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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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温州民间借贷

解析温州民间借贷
某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 违规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
案例分析:该担保公司缺乏监管和自 律,利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最终陷 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案例三:民间资本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实现快速发展。
案例分析:民间资本在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规范和监管,以避免风险。
02
温州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
个人借贷
01
02
03
定义
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通常基于双方信任关系。
特点
较为简单,借贷双方直接 商定借款条件,无须第三 方中介。
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容易 产生纠纷和违约风险。
担保公司
定义
提供借贷担保服务的机构, 帮助借贷双方降低风险。
运作方式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 定费用,担保公司为其向 出借人提供担保。
解析温州民间借贷
• 温州民间借贷概述 • 温州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 • 温州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问题 • 温州民间借贷的监管与政策建议 • 温州民间借贷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温州民间借贷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1. 地域性
温州民间借贷指的是在温州地区,个人与 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与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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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风险
系统性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事件,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 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
监管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可能导致金融体系出现监管漏洞和风险积累 。04温州民间借贷的管与政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等,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支持。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名义注册的公司纷纷成立,并直接从事民间投融资活动,为斯地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民间借贷对于解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它以独特的方式活跃在县域经济中,呈现出规模庞大、融资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特点,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资金运转瓶颈的重要“途径”。

但是,民间融资也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一定隐患。

一、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业务办理不规范造成信用风险。

投资、担保、典当、委托寄卖企业均存在融资行为,且资金来源非常广泛,既有居民个人投资,也有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银行贷款。

由于这部分投融资业务处于监管的“盲区”,无法有效评估民间资本的信用,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就会危及到多数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造成一定冲击,导致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是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难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又对出借入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

三是法律保护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投资担保典当企业融资活动大多数为高利贷行为,甚至实行“驴打滚”的计息方式,且资金来源多数为居民自有资金,投资担保典当企业又对借贷方资金投向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旦出现投资失误,导致举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或故意赖债引发的纠纷或案件,势必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

四是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的情况下对借贷 担保合 同,普通民众来 说,
对融资借贷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确有必要,进 行 公证大额度贷 款实行公证 ,防止产生 不必
要 的纠纷 ,也及 时保障 了普通 民众作为债 权 人 的合法权益 。 ( 四 )加强宣传,加大投资风险教育。 1 . 让 公众具备起 码的法律 意识和风 险意 识 ,加强 民间借贷 等相关法律 知职的宣传 力 度 有关部 门对 民间借贷存在 的危害、应 注 意 的法律 问题 、以及规范 的民间借贷程序 等
况下 ,民间融 资需求也不 断地寻 找出路 。 1 . 发展速度快 ,规模扩大 。 方 面是 中小企业发展 迅猛 ,资金需求 旺盛 ,由于紧缩 政策 ,现行 的国有 银行的信 贷 规 则和运作模 式, 国企和 政府性质 的大项 目永远 是贷款 的重点 ,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

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我国长期对民间借贷 采取简单压制的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 立系统和完 善的监管体 系 ,监管 机构 、监管 职 权和监管 程序不 明确 。 目前我 国缺乏一套


我 国民间借贷 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信用在 国家信用体 系中 的地位 日渐 凸显 ,民间借贷 的发展 也非常活跃 。近来有 关 民间借贷 的话题时 时见诸报端 ,显示 了民 间借贷 之活跃和 民间借贷对 国 内经 济、 民众 生活产 生的影 响之 巨大 。就 目前 民间融资 在 我 国经 济 中所 占的地位 来看 ,它 已是我 国经 济发 展中不可或 缺的部分 ,并且 民间融 资的 优 越 性注定 了银 行信贷很 难取代 它的地位 。 当前 民间借贷现 状究竟 如何 ?目前 中央银行 不断提 高存款准 备金率 ,这 让银行 贷款 的压 力不 断增大 ,在 央行货 币紧缩政策 不改的情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展现出新的活力。

随着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有投资将通过市场竞争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重新布局,为民间投资创造新的发展。

民间投资对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提高投资效率等都有重要作用,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我国目前的民间投资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积极有效的对策来解决民间投资的发展难题。

一、对民间投资概念的理解目前关于民间投资概念的讨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是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划分来进行认定,即民间投资概念是对投资主体的一种分类。

