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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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分析

Vo . 9,No 3 12 .
Ma ,2 0 y 1 2
民 间借 贷 法 律 关 系分 析
余 七 子
( 鞍山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 经 济与社会管 理系 , 马 安徽 马鞍 山 2 3 0 ) 4 0 0
摘 要: 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 官方金 融机构 , 在公民个人 与个人之 间、 个人 与企业之 间进行的一种借 贷活
所谓 民间借贷 , 民间的一 种 融资 行为 , 即 是借 款人
不 通过 已经存 在 的官 方 金融 机 构 , 在公 民个 人 与个 而
人 之间 、 人 与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贷 活 动 。 民间 个 借贷行 为是 当事 人之 间 的意思 自治 的法 律行 为 , 典 是
型 的民事法律行 为。
idvd asa de trrss whc o e o me ho g fii n n il r a i t n .ti u eu oa ayet elg l e n iu l n nepie , ihi n t r r dtr u hof a f a c g nz i sI sfl nlz a — i s pf c li ao ao s t h e r
民间借贷 法 律关 系 的产生 与 发 展 , 呈 快 速 增 长 并
态势 , 其 深 刻 的社 会 根 源 , 体 表 现 为 以 下 三 个 方 有 具
l t n hp a d t e ee n so ok d bta d c e tf ra o dn i s a d r d cn s u e n f I e i a d c e i ai s i n h lme t ff l e i n rd o v ii g r k n e u ig d p t s i ok d b t n rd t o i s i .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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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概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法律关系 风险防范 纠纷解决 监管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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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间借贷概述
02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借贷合同的规范性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借款金 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合同主体:确保合同双方具 备合法资格
合同履行:确保合同约定得 到有效执行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情 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贷后的风险控制
定期检查借款人 的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提前采取措

制定风险处置预 案,应对可能出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法性:民间借 贷在法律上被承 认和保护
法律依据:《合 同法》和《民法 通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
合法形式:口头 协议、书面合同 等形式
合法利息:民间 借贷利息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 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03
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借款人有权要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 用途使用借款, 并按时还款。
约金等
担保法律责任: 担保人需承担连 带责任或一般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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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民间借贷关关系成⽴后,就会产⽣债权债务,借款⽅不偿还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怎样确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要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可以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条等的借款凭证证明借款关系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法院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然⼈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地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所在地”有两种情形:⼀是出借⼈所在地,⼆是借款⼈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当事⼈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纠纷时,借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当双⽅当事⼈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付的事项产⽣纠纷时,出借⼈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所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的,可以提供借据、收据、⽋条等证据。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亦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

法官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要以客观事实为前提,而非仅仅根据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当事人;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权利(如生命权、名誉权等)。

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法律对策的

范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现状
当前,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 便捷的融资渠道。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利率过高、风险较大、监管不到位等 ,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加以规范和引导。
02
CATALOGUE
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民间借贷的积 Nhomakorabea作用01
02
03
关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 、现状及其法律对策
2023-11-10
CATALOGUE
目 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 • 民间借贷的法律对策 • 民间借贷的未来展望
01
CATALOGUE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灵活的、快速筹措资金的手段,通常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 构。
方便快捷
民间借贷相对银行贷款更 为方便快捷,能够满足借 款人的紧急资金需求。
灵活多样
民间借贷可以根据借款人 的具体需求和情况,提供 更加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 和条件。
促进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能够为中小企业 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从 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消极作用
利率过高
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较高 ,容易加重借款人的经济 负担。
加强对外投资和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规范投资行为和资产 管理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THANKS
感谢观看
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加强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 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加可 靠的信用保障和服务。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共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摘要: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

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i我国法理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之间,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公民,;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民间借贷行为的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则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由于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予以特别分析。

第一,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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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作者:明小兰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代理人可借助代理人的行为弥补自己能力和精力的不足。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十分灵活。

再结合代理中的三方结构,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关键词]民间借贷;代理;表见代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为完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材料,借款通常以转账形式交付,借款的原因、用途隐秘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也较多。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再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充足、准确的证据而导致主张的法律关系难以在诉讼中得到认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辨别法律关系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十分重要。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通过其亲家(董某的堂兄)介绍认识了董某。

2010年10月30日,董某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董某为刘某投标到某工程后,刘某一次性支付董某报酬人民币130万元。

在支付报酬时,刘某分成三次支付。

在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日,董某收到了来自杨某账号的30万元转款。

董某就认为这30万元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

而杨某系帮刘某管理工地的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

杨某不认识董某,从未与董某联系过。

系刘某找到杨某,称其亲家需要借钱,本来是找刘某借,但刘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找到杨某提出给董某借款30万元,还款时不会亏待。

之后,杨某便按照被告知的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杨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董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董某辩称:30万元只是刘某通过杨某的账号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自己没有向刘某提出借款,更没有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与杨某不构成借贷关系。

本案主要证据有董某与刘某之间关于投标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杨某的银行转账凭条、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刘某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董某返还杨某借款30万元。

董某不服,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杨某证据不足,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撤销原判。

(二)争议焦点1.刘某与杨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杨某转入董某账户的30万元应当由谁返还。

二、案例评析(一)董某与杨某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1.杨某与董某之间不构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债与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明确具体特定的。

