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如何界定逾期付款利息(民间借贷、货款、等等都在里面)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 (北京律师)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可以主张的上限是多少?对此,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急需借钱的企业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纷纷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这些白纸黑字的协议签字后,法院能够支持吗?从实际判例来看,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所以,这种明显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写了也白写!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案情简介一、2013年9月,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公司发放贷款6.3亿元,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2.3亿元,每期借款发放前提为中森华公司按约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前三年的年利率为16%,第四年为18%;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如中森华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20%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
三、第一期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了4亿元贷款。
买卖合同纠纷主张货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主张货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引言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所涉及的纠纷也比较常见。
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产生合同纠纷时,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货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货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货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发生迟延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的货款未按时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买卖双方中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合同、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主张。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来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利息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未按时支付货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按照欠款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率,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适用。
此外,根据《解释》第30条的规定,除了主张利息外,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也对货款利息的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第三条的规定:“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应当按照借款的约定支付利息。
”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借款情况,但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中债务人未支付货款的情况。
承揽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揽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
篇一: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实际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将产生利息。利息的计付标准如果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属于法定孳息,业主欠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原则。
欠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款利息的定义是什么呢,如何处理⽋款利息问题呢,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式的⼜该如何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不还钱,债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将利息计⼊本⾦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欺诈、胁迫等⼿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效。
借贷关系⽆效由债权⼈的⾏为引起的,只返还本⾦;借贷关系⽆效由债务⼈的⾏为引起的,除返还本⾦外,还应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款利息⽋款利息是指是指⼀⽅有向另⼀⽅⽀付⼀定⾦钱的义务,⽽其并未履⾏这个义务,另⼀⽅有权在向其主张⽀付本⾦时,同时主张本⾦延付期间的利息。
如何处理⽋款利息问题当事⼈如对逾期⽀付⽋款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应依据约定处理。
有的当事⼈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申请仲裁时却主张违约⾦,或直接主张⽋款利息。
仲裁庭在审查案件事实,考虑适⽤法律及裁决意见时务必要慎重。
对⽋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程垫资款和⼯程⽋款。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程垫资款的利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程⽋款的利息,在⽆约定时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对此约定⽆限制性规定)。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关于各类合同中出现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问题,有的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而更多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本文将从这两种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开展探讨。
一、合同有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逾期付款利息实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针对的是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数额是有相关规定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作为收款一方其损失是该款项相应的利息,而一般情形下利息应当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但有违约条款的约定。
可参照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
同样的,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该规定,因为逾期付款也是违约行为之一,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可以类比适用合同中的其他违约条款。
而作为违约条款也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制约。
同样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2.合同中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也没有违约条款约定。
可主张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一般不超过一年期LPR。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要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其法律规定。
如果属于典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没有任何逾期利息,但是有借款期间利息的,可以参考借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任何利息,则会被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但为了维护守约方利益,往往对于各类合同中的付款利息,可以参考一年期LPR确定利息损失,并从有证据证明的付款主张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欠款,一般以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
逾期贷款的法律条款

逾期贷款的法律条款近年来,随着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逾期贷款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逾期贷款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规范逾期贷款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
本文将就逾期贷款的法律条款进行探讨。
一、逾期贷款定义和责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根据法律条款,借款人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涵盖以下方面:1.1 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超过还款期限后,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1.2 逾期利息:逾期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额外的逾期利息,用以弥补贷款机构因逾期导致的损失。
1.3 追索费用: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并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追索费用。
1.4 信用记录:逾期贷款行为将会被记录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对其信用评级和后续借贷产生负面影响。
二、逾期还款处理和法律程序逾期贷款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2.1 提醒通知:贷款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借款人发出提醒通知,明确要求其尽快还款,并告知相关后果。
2.2 协商还款:借款人收到提醒通知后,应主动与贷款机构联系,积极商讨还款事宜,并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
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逾期贷款进行协商处理。
2.3 催收措施: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或逾期贷款超过一定期限,贷款机构可以采取催收措施,如委托专业催收机构进行催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2.4 司法诉讼:如果借款人经过一系列催收措施后仍未还款,贷款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追讨逾期贷款。
三、逾期贷款的风险和预防措施逾期贷款对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减少逾期贷款的发生,并防范风险,双方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3.1 审慎选择借款人:贷款机构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以降低逾期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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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
(民间借贷、货款、工程款、金融借贷)
一、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三、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