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年 民间借 贷市 场的资金 存量 已超过 2 . 4万亿元 。社科 范 主 要散 见 于 民法 领域 , 民间借 贷 立法 长期 落后 于 院2 0 1 2 年 社会 蓝 皮 书引 用 中信证 券 研究 报告 ,认 为
中 国民间借贷市 场总规模超 过 4 万亿 元 。
一
、
我国 民间借 贷存在 的法律 问题
试 论 民 间 借 贷 法 律 监 管 问 题 及 建 议
王 伟 田俊领 谢东军
( 中国人民银行开 封市中心支行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4 )
民间借贷是 指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金融 机构贷 规 定 了 国家 对公 民财产 权 的保 护 ,公 民有权 自由处
款人 和 非 金融 机 构贷 款 人之 外 的 法人 、其他 组 织 和 分 自己的合 法 财产 ,包括 借 贷 的 自由货 币资 金及 获
模式。近两年来我 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 ,存 论 ,不利于我 国民间借贷 的规范发展 。
量 资金增长 超过 2 8 %。央行 一份调查 报告指 出 ,2 0 1 0 3 . 民间借贷立法 长期滞后 。我 国民间借贷法律规 民 间金融 发 展 的需 要 。轰 动 全 国的 吴英 案 更 是折 射 出我 国 民间借 贷法 规滞 后 的问题 ,并 引发 了如下 疑 问 :民间借 贷 在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体 系 中是否 受 到 了
自然人 之 间发生 的借 贷活 动① 。 民问 借贷 具有 手续便 取 的相应 利 益 。但 国务 院 《 非法 金 融机 构 和 非法 金 捷 、利 率 偏 高 、易 聚风 险 、资 金 来 源多 渠 道 、放 贷 融 业 务 活 动 取 缔 办 法 》 第 4条②、人 民银 行 颁 布 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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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概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述
法律关系 风险防范 纠纷解决 监管和立法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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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间借贷概述
02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借贷合同的规范性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借款金 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合同主体:确保合同双方具 备合法资格
合同履行:确保合同约定得 到有效执行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情 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贷后的风险控制
定期检查借款人 的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提前采取措
施
制定风险处置预 案,应对可能出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法性:民间借 贷在法律上被承 认和保护
法律依据:《合 同法》和《民法 通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
合法形式:口头 协议、书面合同 等形式
合法利息:民间 借贷利息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 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03
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借款人有权要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 用途使用借款, 并按时还款。
约金等
担保法律责任: 担保人需承担连 带责任或一般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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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重要的融资手段,通过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地缓解企业或者个人的资金压力。
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在民间借贷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出现。
本文首先阐述了民间借贷的一般理论问题,然后指出了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建议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正规的金融体系而言的,民间借贷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国内外的金融体系中都存在着民间借贷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帮助企业融资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正规的官方借贷手续非常繁琐,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民间借贷在企业或者个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民间借贷主要是指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系统,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观点。
我国民间借贷问题起步比较晚,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主要认识可以归纳为:民间借贷是指,独立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款相对方通过签订合同或者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一定的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要主体是公民,把其他的主体排除与民间借贷之外,但是现实的生活中企业以及非法人组织在民间借贷中非常活跃,这种观点不足以概括出民间借贷的全貌。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以及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合同形式约定借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等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使城市的民间借贷问题游离于民间借贷的体系之外,因此这种观点也不够成熟。
民间借贷是指独立于官方的的借款体系之外,个人、企业、其他组织进行的资金往来行为,借款相对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口头的借款约定,约定借款相关的基本事宜,借款主体的法律行为要严格受到借款合同的约束。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具有特殊的性质,具体表现在,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主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必答题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必答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被告均应书面回下列问题,并在答辩期届满前或开庭前三日内,向本庭递交该问题答卷,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出借人、借款人身份情况1.出借人的身份,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
答:2.借款人的身份,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
答:3.出借人如为自然人的,其所从事的职业。
答:4.出借人及借款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借贷关系发生之前是否相识。
答:5.出借人及借款人之间除本借贷关系以外,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答:二、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成立情况6.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答:7.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币种、借款用途、借款目的。
答:8.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是否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
答:9.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有无约定借款利息承担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或逾期还款利率。
答:10.借贷关系或借贷合同有无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答:11.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贷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的。
答:12.借贷合同是否存在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的。
答:13.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情形。
答:14.借贷合同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
答:15.借贷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答:16.债权人所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否为非民间借贷行为转化产生,而是因其他法律关系所形成的。
答:三、借贷合同担保情况17.借贷合同是否设定担保或反担保。
答:18.担保是签定担保合同还是由担保人在相关借据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盖章或其他形式。
答:19.担保是何种形式的担保,如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
答:20.保证担保是否约定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并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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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201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授课内容颇具广度深度,表达方式风趣幽默,深受法律人欢迎,其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实务中法院适用的审判规则。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
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
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
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
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
”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
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
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
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
”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
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王法官认为,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
《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
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
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
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
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
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
”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
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
第五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
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
《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
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
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法官认为,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