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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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加强司法保障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借贷 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促进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
鼓励和支持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 机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和预警机 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07
附录和参考文献
附录: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格等
出借人在借款前未对借款 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等进行充分调查,盲目出 借。
高利诱惑
出借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 ,不顾风险将资金借给信 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
合同不规范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不规范,存在 歧义或漏洞,导致纠纷产 生。
市场环境原因
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 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纠纷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术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特点、解决途径等问题。
案例资料
收集到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资料,用于 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VS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王 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 协议并约定了利息。后王某未按期还款,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 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约定归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 赵某的诉讼请求。
0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解决机制和预防措施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浅析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

浅析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
是 文化 活动 的各种 形式 中参 与人数 最多 的 、 也是 最重 要 的 , 融入到 了人民生活 的各个 角落 , 与每个人 的社会生 活息 息相关 。群 众文化 活动 以文化 艺术的类别进 行划分 , 可以分成很 多文化活 动类 型 , 包 括文学 活动 、 戏剧 活动 、 音乐活 动 、 美 术活动 、 体育 活 动 、 曲艺活 动和 舞蹈 活 动等 多种 活动 类 型。 这些不 同类型 的活 动中都具有独 立性 , 都能够作 为稳定活动类 型的一种独 立存 在 ,同时充分表现群众 文化活 动的特 色 内容 。群 众 文化 活动是 社会 历史 现象 中的一种 , 形式与 内容都 在持续变化 发展 。现代 的 中国群众 文化 活 动, 是在改 革 开放 中发展 的 , 适合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 , 具有新 面貌 、 多元化和主体 性的特 点 。群众文化 活动生机勃勃 的活力展现 了多彩缤纷 的独特魅力 , 全面满 足人 民 群 众审美心理 中对于美丽 、 新鲜 、 快乐 的追求 。群众 文化活动 的覆盖面很 广 , 渗 透 力较强 , 影响力较 大 , 人 民群众 的参 与意识也很 强 , 都体 现出它 的存 在价值 与 发展活力 。群众文化活 动的价值能够 通过 开展过 程 表现 , 以积 极进 取 、 健康 向 上的娱乐 活动 , 充 分发挥群众 文化活动 的文化传递 、 宣传教育 、 娱乐 审美和 生活 使用 的功能 , 弘扬 巾华 民族传 统文化 中的优秀部分 , 启迪群众 的思想 , 加强 群众 的审美 观念。 群 众文化 的内容随着时代 的变迁 、 技 术 的进步 而不 断发 生变 化 , 也 随着消 费者 的年龄 、 口味 、 阅历 、 欣赏和知识 结构 的区别 而产 生很 大 的变化 。舞厅 、 卡 拉O K厅 、 音乐餐厅 、 电子游 艺室 、 桌球室 等迅 速赢 得人 们 的青 睐 , 而原 有 比较 单调 的群众文化 形式则呈萎 缩的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 的发展 , 网络和 电视在群 众 文化生活 中的位置越来越 重要 , 它在人们 自由时 间中所 占的支 配地位 , 是 其 他 任何社交活 动都无法 比拟的。 3 搞好群众 文化管理的措 施 3 . 1 体现群众性 群众 文化活动的 内容与形式 , 都很通俗 , 容 易被参与者所 接受 , 而且文化 活 动的参与 者大多是 自愿 参加 文化 活动 的 , 这些 使 文化 活动 具有 广 泛 的群众 基 础, 因此 , 群 众文化管理 , 要充 分利用文化 管理 组织 者 、 文化 表演 者与 文化参 与 者的协 同 、 合作 与 自娱 的基础 上 , 文化组织者 、 文化表 演者与文化参 与者融 为一 体 。另一 方面 , 文化活动 的组织管理者 , 既是 党政机关专 门的文化管理 部 门, 也 是各 自群众社会 群众 团体 , 其文化 活动 的管 理更具 有 系统性 和广 泛性 , 所 以群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的情况下对借贷 担保合 同,普通民众来 说,
对融资借贷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确有必要,进 行 公证大额度贷 款实行公证 ,防止产生 不必
要 的纠纷 ,也及 时保障 了普通 民众作为债 权 人 的合法权益 。 ( 四 )加强宣传,加大投资风险教育。 1 . 让 公众具备起 码的法律 意识和风 险意 识 ,加强 民间借贷 等相关法律 知职的宣传 力 度 有关部 门对 民间借贷存在 的危害、应 注 意 的法律 问题 、以及规范 的民间借贷程序 等
况下 ,民间融 资需求也不 断地寻 找出路 。 1 . 发展速度快 ,规模扩大 。 方 面是 中小企业发展 迅猛 ,资金需求 旺盛 ,由于紧缩 政策 ,现行 的国有 银行的信 贷 规 则和运作模 式, 国企和 政府性质 的大项 目永远 是贷款 的重点 ,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

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我国长期对民间借贷 采取简单压制的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 立系统和完 善的监管体 系 ,监管 机构 、监管 职 权和监管 程序不 明确 。 目前我 国缺乏一套