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代表着不同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因此以投资主体为标准划分民间投资,相对于以投资的资金来源或者以投资主体的规模为划分标准,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按资金来源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容易混淆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把国家预算内资金视为政府投资,而把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都当作民间投资。

实际上,无论是民间投资还是政府投资都可以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或者利用外资。

按投资规模来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把中小企业投资等同于民间投资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且缺乏理论根据。

按照宏观经济学投资理论的基本概念来看,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即除了政府投资以外的投资都属于民间投资。

本文将民间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投资,即民间投资是指政府投资之外的投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认为政府投资等同于国有经济投资,它包括国有独资经济投资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两个部分;同时,由于我们的研究集中于国内市场主体,可将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认为民间投资是国有独资经济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以外的国内市场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其他经济以及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非国有控股的经济成份的投资总和。

关于民间借贷的粗浅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的粗浅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的粗浅思考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呈现复苏状态,上升势头逐渐形成,特别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活跃,但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弊端,又导致其不利于长期发展。

本文以民间借贷的成因、存在问题、发展对策为切入点,浅谈笔者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分析;存在问题;发展对策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从资本穷国变为资本大国,民间借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纵观民间借贷发展史,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呈活跃势头;90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监管加强,民间借贷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现阶段,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呈现不断上升势头,尤其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民间借贷已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绝大多数小企业、微小企业因其自身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及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很难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很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致使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破产,而民间借贷恰恰解决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

2.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风险性,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主体多为亲友或关系紧密的客户,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手续相对简便,方式更为灵活,这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空白。

3.低利率和窄渠道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银行存款利率较低,且其他投资渠道狭窄,导致居民闲散资金处于负利率状态。

为寻求资金保值增值,一部分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缺乏监管,影响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而这种“非法集资”既缺乏金融监管,又贫于法律保护,因此汇集了较高的风险系数。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50作者简介:李奕蓉(1989— ),女,汉族,云南曲靖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借助 P2P 网站,资金需求者将在网站上发出贷款需求。

本文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展开探讨。

一、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1)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具有快速搜集信息的优势,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对方在平台上填的资料快速了解到对方的相关信息,这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却依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出现,资金需求者想要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很可能会粉饰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报告虚假借款用途,用来表明自己的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

借款人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它的资金进行监管的空子,不按照交易时所填贷款用途使用,相反,贷款所得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汇报不及时,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便造成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失或者是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不到位都会产生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员工为了谋取私利很肯会泄露客户信息。

(2)网络安全风险高。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系统维护和防范存在很大弊端,保密措施也不到位,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安全性较差,这样就使得黑客们有了可乘之机。

黑客一般是通过窃取客户的登录和支付信息,在平台上以客户的名义登录,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是破坏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系统,篡改贷款信息从而进行非法转账,还有影响更大的就是通过传播木马病毒,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崩溃,从而使得黑客可以乘机进行信息的获取、非法编程,或者是截取贷款等操作。

黑客入侵以及信息泄露是P2P 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保障小微企业顺利筹集到资金,就一定要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

(3)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保障。

P2P网贷的进入要求低,有众多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无法知晓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是合法所得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发现是非法所得,即使借贷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其资金也将被收回或者冻结,如果此时债权已经转让,但资金不到位,便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平台也会丧失信用,投资者从P2P网贷平台上获取借款信息,而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大多会许诺收益率来吸引投资,高收益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我国对于借款人通过 P2P平台筹集到的资流向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无法保障所有资金都流向正规合法的项目。

民间借贷蕴含的风险及其规范

民间借贷蕴含的风险及其规范

段 。危及 的爆发会 引起社 会不安 , 甚至出现跑 路 、 跳 楼等
极端行为 。此时 , 政 府相 关部 门会介 入 平 息金 融 风潮 。
借贷行为重新回归到互助阶段 , 利息也重归正 常 , 一般稳
定在 3 %左右。
企业 以及其他相 关经济主体通过正规金融体 系之 外的渠 道进行 的资金 融通 活动。民间借贷属于民 间经济主体 面
阶段 。( 1 ) 私人互助 阶段 。这 一阶段 的借贷活 动一般 表 现为利息较低 ( 一般为 1 0 % 以内) 的小额借款 , 多数发 生
在亲朋好友之间 , 主要 是用于 满足小 微企 业的流 动资金 需要 。借贷双方都比较了解 , 偿债 率很 高 , 对 于双方而 言 风险很低 。( 2 ) 发展壮 大阶段 。这 一阶段 通常会形 成诸
高息借 出进而获取利差收益 。在这一地区就逐渐 出现了
业, 这 固然 不错 , 但是混乱 的民 间借 贷才是更深 层次 的矛 盾根 源 , 它牵涉 着家 庭 乃至个 人这 些更 为微 观 的社 会 细
胞 组织 , 更 需要 关注与反思 。

