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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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间借贷与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间借贷与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间借贷与纠纷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间借贷问题是一个常见且敏感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资金来满足各种需求,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社会中。

然而,由于缺乏标准的合同,往往导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

因此,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明确法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借贷行为的一般规范,对于借贷方应当明确约定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对于借贷双方在争议产生时的起诉和仲裁等程序也有详细规定,为解决借贷纠纷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鼓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鼓励借贷双方在借贷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包括借贷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合同还可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证据,对于纠纷解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中,仲裁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仲裁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有着诉讼费用低、处理速度快、程序简单等优势。

因此,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积极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仲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高效率的解决途径。

四、加强法律宣传为了预防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工作。

通过宣传借贷合同的重要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自身权益,提高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信任。

五、建立信用体系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的信用问题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

建立起信用体系,鼓励借贷双方主动披露自身的信用状况和经济情况,可以有效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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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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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行业监管动 向
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开始进行风险 警示,这是最早的官方声音;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了P2P的三大红线,即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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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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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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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民间借贷是指在民间自发形成的非银行金融活动中,个人或企业之间以借贷形式进行的资金融通。

由于其快速、便捷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借贷人和出借人参与其中。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间借贷的实务知识,以下将推荐几本实用的书籍,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与民商法律纠纷解决研究》这本书通过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深入探讨了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全书从实务案例中提炼出的纠纷解决经验和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同时,书中还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起草和重要条款的设计进行了详细讲解,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南。

《民间借贷与信用管理》这本书从信用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控制、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模型,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借贷人的信用状况,避免风险和损失。

此外,书中还涉及信用担保和抵押物管理等内容,为借贷人和出借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及案例解析》这本书以实用为导向,提供了大量民间借贷合同样本和案例解析。

读者可以通过学习典型案例,了解合同编写的注意事项,合理规避借贷风险,并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书中的范本还覆盖了各类借贷合同,如个人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等,对不同读者群体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民间借贷运营与管理指南》这本书从运营和管理的角度,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法。

书中包括了合规风险管理、投资组合构建、债权追收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那些想要开展借贷业务或进行民间借贷投资的人来说,这本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籍。

以上是对民间借贷实务书籍的简要介绍,这些书籍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深入讲解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信用管理、合同设计以及运营管理等内容,能够全面提升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各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读者能够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民间借贷的实务知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作者:肖黄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一、概述与程序要点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从传统社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到商业社会下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资金周转,民间借贷已成为商业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激增态势,2014~2018年近五年间涉民间借贷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执行案件22,344宗,刑事案件15,934宗,行政案件2,078宗,国家赔偿案件307宗;其中,2017年超过220万件,2018年不完全统计也已超200万件。

从标的额看,前述统计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占比85.15%,标的额5千万到1亿元的计2,286宗,标的额1亿以上的计846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审判中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在排除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后市场主体之间自发的金融借贷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等司法机关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实践中倾向性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法人,故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中,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对“接受货币一方”的认定作出了司法有权解释,相关法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援引最多的法条②。

实践证明,迄今为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应存在两种不同情形的解释,即既可能指向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指向借款人所在地,不同解释和认定结果视乎当事人在个案中的请求和争议问题的实质。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流程咱来唠唠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法律流程哈。

一、纠纷发生前的准备。

咱得先说啊,在你把钱借出去之前呢,就应该有点法律意识。

比如说,借条这东西可不能马虎。

借条上得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写清楚,这就像给每个人都贴上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标签,省得以后扯皮的时候都不知道是谁跟谁的事儿。

还有借款的金额,得大写小写都写上,可别光写个阿拉伯数字,要是有人想在数字上做点手脚,大写的汉字可就不好改喽。

借款的日期、还款日期也都得明明白白地写上。

另外啊,要是有利息的话,利息怎么算也要写清楚。

这借条就像是一份合同,写得越详细,以后出了问题就越容易解决。

然后呢,转账的时候也得留个心眼儿。

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这样就有个转账记录,这可是很重要的证据呢。

如果是给现金的话,那在借条上就得注明“已收到现金XX元”之类的话,并且最好有个见证人,见证人也得在借条上签字。

这样做就像是给你的钱上了个保险,多一份保障嘛。

二、纠纷发生时。

要是真不幸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咱先别急着上火。

第一步呢,你可以试着跟对方好好沟通一下。

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说说为啥没按时还钱啊,是不是有啥难处之类的。

有时候可能就是个小误会,一沟通就解决了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有点小矛盾,互相说说心里话,可能就和好了。

如果沟通不管用,那咱就得考虑找个中间人调解调解了。

这个中间人可以是你们共同的朋友、亲戚,或者是社区里比较有威望的人。

中间人可以帮忙说说好话,看看能不能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计划。

这就像在两个人中间搭个桥,让矛盾不那么尖锐。

三、走上法律途径。

要是前面这些办法都不行,那咱就得考虑走法律途径了。

1. 起诉准备。

你得先写个起诉状。

起诉状这东西啊,其实也不难写。

你就把你的诉求写清楚,比如说要求对方还钱,还多少利息之类的。

然后把事情的经过简单说一下,从什么时候借的钱,怎么借的,对方为啥没还,这些都写上。

再把你手头有的证据列出来,像借条啊、转账记录啊这些。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目录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二、借条...................................... -1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四、借款合同.................................. -13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一、借款诉讼时效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

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管辖地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可以约定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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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

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

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

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

再次,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

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

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五、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 7904 08)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 7904 08)3、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第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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