻居啊或者路人之类的。

还有就是如果出借人是从银行取了现金然后马上交给借款人的,那银行的取款凭证也能作为辅助证据。

就好比老孙说他给老周借了2000元现金,他能拿出当天从银行取2000元的取款凭证,再加上点其他能说明情况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提到要给现金借款之类的,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2. 借款用途的证据。

有时候知道借款用途也能对证明借款关系有帮助。

比如借款人说借钱是为了做生意的资金周转,那他要是有和生意伙伴关于这笔资金使用的聊天记录或者合同之类的,就能侧面证明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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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28
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行业监管动 向
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开始进行风险 警示,这是最早的官方声音;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了P2P的三大红线,即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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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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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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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款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间 借贷 合 同强制 执行 效 力公证 做为 保护 民间 借贷债 权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 , 也渐渐 地从 “ 幕 后” 来 到 了“ 台前 ” 。 那 么 民间借贷 合 同赋 主 张办理 公证 , 目的就 是防止 今后 发生纠 纷 , 防止借款 人赖账 , 防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公证 在 实践 中的作 用有 哪些 ?赋 予 强制执 行效 止担 保人 推脱担 保责 任 。 民 间借贷 合 同经公 证后 , 因公 证文 书具 力 的 民间借贷 合 同又应 具备 哪 些条 件 ?我 们在 办理 该 公证 中应 有 很强 的证据 效力 , 借 款人 、 担保人 无可 抵赖 , 如 果再赋 予强制 执 当注 意哪 些 问题 ?现笔 者就 相 关法律 的规 定并 结合 实践 情况 作 行 效力 , 故可 促使借 款人 自觉 按约 履行 义 务, 这 将有 效地 保障 出
及 执行 证 书 出具 等方 面作 了较 为全 面地 阐述 , 并提 出拓展 民间借 贷合 同公证 及赋 予强 制执行 效 力的建 议性 意见 , 这将 对预
防 民间借 贷纠纷 , 保 障 出借 人 实现债权 具有 一 定意 义。 关键 词 民间借 贷 强制执 行 效 力公证
作 者简 介 : 尤成 海 , 浙 江省 温 州市浙 南公证 处副 主任 , 三级公 证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5 9 . 0 3 据 。但有 相反 证据足 以推 翻公 证证 明 的除外 。 ” 《 公证 法》 第 三十
诉 活动 。赋 予 民间借 贷合 同强 制执 行效 力公 证是 一项 常规 的公 的除 外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第七 十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7篇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7篇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乙方愿意将自有闲置资金出借给甲方使用,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民间借贷协议:一、借款事项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共计______个月。

3. 借款利率:按照年化利率______%计算利息。

4.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

二、协议公证事项为确保本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事项如下: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当携带本协议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 公证机关应当对甲乙双方的身份、签署本协议的意愿和本协议内容进行核实。

3. 公证机关应当对本协议进行备案并出具公证证书,公证证书应当载明本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本协议经过公证后,甲乙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公证证书,以备日后查验。

三、保证事项1. 甲方保证本协议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本息,不得拖欠或者少付。

3. 乙方保证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提供借款。

4. 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本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本息,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提供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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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借款的实际支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

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必须要双方对借款数额、标的、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3.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双方是独立于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不允许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借款人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民间借贷有偿、无偿可自行确定。

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定,超出部分的利息或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无偿的合同,在民事领域属于自由原则,应该受到尊重,只要在笔录询问中,得到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就可以,至于其事实上是否有偿,该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借据的书写和留存众所周知,借据关系着合同的效力,是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就借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借据书写问题首先,债权人应详细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要当面书写借条,不允许用提前书写的借条。

实务中,如果借据是在办证时提供,必须经过双方共同承认,如果是在办证时现场书写,则我们要监督其书写全过程。

一是审查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用语是否准确;二是书写的借据行距不能过大,防止加入一行字;三是要借款人、保证人亲自按指印、签名。

其次,债权人要明确债务人是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企业或公司。

防止出现混淆借款人身份的情形,如果发生争议,双方都可能将责任推给公证处。

如果事前在笔录中给予明确,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第二、借据留存问题应将借据复印并留存卷中,对大额借款要将转款凭证复印留存。

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笔录和合同的支付方式中注明,防止虚假借款数额和债务提前扣息及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等违法情况出现。

第三、借据的收回问题实务中经常遇到还款后债权人不交付借条、抢夺借条撕毁、留下原件交付借条复印件并再次主张债权等情况。

因此,我们在公证实务中要延伸服务,监督当事人履行的整个过程,给当事人多提法律建议,避免出现纠纷。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笔录中要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特别的告知。

第四、借据的丢失补办问题实践中遇到债权人将借据原件遗失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的问题。

实务中,我们要将合同的主体全部通知到,在各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共同发表声明。

声明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该债务以各方重新确认的容为准,且声明具备借据的法律功能;二是原借据因遗失作废。

如果各方达不成一致,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借据的代为保管问题实务中,如果各方信任公证员,将合同的履行委托公证员代管,我个人认为公证人员千万不要这样做。

第一、公证处不能介入当事人的是非之中,有损公证员的中立形象。

第二、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合同或是公证的无效。

第六、借据的格式在实务中指导当事人书写借据内容要包含以下内容:借贷的金额(注明大小写)、借贷双方的姓名(注明身份证号码)、时间(注明总期限,起止期限)、利息(注明年息或是月息,最好注明具体的金额)、地点(可具体到某间房)、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有担保人的应有担保人的签名、落款时间,另外,还应在金额、日期、签名处处按上借款人、担保人指印。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

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借贷合同属于违法的,应认定无效,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不予公证的。

法院在审理这类无效合同时会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同的本金。

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银行利息的罚款;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予以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先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没有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衡量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简单的讲就是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得转贷牟利;不得吸储;不得“利滚利”。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违约金、罚息的问题(一)、借款利率公证合同实务对借款利息的把握非常重要,利率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影响到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产生争议,又没有证据的,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具有支付利息义务。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的利息。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也没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经催告后,要求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要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贷款的基准利率标准。

同时,要注意区分年息与月息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请求调整,法院也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无息或不约定利率,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性,公证人员无法审查。

公证人员在谈话笔录中要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风险的告知义务。

(二)、单利、复利合同期限内利息的计算主要有两种,即单利和复利。

民间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利息的时间和偿还方法做出约定。

要求借款方每个月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月的利息,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

单利的计算只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

单利计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

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所说的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表现就是将利息转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

(三)、罚息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

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

(四)、贷款逾期违约金贷款逾期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公证人员对于超出合理范围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要强行限制,违约金调整的前提,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无权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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