同时,就董某而言,直至成为本案被告时止,都没有实施过本案的任何相关借款行为,也没有授权刘某为其借款。

且董某与出借人根本不认识,从未联系过。

合同关系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杨某只知道将30万元打入了被告知的账户,但账户归谁所有、由谁支配均不知道,对具体的借款人也不知道。

被告董某也自始不知有向杨某借款一事。

因此,杨某与董某之间不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2.刘某与董某之间不构成代理关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成立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三主体都是具体的;第二,代理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第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是一个过程,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内部关系,即代理发生的基础关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代理人基于法定地位取得代理权;外部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归属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在本案中,刘某与董某并未构成代理关系。

其因如下:第一,被代理人是不具体的,刘某并没有明确告知杨某其亲家具体是谁。

杨某也称与董某不认识,从未联系过。

第二,刘某也未提供任何代理凭据。

刘某只是口头告知杨某是其亲家需要借款,并没有向杨某展示其拥有代理权的任何凭证。

刘某不享有董某的法定代理权。

董某也没有向刘某授予代理权。

第三,杨某对于款去何处并不关心。

杨某并不知道30万元转入的是谁的账号,只知道出面借款的人是自己的雇主刘某。

因此刘某的借款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必须经本人追认,才自始对本人发生效力。

而董某始终否认曾向刘某借款及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的事实。

因此,董某与杨某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

3.刘某与董某之间不成立表见代理关系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具有权利外观而发生与有权代理等同法律效果的制度,其要件为:代理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没有相关代理权限;行为人拥有与被代理人有牵连性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的相对人,而让有过失的被代理人承担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成本。

在本案中,刘某的空口之言不具有权利外观。

董某是在2010年通过董某堂兄的介绍才认识了其堂兄的亲家刘某。

董某与刘某之间的亲家关系不类似特定情形下可以认定具有权利外观的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

出借人杨某也并非善意无过失。

杨某不认识这位需要借钱的亲家,也从未联系过。

刘某更没有向杨某出示任何授权凭证。

且杨某的工作是帮刘某管理工地,月工资3000元左右。

30万元的借款相当于杨某100个月的工资,数目不小。

在借款时杨某也没有要求刘某出具相关借款凭证。

杨某自身存在过失,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4.董某认为30万元系刘某债务清偿的理由成立董某与刘某签订了获取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刘某有义务根据约定向董某支付投标报酬款130万元。

在刘某支付投标报酬的过程中,董某收到了转款30万元。

杨某有理由相信这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款。

对董某来说,无需关注报酬款项具体从谁的账户转出,仅需知晓该款项是刘某通过某种途径支付的投标报酬即可。

因此,董某认为30万元系刘某债务清偿的理由成立。

5.仅有转款凭证不能认定杨某与董某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杨某在诉讼中必须证明:第一,与董某达成借款合意;第二,向董某交付了借款。

杨某提供了向董某转款3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只是完成了提供借款的举证责任,还需证明与董某达成了借款合意。

因为仅有转款凭证,不能确定具体的转款原因。

杨某就借款合意的举证,仅有第三人刘某的陈述:董某曾向自己借款,因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代为向杨某借款;130万元的投标报酬款已经支付完毕,与本案无关。

刘某的陈述并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进一步予以证明。

且刘某雇佣了杨某管理工地,是杨某的雇主。

在借款期间内,刘某还负有向董某支付130万元投标报酬的义务。

因此,刘某的陈述证明力较弱,在无其它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杨某与董某之间就30万元的借款达成合意。

故杨某只能证明其向董某的账户转入了30万元的款项,但是不能证明其转款的原因是基于成立30万元的借贷关系。

因此,杨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与董某构成借贷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二)杨某与董某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虽既成事实,法律也不会维持这种状态。

法律课以受益人将自己所取得利益返还给受有损失一方的义务。

在本案中,杨某与董某之间属于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

刘某擅自以董某名义向杨某借款,构成无权代理,而董某没有追认。

因此董某与杨某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且杨某与董某彼此不认识,从未联系过。

杨某向董某转款欠缺给付目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杨某可主张与董某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杨某如果想要董某承担返还30万元款项的责任,则在诉讼中应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而非借贷之诉。

如果杨某以返还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则杨某负有证明曾给董某转款和转款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

杨某持有银行转款凭证。

根据三方陈述,也可以知晓杨某向董某的转款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相对而言,如果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则有可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三)本案30万元借款的返还,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某以其亲家的名义与出借人杨某商谈借款一事。

杨某按照刘某告知的账号转款。

具体的借款人亲家与出借人杨某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联系过。

自始至终,都是刘某在与出借人杨某进行整个借款行为。

刘某对本案30万元借款的返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董某源于杨某的不当得利,系刘某主观故意所致。

在本案中,刘某擅自以其亲家的名义向杨某借款30万元。

可是杨某与董某之间不认识,从未联系过。

是因为刘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才导致了董某与杨某间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发生。

刘某在实施无权代理的借款行为时,也含有担保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和担保相对人不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受损害的默示契约,行为人刘某也没有明确的反对意思表示。

而且,刘某系杨某的雇主,杨某出于对刘某的信赖才借款30万元。

行为人刘某负有保证自己所作意思表示真实的义务。

如果违反该义务导致相对人受有损失,行为人就应该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就本案30万元的款项返还,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结语代理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因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也十分常见。

法律关系非常复杂。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会混合代理关系。

司法实务中应准确辨明法律关系,有效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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