基 金会 、 地下钱庄 、 典 当行等 非正 式的金 融组织 , 为 当地
的民营企业提供了 资金 支持 。久而 久之 , 资 金的借 贷
息逐 步提 高到 3 %~ 5 %, 更高时为 6 %左 右 , 借 贷活动出
现 了巨额 、 高息 的发 展趋 势。 ( 3 ) 危机 爆 发 阶段 。这 一
民间借贷早在古代就 已经 出现 , 不单 是中 国, 世界 各 个国家都 广泛存在着这种来 自于民 间的资金 往来 。即使 在现 代化程度越来越 高 的今天 , 民 间借 贷仍 旧以其 顽强 的生命力植根于经 济生 活之 中。通俗 的说 , 民间借 贷就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
允许突破最高借贷限额的规定 , 小额信贷本身很
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 回到监管
的框架 内。
难产生规模效应 ; 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不仅要做到资本 的简单保值 而且更重要 的是要 做到资本增值 , 有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 二 、 国农 村 民 间金 融 发 展 中存 在 的 我
况下, 会员 不选 择诉 诸 于法律 而 是对 违 反 标会 还
所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 以吸收存款的形
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 : 其一主要涉
及从 事外 汇 买卖 业 务 的私 人 钱 庄 或 者 窝 点 的运
作; 其二涉及 “ 非法集资” “ 或 发放高利 贷” 。中
国人 民银行于 20 02年 1 3 发 出了《 月 1日 关于取
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 “ 倒 会” 现象出现后 , 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 。 农
4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
别, 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 民间金融 的总称 , 狭
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民间
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 活动。按利
率高低划分 , 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 : 友情借贷 ( 白 色借贷) 灰色借贷 ( 、 中等利率水平借贷 ) 和黑色 借贷( 利贷 ) 高 。狭义 民间借贷 一般较分散 、 隐
1 .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历史 的
主 要 问题
7 小额信贷。为解决我 国落后地区人 口的 .
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 的缺陷 , 国 自2 我 0世
纪8 0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 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 了孟加拉乡村
银行模式 , 在操作上采用“ 政府 + 银行 + 扶贫合 作社” 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 , 政府直接、 主动地 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的一个突 出特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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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金永熙2009年7月13日课程涉及六大问题: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管理引导,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与运作模式,贷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与操作流程,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和执行,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一、民间借贷非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曾经考虑由政府出资成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现在看来,这种策划难以实施。

现在的担保机构还是由市场来运作,通常由企业、自然人投资,以公司名义注册经营,采取有偿担保的方式,以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在未设置担保机构之前,大多数借款人都依靠亲属、朋友等人情关系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这种没有经济利益的第三人担保,实属第三人的无奈之举,因而,第三人真心实意地提供担保是不多的,而拒绝的越来越多,担保范围越来越窄小。

同时,依靠亲朋好友建立的无偿担保关系,第三人也容易寻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因此,设置担保机构,经营有偿担保业务,是合法的。

一方面,为借款人提供了大量的担保机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贷款债权的实现。

近几年设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解决了不少问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些担保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操作业务。

如国家规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但有的采取民间借贷方式搞起融资业务;又如,担保机构只能收取担保费,而有的收取的担保费实际是利息。

担保机构除了担保外,本来与民间借贷无关,但大多数担保公司实际上都在操作民间借贷,甚至以此为主业,有些地方因此也出现一些扰乱融资秩序现象。

个别担保公司利益非法的粗暴的手段讨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当地政府的反感,开始从反面关注担保机构。

以担保公司的名义搞民间借贷活动是很危险的,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严重的话,就会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甚至会触犯刑法。