我 国民间借贷 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信用在 国家信用体 系中 的地位 日渐 凸显 ,民间借贷 的发展 也非常活跃 。近来有 关 民间借贷 的话题时 时见诸报端 ,显示 了民 间借贷 之活跃和 民间借贷对 国 内经 济、 民众 生活产 生的影 响之 巨大 。就 目前 民间融资 在 我 国经 济 中所 占的地位 来看 ,它 已是我 国经 济发 展中不可或 缺的部分 ,并且 民间融 资的 优 越 性注定 了银 行信贷很 难取代 它的地位 。 当前 民间借贷现 状究竟 如何 ?目前 中央银行 不断提 高存款准 备金率 ,这 让银行 贷款 的压 力不 断增大 ,在 央行货 币紧缩政策 不改的情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目前存在着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

本文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法律规定的不足、存在的法律漏洞与监管难题,以及需要加强的监管措施。

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强调了其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不足、监管、漏洞、建议、重要性、发展方向、法律保障、监管措施、问题探析1. 引言1.1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就业、稳定社会、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就业的数量上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在贡献了相当可观的税收。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带动消费需求、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不仅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也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源泉。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难以获得,民间借贷成为了它们发展的重要支持。

许多中小企业主依靠民间借贷扩大业务规模,解决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壮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摘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文章通过透视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民间借贷中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适用选择,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问题透视;对策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面临经营难、融资难的困境,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

而爆发于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业已引起全国关注。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这一“灰色金融”市场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同属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银行系统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借款纠纷,但如今的民间借贷已不再像过去主要局限于家庭或熟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具有了金融属性,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需要认真加以应对解决。

一、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问题解析(一)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从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的比重来看,2008年比重为5%,2009年为9%,2010年、2011年达到12~13%,2012年、2013年达到15~16%,增长势头明显。

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2008年14%,2009、2010年均为30%,2011年25%,2012年22%。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活动日渐活跃,经营方式日渐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而10年来,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根收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度加大,客观上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二)案件标的额逐渐增高某市一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为300万以下,前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从2011年来的情况看,一两百万元以上标的额的借款案件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几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目的,以合同形式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特征(1)借贷双方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借贷行为发生在民间,不涉及金融机构;(3)借贷目的明确,即资金借贷;(4)借贷关系以合同形式设立。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规定,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1)合同成立: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2)合同生效:合同依法成立后,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3)合同履行: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4)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补充性作用。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关注以下担保形式:(1)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3)保证: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制定的具体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规定》中部分重要内容:(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3)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规定》的相关规定;(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处理: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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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

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由此衍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民间借贷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温总理近期也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亲自赶赴温州作调查和指导工作。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民间借贷问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本人在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近参加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最高院民二庭的资深法官及国内知名律师参加,本人觉得参加该会受益匪浅。

鉴于此,本人拟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心得体会,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1、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问题通常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本不该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有可能口头委托其亲朋好友甚至其下属代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也可能口头指示贷款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代收款),而一旦付诸法律诉讼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既难以举证其债权人的身份(比如还需申请代为支付借款的受托人出庭作证等),还可能无法举证被告的债务人身份(因为借款是转入第三人账户的,如果债务人予以抵赖或不到庭,在法律上难以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是谁)。

因此,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要首先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

在真正的债务人(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借款人缺席(失踪)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时,甚至应考虑改变诉讼策略,如以债务人口头指示的收款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

2、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建议加脚注)。

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时,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存在第三人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时,还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属自然人时,本应考虑是否也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自然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原告直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普遍不予受理。

而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尤其是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配偶的代理人,除严格审查原告主体是否属适格的债权人之外,还应仔细甄别借款人在法律上、证据上是否属适格的借款人,关注被告是否属于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除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债务的共同承担义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本金问题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情况民间借贷中,通常出现贷款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收利息的情形。

对于该类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部分不视为本金数额,仅以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认定为本金数额。

对于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以下称“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

但实践中,贷款人往往一方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另一方面又要求借款人以“借条”或“借据”的形式书面确认收到借款现金(本金),该“借条”或“借据”上载明的数额是尚未扣除利息之前的数额,在此情形下,借款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法院可能只能按照“借条”或“借据”之书面证据予以认定。

2、巨额“借条”或“借据”之认定在实践中,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交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或“欠条”等凭据主张债权,如果这些凭据载明的金额较小(比如几千元、几万元或小几十万元),据此认定债务金额一般没有问题。

但如果前述凭据载明的金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而且没有任何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这时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案号:(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475号),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最高院审结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判例。

尽管这可能仅属个案情形,但却提醒我们,仅凭手中持有的“欠条”、“借条”等类似凭据主张债权,能否胜诉已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估计法院作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认定的可能性,提前做好充分的举证。

同时,在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充分举出足以使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并充分引用现有的司法判例进行抗辩。

前述最高院通知第七条规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该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之观点。

司法实践中,面对真假难辨的巨额“借条”等债权凭证,某些地方地方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形成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即对仅凭借条、欠条、收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的,如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贷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1、关于是否存在利息的争议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无息借贷。

如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时,是否应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但通常理解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支付原则已有明确法律依据。

2、高额利息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该问题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条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

根据该等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率多少,但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数额为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3、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复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后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

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息、复利的同时,又约定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情形时,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能否与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并不区分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性质,而是将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综合统一计算,只要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

本人认为,法院如此处理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该处理原则也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过高时可予以调整之规定。

民间借贷涉及的其他问题还很多,如民间借贷中关于循环借款并交叉循环还款时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留待之后再行探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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