二、避免违法风险那么,担保公司如何操作民间借贷才能合法,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债权风险,恐怕是这次培训班的主题,因此,对担保行业的学员作“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1、向上级反映,争取纳入合法经营范围;2、《贷款人条例》发布后,如果许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从事民间借贷的,可以注册经营。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管理引导1、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低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因解决贫困、维持生计而发生的。

三十年后的今天,虽然还有不少群众为了缓解生活困难而发生民间借贷,但生活型借贷已经不是民间借贷的主流。

三中全会后,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钱为资本来发展生产和经营,因而生产经营型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至今大量出现,且面广额大。

就拿温州来说,它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有丰厚的民间资本和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

据报道说,温州自测有民间自由资金2600亿元,除存在银行的1800亿元外,其余800亿元都在民间借贷市场。

温州市有中小企业近8万家,其资金大致有三个来源,①自有资金占50%多,②银行贷款占30%多,③民间借贷占10%多。

温州民间借贷一直与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民营经济发展越快,民间借贷需求量就越大;国家银根一旦紧缩,民间借贷规模就大。

2、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管理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正视民间融资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功能,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于是限制其发展。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农户有时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只能向一些亲朋好友等特定人群借贷。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一方面,生产经营的发展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在增大,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

在无序状态下的增大和活跃,使得民间借贷发生大量纠纷。

从近几年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占比率有所上升,争议标的额逐年增大,同时也给法院执行带来困难。

此外,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民间借贷自由、随意等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仅影响了民间资金正常流转,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了危害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在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管理方面,国家有两个大动作:一是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约束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资,实际上民间资金的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目前只能作为民间借贷看待。

二是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条例》草案,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使一批符合条件的放贷人注册放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上述的背景下,如果抓住机遇,争取合法经营民间借贷,还是很有发展前途的。

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与运作模式一、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1、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融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按传统的说法是“官方”贷款。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区别,主要是从主体上界定的。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这是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最主要区别。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比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从而反映其融资本质。

(1)融资民间性。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都是流通资金的活动。

通过这种活动,贷款人首先付出金钱,而后收回本金、取得利息,从而实现借贷目的;借款人虽然付出利息,但取得借款,也满足了自己生活或者生产的需要。

但是,银行贷款具有官方意志,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放贷,利息和放贷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进行,所借出的金钱是储户存入的款项;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款项是贷款人自有的属于民间自由流动的资金。

融资民间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

(2)主体局限性。

双方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

企业之间的借款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既使某些借贷不为法律禁止,也只能作为“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来处理。

(3)标的特定性。

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因而是特定的。

但对金钱不能只是狭窄地理解为人民币现金。

《审理借贷意见》第二条规定:“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台币、港币和有价证券。

(4)行为自由性。

民间借贷因由融资性质、社会需求所决定,法律和政策没有很多很严的规定予以制约,因而,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比较自由。

用途自由民间借贷用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只要双方自愿且借贷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法院亦认定合法。

民间借贷用途自由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意而言的,也就是说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自由协商用途问题,或者不协商用途问题。

但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用途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否则构成违约,但不一定构成违法。

期限自由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都没有限制民间借贷期限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一天二天,也可以十年二十年,还可以不约定期限,因此,民间借贷期限完全处于自由状态。

但是,贷款人和借款人有约定借贷期限的,约定期限对当事人就具体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

违反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因而不产生违法责任。

数额自由国家不限制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借贷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来协商确定。

从实际情况看,民间借贷在量上的特点虽小额,但大额借贷并不违法。

利率相对自由银行贷款的利率有人民银行的规定标准,而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相对自由。

所谓“相对自由”的内容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受法律保护;在这4倍以下,双方当事人不论约定多少利率,均为合法有效。

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无息借款,也予准许。

还款方式自由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还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也不予以干涉,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一次性还款,也可以约定分期分次还款。

还可以约定,到期如无金钱偿还,可用实物、劳务抵偿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可。

2、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我国民间借贷是以民事行为和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受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一部基本法,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当然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民间借贷的主体、行为、代理、责任等,都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借据、借条实际上就是借贷合同,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

《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

该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

其中,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且两者之间一般不能混淆适用。

(3)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实践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如何审理,仅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不够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这个意见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讨论通过的,早于《合同法》实施8年,但是,《审理借贷意见》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程序问题,而《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实体问题,因此,《审理借贷意见》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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